Section § 8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21年7月1日起,加州法院可以将14岁或以上的青少年交付至安全青少年矫治机构的条件。如果满足特定标准,例如该青少年在14岁或以上时犯下了严重罪行,并且在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后,限制性较小的选择被认为不适宜,法院即可作出此决定。

法院会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指南,设定羁押的基准期限和最长期限。基准期限可根据青少年的改造进展进行调整。法院还必须审查并调整每位受法院监护人的个人改造计划。

在羁押期间,青少年会定期参加进展听证会,并根据其改造情况,可能会被转移到限制性较小的环境中。法律还规定了机构安置的年龄和成熟度考量,并明确青少年羁押期限不得超过成年人犯同等罪行所适用的刑期。

机构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法律还确立了设立和管理安全青少年矫治机构的标准,包括各县之间的合作以及州委员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a) 除第727条和第730条规定的治疗类型外,自2021年7月1日起,如果一名14岁或以上的受法院监护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法院可以命令将其交付至安全青少年矫治机构进行分项 (b) 所述的羁押: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a)(1) 该青少年因其在14岁或以上时犯下的、列于第707条分项 (b) 中的罪行而被裁定并确认为法院监护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a)(2) 第 (1) 款所述的裁定是该青少年最近一次被裁定的罪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a)(3) 法院已在记录中认定,对该监护人采取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性处置是不适宜的。在作出此项决定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且重要的证据,包括律师、缓刑部门以及法院指定就案件适当处置提供建议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建议。法院还应根据以下所有标准作出决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a)(3)(A) 该监护人最近被裁定的罪行或多项罪行的严重性,包括该监护人在罪行中的作用、其行为以及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a)(3)(B) 该监护人以往的违法犯罪史,包括青少年法院以往改造该监护人的尝试是否充分和成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a)(3)(C) 安全青少年矫治机构提供和实施的方案、治疗和教育是否适合满足该监护人的治疗和安全需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a)(3)(D) 通过将该监护人分配给法院可用的替代性、限制性较小的处置,是否能够实现改造和社区安全的目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a)(3)(E) 该监护人的年龄、发育成熟度、心理和情绪健康、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以及任何影响将该监护人交付至安全青少年矫治机构羁押期限的安全或适宜性的残疾或特殊需求。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b)(1) 在作出对监护人的交付命令时,法院应根据该监护人最近被裁定的最严重罪行,设定其基准羁押期限。基准羁押期限应代表满足该监护人发育和治疗需求以及为该监护人释放至社区缓刑监督期做准备所需的羁押时间。该监护人的基准羁押期限应根据司法委员会批准的基于罪行的分类(如分项 (h) 所述)确定。在司法委员会制定和采纳基于罪行的分类之前,法院应利用惩教与康复部青少年司法司在关闭前应用的、并载于《加州法规》第9篇第30807条至第30813条(含)的释放考虑日期指南,设定该监护人的基准羁押期限。这些指南仅用于确定该监护人的基准羁押时间,不得以本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方式用于或依赖于修改该监护人的羁押时间。在司法委员会指南采纳之前,法院可以对初始基准期限进行上下浮动六个月的修改。基准期限也应根据分项 (e) 所述的进展审查听证会进行修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b)(2) 对于从青少年司法司转入并交付至安全青少年矫治机构的青少年,其基准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其从青少年司法司转入时《加州法规》第9篇第30800条第 (12) 款所定义的预计青少年假释委员会日期。青少年应根据青少年司法司完成的过渡报告中反映的、在青少年司法司完成或基本完成的所有项目,抵扣其安全青少年矫治机构的基准羁押期限。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c)(1) 在作出交付命令时,法院还应根据导致或维持该监护人受法院管辖的事项的事实和情况,并认为适合实现改造,设定该监护人的最长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限应代表该监护人可在机构中服刑的最长羁押期限,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c)(1)(A) 根据本条被判送至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受监护人,其安全监禁期限不得超过23岁,或自判送之日起两年,以较晚者为准。但是,如果受监护人因一项或多项罪行被裁定,且若在成人刑事法院被定罪,将面临累计七年或以上刑期,则其安全监禁期限不得超过25岁,或自判送之日起两年,以较晚者为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c)(1)(B) 最长监禁期限不得超过对犯有相同罪行或多项罪行的成年人可判处的中期监禁。如果法院选择合并多项罪名或多份呈请的实际监禁期限,包括先前根据第602条裁定未成年人为受监护人的已获支持的呈请,则最长监禁期限应为《刑法典》第1170.1条(a)款规定的累计监禁期限,其中包括根据《刑法典》第667、667.5、667.6或12022.1条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0.2条施加的任何额外刑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c)(1)(C) 判送前已服刑期的抵免必须计入根据本款设定的最长监禁期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c)(2) 就本条而言,“最长监禁期限”与“最长刑期”具有相同含义,如第726条(d)款(2)项所定义。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d)(1) 在作出将受监护人判送至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命令后30个司法日内,法院应接收、审查并批准一份个人康复计划,该计划应符合第(2)项的要求,并由缓刑部门和法院认为对制定该计划必要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交给法院。该计划可与由青少年服务、心理和行为健康、教育及其他治疗提供者组成的多学科团队协商制定,该团队为此目的召集以向法院提供建议。检察官和受监护人的律师可以在法院批准该计划之前提供意见。法院可根据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对该计划进行修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d)(2) 个人康复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d)(2)(A) 确定受监护人在治疗、教育和发展方面的需求,包括受监护人在健康、心理或情感健康、残疾或性别相关或其他特殊需求方面的任何特殊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d)(2)(B) 描述在判送期间将向受监护人提供的与已确定需求相关的方案、治疗和教育。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d)(2)(C) 反映并符合创伤知情、循证和文化响应式护理的原则。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d)(2)(D) 受监护人及其家人应有机会在(A)项所述的识别过程中就受监护人的需求提供意见,受监护人及其家人的意见应纳入提交给法院的康复计划报告中。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e)(1) (A) 法院应在判送期限内,包括根据(f)款在限制较少的项目中度过的任何期限,至少每六个月为受监护人安排并举行一次进展审查听证会。在审查听证会中,法院应评估受监护人与康复计划相关的进展,并确定是否修改基准监禁期限。法院应考虑律师、缓刑部门以及任何与受监护人进展相关信息的行为、教育或其他专家的建议。在每次审查听证会结束时,在记录中作出裁定后,法院可以命令受监护人继续羁押,直至基准期限结束,或者可以命令将受监护人的基准期限或先前修改的基准期限向下修改,每次审查听证会减少的监禁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法院还可以命令将受监护人分配到限制较少的项目中,如(f)款所规定。确定是否修改基准期限,或是否将青少年分配到限制较少的项目中,是一项司法决定,少年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受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e)(1)(B) 由限制较少的项目提供或协调的计划和社区过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该项目提供的任何教育、职业、咨询、住房或其他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e)(2) 在任何将受监护人从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转移到限制较少的项目的命令中,法院可以要求受监护人遵守在该个案中合理且适当,并且受监护人有能力履行的任何项目履行或合规条件。法院应设定受监护人留在限制较少的项目中的时间长度,不得超过基准期或修改后基准期的剩余时间,并在(e)款所述的缓刑解除听证会之前。如果在安置到限制较少的项目后,法院认定受监护人实质性地未能遵守法院命令的项目安置条件,法院可以修改该项目安置的条款和条件,或者可以命令受监护人返回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以完成基准期或修改后基准期的剩余时间,并根据(e)款的规定以及(c)款的最高监禁规定,接受进一步的定期审查听证会。如果受监护人根据本款规定返回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受监护人的基准期或修改后基准期应予调整,以计入受监护人在限制较少的项目中服刑的时间。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g) 本节所述的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g)(1) 该机构应是一个安全机构,由羁押县运营、使用或访问,旨在为因(a)款所述罪行被判决的受监护人提供适当的计划、治疗和教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g)(2) 该机构可以是一个独立机构,例如缓刑营或其他与该县或与另一县签订合同运营的机构,或者可以是现有县少年机构的一个单元或部分,包括少年拘留所或缓刑营,其配置和计划旨在服务(a)款所述人群,并符合(3)款所述的标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g)(3)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在2023年7月1日前审查现有少年机构标准,并修改或增加关于根据本节规定被法院用作或访问的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设立、设计、安全、计划和教育以及人员配备的标准。这些标准应由委员会在与第2200节设立的青年和社区恢复办公室协调和同意下制定。这些标准应明确该机构如何用于服务或隔离少年,除了(a)款所述的正在服基准监禁期的少年之外,这些少年也可能被拘留或送往该机构或该机构的某个部分。在这些修改后的标准最终通过之前,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应遵守《加州法规》第15篇和第24篇中针对少年机构的适用最低标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g)(4) 提议为(a)款所述受监护人设立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县,应将该机构的运营情况通知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并应以委员会指定的格式向委员会提交该机构的描述。自2022年7月1日起,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应根据第209节对在前一个日历年内根据(a)款规定用于监禁少年的每个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进行两年一次的检查。如果新标准尚未到位,委员会应使用现有法规中的标准。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g)(5) 县可以不设立自己的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而与拥有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另一个县签订合同,以接受(a)款所述受监护人的羁押。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g)(6) 县可以设立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作为由一个或多个其他县以合同支付方式羁押少年的区域中心。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h)(1) 截至2023年7月1日,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一份基于犯罪的分类矩阵,由各县少年法庭在设定(b)款所述的基准监禁期限时适用。每个分类级别或类别应明确该级别或类别内的一系列罪行,这些罪行与一个标准的基准年限相关联,该年限将分配给根据本节规定被送往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青少年,基于他们最近被裁定的最严重罪行。每个案件中应分配的个体基准年限可从司法委员会为每个罪行级别或类别指定的标准年限范围中得出。该分类矩阵可规定对基准期限的向上或向下调整,并可规定一套积极激励或已服刑时间抵扣的制度。在制定该矩阵时,司法委员会应听取一个利益相关者工作组的建议,该工作组应包括来自检察官、辩护律师、缓刑官、行为健康、青少年服务提供者、曾被关押在少年司法部门的青少年、青少年权益倡导者以及其他在少年司法系统中青少年处置和判决方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信息的利益相关者和组织的代表。在制定过程中,司法委员会还应审查并考虑由其他州采纳或由在少年司法系统中青少年处置和判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或进行过相关研究的组织、学术机构或个人推荐的青少年判决和停留期限指南或实践。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h)(2) 经司法委员会最终采纳后,该基于犯罪的分类矩阵应以标准化方式由各县少年法庭适用,适用于法院需要根据(b)款为被送往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受监护人设定基准监禁期限的案件。少年司法部门的释放考虑日期指南(依照(b)款规定临时适用)此后不得用于确定根据本节规定被送往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受监护人的基准监禁期限。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i) 法院不得将少年送往任何少年机构,包括本节所定义的少年安全治疗机构,期限不得超过对犯有相同罪行或多项罪行的成年人可能判处的监禁中期刑期。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j) 25岁或以上的人不得被送往或拘留在县少年机构,除非法院认定此类送往或拘留符合该人的最佳利益,且不认定会对少年机构中的其他青少年造成风险。对25岁或以上的人行使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可命令将该人送往或拘留在成人机构,包括监狱或其他为关押成人而设立的机构,或送往(f)款所定义的限制较少的项目,如果该人符合该项目的其他资格。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k) 返回地方羁押后,在2023年7月1日之前被判处州监狱刑罚且被认定为法院受监护人并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的人,不得被送往或拘留在少年机构,除非对该人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认定这符合该人的最佳利益,且不认定会对少年机构中的其他青少年造成风险。对本款所述人员的送往或拘留行使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可命令将该人送往成人机构,包括监狱或其他为关押成人而设立的机构,(f)款所定义的限制较少的项目(如果该人符合该项目的其他资格),或根据第1732.9条(f)款的规定,返回惩教与康复部。

Section § 8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修订拘留被认为对公众构成身体危险的个人的程序。具体而言,它侧重于根据先前法规被安置在安全治疗机构中的人员。目标是用一种新程序取代现有程序,以帮助各县在参议院第823号法案修改后有效管理这些案件。

该法律要求各利益攸关方(包括少年司法司和州立医院部)在2021年7月1日前合作创建这一新的收容程序。修订后的程序应确保适当的治疗能力、法律权利和法院程序。立法机关的目标是,在2022年7月1日前颁布法律,延长这一新的拘留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5(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根据 (b) 款为重新安置人员制定具体收容程序之前,将管辖由少年司法司服务的对公众构成身体危险的人员延长拘留的第2.5部第1章第6条(自第1800条起)适用于根据第875条被送往安全治疗机构的对公众构成身体危险的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5(b) 州长和立法机关应与利益攸关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少年司法司、州立医院部、加州首席缓刑官、加州县协会、代表青年的倡导组织以及司法委员会,在2021年7月1日前制定措辞,以一种收容程序取代第876条中规定的程序,该收容程序应确保治疗能力、法律保护和法院程序是适当的,从而成功服务根据参议院第823号法案(2020年第337章法规)从少年司法司重新安置到各县的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5.5(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制定立法,该立法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以延长对公众构成身体危险的人员的拘留,这些人员根据 (b) 款中制定的收容程序被安置在安全青年治疗机构中。

Section § 87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安全青少年机构中的某人被认为过于危险而不能释放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缓刑部门认为,由于其精神或身体问题,释放他们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们必须要求检察官请求法院下令,将该人员的羁押期限延长至通常的释放时间之后。

检察官必须迅速决定是否提交此请求。如果提交,法院将决定是否有充分理由(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员是危险的。如果认定有,将举行听证会,该人员可以有律师、传唤证人并质询证据。如果法院认定有合理理由,则必须举行审判,以确定该人员是否确实构成危险。审判可以由陪审团进行,除非该人员放弃此权利。

如果下令继续羁押,则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以确定是否仍有必要。此外,该人员可以像刑事案件一样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仍受缓刑部门的管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6(a) 如果缓刑部门确定,因某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障碍或其他导致其难以控制危险行为的问题,根据第875条规定,在指定时间将一名被关押在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人员解除法院管制会给公众带来身体上的危险,则该部门应请求检察官向主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该人员在该时间之后仍受该部门管制。该申请应在原定解除管制时间至少90天前提交。申请应附有书面声明,说明该部门认为在指定时间解除管制会给公众带来身体危险的事实依据,但申请不得仅因技术缺陷而被驳回,命令也不得仅因此被拒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6(b) 检察官应及时将不提交申请的决定通知缓刑部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6(c) 如果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并且经审查,法院确定该申请表面上支持发现有合理理由,则法院应下令举行听证会。 法院应向涉及其自由的人员发出听证通知,如果该人员是未成年人,则应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可以联系到),如果无法联系到,法院应指定一人代行父母或监护人的职责,并应给予该人员在律师协助下出席听证会的机会,以及盘问申请所依据的信息、意见或证词的专家或其他证人的权利。 法院应告知申请中指定的人员其有权通过程序强制相关证人出庭并提供相关证据。 当该人员无法自行聘请律师时,法院应为其指定律师。合理理由听证会应在本款规定命令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举行,除非申请中指定的人员放弃此时间限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6(d) 在合理理由听证会上,法院应接收证据并确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因某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障碍或其他导致其难以控制危险行为的问题,解除该人员的管制会给公众带来身体上的危险。 如果法院认定没有合理理由,法院应驳回申请,并且该人员应在第875条规定的时间内(如适用)解除安全青少年治疗机构的管制。 如果法院认定有合理理由,法院应下令进行审判,以确定该人员是否因其精神或身体状况、障碍或其他问题而对公众构成身体上的危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6(e) 如果下令进行审判,审判应由陪审团进行,除非该人员在充分了解所放弃的宪法权利后,以及检察官,亲自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应由法院进行。 如果未放弃陪审团,法院应传唤陪审团,并在指定日期出庭,该日期应不早于审判命令发出之日起4天,也不晚于30天,除非申请中指定的人员放弃时间限制。 法院应向陪审团提出,或者在法院审判中,法院应回答以下问题:该人员是否因其精神或身体状况、障碍或其他导致其难以控制危险行为的问题而对公众构成身体上的危险? 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法院先前命令不得向陪审团宣读,也不得在审判中提及。 该人员应享有联邦和州宪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的所有权利。 任何陪审团审判均需一致的陪审团裁决。无论是法院审判还是陪审团审判,举证标准均应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6(f)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作出了继续羁押的命令,部门对该人的管辖权应继续,但须遵守本条的规定;但除非该人已根据第875条的规定提前获释,否则在少年法庭判定的案件中,部门应在该命令之日起两年内,或在刑事诉讼中定罪后判定的案件中,部门应在该命令之日起两年内,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则应根据本条规定提交新的继续羁押申请。这些申请可以根据部门的意见,为保护公众而按必要的频率重复提交,但法院有权,为了保护缓刑监管下的其他人,将该人转介进行民事收容评估,或将任何25岁以上的人的监护权移交给县成人缓刑机构,以便安置在适当的机构中。每个人应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解除缓刑部门的管辖,除非缓刑部门已提交新的申请且法院已根据本条上述规定作出新的继续羁押命令。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6(g) 羁押法院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其人身自由受影响的人可以上诉,其方式与刑事案件的判决相同。上诉法院可以维持下级法院的命令,或修改该命令,或撤销该命令并命令上诉人获释。在上诉期间,上诉人应继续受缓刑部门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