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法官认为合适时,更改、修改或取消其针对受其管辖的人作出的任何命令。但是,这些行动必须遵守本条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计划更改或取消少年法庭之前的裁定,必须首先告知所有相关人员。这意味着法官或法院书记员必须通知缓刑官、检察官和未成年人的律师。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律师,则必须通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少年法庭的任何更改、修改或撤销先前命令的裁定,无论是法官内室审理,还是其他方式,均不得作出,除非法官或法院书记员已就此申请事先通知缓刑官、检察官以及未成年人的备案律师,或者,如果没有备案律师,则通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Section § 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更改先前命令的程序,该命令涉及将未成年人从其当前的监护人(如父母或监护人)处移除,并将其安置在寄养家庭或其他机构。此类更改只能在正式听证会后进行。

听证会的通知必须包含支持更改的明确理由,由缓刑官或检察官提供,特别是当未成年人违反了法院命令或缓刑条件时。如果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官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请求驳回案件。

听证会必须在通知提交后30天内安排,所有相关方都需要被告知,可能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听证会将根据证据(包括成人案件中允许的某些形式的传闻证据)来确定更改是否合理。

如果未成年人需要在违规行为裁决前被拘留,这只能在听证会后进行,并且必须遵守所有法律规定的送达形式。

更改或修改先前命令的命令,即通过将未成年人从父母、监护人、亲属或朋友的实际监护中移除,并指示安置在寄养家庭,或交付给私人机构或交付给县机构,或更改或修改先前命令的命令,即指示交付给青少年管理局,只能在发出通知的听证会后作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7(a) 通知应按以下方式发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7(a)(1) 在未成年人被宣布为法院受监护人或在原案件中根据第601条成为缓刑犯的情况下,由缓刑官发出,并且应包含一份简明的事实陈述,足以支持未成年人违反法院命令的结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7(a)(2) 如果未成年人在原案件中是法院受监护人或根据第602条成为缓刑犯,并且通知指控违反了不构成犯罪的缓刑条件,则由缓刑官或检察官发出。该通知应包含一份简明的事实陈述,足以支持此结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7(a)(3) 如果缓刑官是根据第(2)款的请愿人,在管辖权听证会时风险附着之前,检察官可以提出动议驳回该通知,并可以请求将此事移交给缓刑官,由检察官或缓刑官酌情采取任何行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7(b) 在提交此类通知后,少年法庭书记员应立即在30天内安排听证会,并且缓刑官应按照第658条和第660条规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达相关人员。根据本款的送达可以通过第212.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进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7(c) 通知中指控的事实应通过证据优势在更改、修改或撤销先前命令的听证会上确立。法院可以在听证会上采纳并考虑可靠的传闻证据,其程度与此类证据在成人缓刑撤销听证会中可采纳的程度相同,根据People v. Brown, 215 Cal.App.3d (1989)的判决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7(d) 在对被指控的违规行为作出裁决之前,对未成年人进行拘留的命令,只能在本章第15条(从第625条开始)规定的听证会举行后作出。根据本款的送达可以通过第212.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进行,但仅作为法律要求的其他送达形式的补充。

Section § 7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少年法庭受监护儿童有兴趣的父母或其他人,在有新证据或情况变化时,申请更改法院命令。申请书必须经过核实,并解释为何更改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果法院认为更改可能对儿童有利,将下令举行听证会并通知相关方。

此外,该法律还允许通过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相关的兄弟姐妹,寻求探视、安置或参与其兄弟姐妹的个案计划。可以提交申请以确认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必须说明他们如何相关以及他们正在请求什么。探视通常是允许的,除非它影响到兄弟姐妹的安全和福祉。如有需要,可以指定一名监护人来提交这些申请。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a)(1) 任何父母或其他对少年法庭受监护儿童有兴趣的人,或儿童本人通过正式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或新证据,在认定该儿童为少年法庭受监护儿童的同一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以更改、修改或撤销先前作出的任何法院命令,或终止法院的管辖权。该申请书应经核实,如果由儿童以外的人提出,应说明申请人与儿童的关系或对儿童的兴趣,并应以简洁的语言阐明据称需要更改命令或终止管辖权的任何情况变化或新证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a)(2) 如果拟议的命令变更或管辖权终止似乎有利于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应命令举行听证会,并应按照第776条和第779条规定的方式,向相关人员发出事先通知,或促使发出事先通知,通过根据第212.5条进行的电子送达,并且,在这些条款未规定通知方式的情况下,则通过法院规定的方式进行。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b)(1) 任何人,包括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过渡期受抚养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与通过共同的法定或生物学父母而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的兄弟姐妹关系,与一名是少年法庭受监护人,或正被申请裁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儿童,并可请求探视该受监护人、与该受监护人同住或邻近安置,或在确定或实施该受监护人的个案计划或永久计划时予以考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b)(2) 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过渡期受抚养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与通过共同的法定或生物学父母而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的兄弟姐妹关系,与一名由共同的法定或生物学父母实际监护的儿童,并可请求探视由父母监护的非受抚养兄弟姐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b)(3) 根据第16002条 (b) 款的规定,兄弟姐妹探视请求可以被批准,除非法院认定兄弟姐妹探视不利于任何兄弟姐妹的安全和福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b)(4) 如果法院认定为受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所必需,法院可以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代表根据本款主张兄弟姐妹关系的受监护人提交申请书。该申请书应经核实,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b)(4)(A) 通过哪位父母与该兄弟姐妹有亲属关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b)(4)(B) 他或她与该兄弟姐妹是通过血缘、收养还是姻亲关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b)(4)(C) 申请人所寻求的请求或命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78(b)(4)(D) 为何该请求或命令符合受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77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院可以更改、修改或取消将青少年送往少年管教局的决定。法院需要在听证会前10天通知少年管教局局长。在做出更改时,法院会考虑这如何影响少年管教局内部的纪律和假释制度。本节通常不干涉现有的假释和释放制度,也不干涉少年管教局管理机构之间的转送,除非另有规定。如果少年管教局未能提供适当的治疗,法院可以更改该命令。如果矫正学校的在押人员需要转送至州立医院,必须在听证会后获得法院批准。

将被监护人交付少年管教局的法院此后可以更改、修改或撤销该交付令。关于为此提出的申请的听证会应提前十天通知少年管教局局长。在更改、修改或撤销交付令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其对少年管教局或少年管教局可能将被监护人安置的矫正学校的纪律和假释制度的影响。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干涉现行或此后依法或根据少年管教局规定建立的针对交付少年管教局的少年法庭被监护人的假释和释放制度,或干涉少年管教局管辖下的任何学校、机构或设施的管理。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不干涉少年管教局管辖下的机构和设施之间的转送制度。本节不限制法院在发出通知的听证会后,并在有充分理由表明少年管教局无法或未能提供符合第734节规定的治疗时,更改、修改或撤销交付令的权力。
然而,在将任何矫正学校的在押人员转送至州立医院之前,他或她应首先被送回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在听证会后,可依法被交付至精神病州立医院。

Section § 779.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青少年被送往安全青少年机构,该青少年本人或缓刑部门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或取消这项送交决定。这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该机构未能满足青少年的治疗和教育需求;监禁条件对青少年有害;或者,继续监禁已不再符合康复和社区安全的目标。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作出最终决定。

Section § 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青年管理局将一个人送回最初将其移送的法院,如果该人不适合留在青年管理局的设施中,无论是由于他们无法改造,还是他们的存在有害。即使该人被送回法院,青年管理局的原始责任仍然持续,直到法院改变移送令。将该人送回法院的交通费用,其支付方式与原始移送令的规定类似。

Section § 7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个人在少年法庭对其管辖权终止五年后或在其年满18岁后,申请封存少年法庭记录。此类封存确保记录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并且该人可以如实否认相关事件。法院会通知相关机构封存这些记录,如果该人曾因某些罪行需要登记,该要求也会被解除。年满14岁后实施的某些罪行可能需要满足额外的封存条件。记录可以出于特定的法律目的被查阅,例如证明先前的重罪或履行披露证据的法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除封存。需要持续登记的罪行不能被封存。该法律还涉及机动车记录的处理,并规定未解决的赔偿金的封存记录仍然可以强制执行。法院负责告知符合条件的个人有关封存程序,司法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和表格。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 (A) 如果已向少年法庭提交申请以启动程序裁定某人成为法院监护对象,如果某人被传唤到缓刑官面前或根据第626条被带到缓刑官面前,或者如果未成年人被带到任何执法机构的官员面前,则该人或县缓刑官可以在少年法庭对该人的管辖权终止五年或更长时间后,或者,如果未提交申请,在该人被传唤到缓刑官面前或根据第626条被带到缓刑官面前或被带到任何执法机构官员面前五年或更长时间后,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在该人年满18岁后的任何时间,向法院申请封存与该人案件相关的记录,包括逮捕记录,这些记录由少年法庭和缓刑官以及申请人在申请中声称持有记录的任何其他机构(包括执法机构、实体和公职人员)保管。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不应被命令封存其记录。法院应通知县地方检察官和县缓刑官(如果他们不是申请人),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或其任何副手或任何其他拥有相关证据的人可以在申请听证会上作证。如果在听证后,法院发现自管辖权终止或根据第626条采取行动以来(视情况而定),该人未被判犯有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轻罪,并且康复已达到法院满意的程度,则法院应命令封存少年法庭保管的该人案件中的所有记录、文件和证据,包括少年法庭记录、会议记录簿条目和案件登记簿条目,以及命令中指明的其他机构、实体和官员保管的与该案件相关的任何其他记录。一旦法院命令封存该人的记录,案件中的诉讼程序应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并且该人可以就任何关于已命令封存记录的事件的询问作出相应的适当答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B) 法院应将命令副本发送给命令中指明的每个机构、实体和官员,指示该机构或实体封存其记录。每个机构、实体和官员应按照命令指示封存其保管的记录,应向法院告知其遵守情况,并随即封存该机构、实体或官员收到的法院封存记录命令副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C) 如果少年法庭的监护对象受《刑法典》第290条规定的登记要求约束,法院在命令封存该人的少年记录时,还应在命令中规定该人免除登记要求,并销毁司法部和其他机构、实体和官员保管的所有登记信息。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D)(i) 申请封存与第707条(b)款所列罪行相关的记录,该罪行是在年满14岁后实施并导致少年法庭裁定监护的,只能根据本条在以下情况下由法院提交或审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D)(i)(I) 该人曾被送往惩教康复部少年设施司,已年满21岁,并在从该司释放后完成了缓刑监督期。
(II) 该人未被送往惩教康复部少年设施司,已年满18岁,并已完成法院就该罪行施加的任何缓刑监督期。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D)(i)(ii) 根据本条已封存的、与第707条(b)款所列罪行相关且在年满14岁后实施的记录,可以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在针对该人的后续诉讼中被查阅、检查或使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D)(i)(ii)(I) 由检察官在必要时用于作出适当的指控决定,或在刑事管辖法院对后续重罪启动起诉,或由检察官或法院用于确定后续重罪的适当量刑。
(II) By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as necessary, to initiate a juvenile court proceeding to determine whether a minor shall be transferred from the juvenile court to a court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707, and by the juvenile court to make that determination.
(III) By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or the juvenile court upon a subsequent finding by the juvenile court that the minor has committed a felony offense, for the purpose of determining an appropriate disposition of the case.
(IV) By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or a court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for the purpose of proving a prior serious or violent felony conviction, and determining the appropriate sentence pursuant to Section 667 of the Penal Code.
(ii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D)(i)(iii)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D)(i)(iii)(I) A record relating to an offense list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707 that was committed after attaining 14 years of age that has been seal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may be accessed, inspected, or utilized by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in order to meet a statutory or constitutional obligation to disclose favorable or exculpatory evidence to a defendant in a criminal case in which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access to the record is necessary to meet the disclosure obligation. A request to access information in the sealed record for this purpose, including the prosecutor’s rationale for believing that access to the information in the record may be necessary to meet the disclosure obligation and the date by which the records are needed, shall be submitted by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to the juvenile court. The juvenile court shall approve the prosecutor’s request to the extent that the court has, upon review of the relevant records, determined that access to a specific sealed record or portion of a sealed record is necessary to enable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to comply with the disclosure obligation. If the juvenile court approves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s request, the court shall state on the record appropriate limits on the access, insp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he sealed record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onfidentiality of the person whose sealed record is accessed pursuant to this clause. A ruling allowing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does not affect whether the information is admissible in a criminal or juvenile proceeding. This clause does not impose any discovery obligations on a prosecuting attorney that do not already exist.
(II) A record that was seal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that was generat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or adjudication of a qualifying offense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679.10 of the Penal Code may be accessed by a judge or prosecutor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processing a request of a victim or victim’s family member to certify victim helpfulness on the Form I-918 Supplement B certification or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 pursuant to this subclause shall not be disseminated to other agencies or individuals, except as necessary to certify victim helpfulness on the Form I-918 Supplement B certification or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 and under no circumstances shall it be used to support the imposition of penalties, detention, or other sanctions upon an individual.
(III) This clause shall not apply to juvenile case files pertaining to matter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juvenile court pursuant to Section 300.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D)(i)(iv) A sealed record that is accessed, inspected, or utilized pursuant to clause (ii) or (iii) shall be accessed, inspected, or utilized only for the purposes described therein, and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sealed record shall otherwise remain confidential and shall not be further disseminated. The access, inspection, or utilization of a sealed record pursuant to clause (ii) or (iii) shall not be deemed an unsealing of the record and shall not require notice to any other entity.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E) Subparagraph (D) does not apply in cases in which the offense list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707 that was committed after attaining 14 years of age was dismissed or reduced to a misdemeanor by the court. In those cases, the person may petition the court to have the record sealed, and the court may order the sealing of the record in the same manner and with the same effec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section for records that do not relate to an offense list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707 that was committed after the person had attained 14 years of age.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F) 尽管有 (D) 和 (E) 分段的规定,但与第 707 条 (b) 款所列罪行相关的记录,若该罪行是在年满 14 岁后实施且该人根据《刑法典》第 290.008 条被要求登记的,则不得封存。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1)(G) 尽管有 (A) 分段的规定,曾被判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轻罪的人,如果该人的所有重罪判决以及涉及道德败坏的轻罪判决随后已被驳回、撤销、赦免或减为不涉及道德败坏的轻罪,则可以根据本条获得记录封存救济。此类判决后救济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刑法典》第 1203.4、1203.4a、1203.4b、1203.41、1203.42 和 1203.43 条的驳回,根据《刑法典》第 236.14 条的撤销,以及根据《刑法典》第 17 条将重罪减为轻罪。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2) 根据第 730.6 条已转换为民事判决的未履行的赔偿令,不得成为根据本款封存记录的障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3) 在评估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法院满意的改过自新程度时,不应考虑未支付的赔偿罚款和法院命令的费用,且不应成为根据本款封存记录的障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a)(4) 根据本条被封存记录所涉人员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允许请愿书中指定的人员查阅记录,高等法院可以命令查阅这些记录。除 (b) 款另有规定外,这些记录不得公开查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b) 在任何基于诽谤的诉讼或程序中,法院在证明有充分理由后,可以命令将根据本条封存的任何记录开启并作为证据采纳。这些记录应保密,仅供法院、陪审团、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以及经法院授权查阅的任何其他人查阅。诉讼或程序中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命令将记录封存。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c)(1) (a) 款不适用于机动车辆管理局关于《车辆法典》或任何与车辆操作、停车和停放相关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任何罪行的定罪记录,如果根据《车辆法典》第 1808 条,任何此类定罪记录将是公共记录。但是,如果法院命令根据本条封存包含任何此类定罪的案件记录,并且机动车辆管理局保留了此类定罪的公共记录,法院应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该封存事宜,且该局应告知法院其已收到通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收到通知后,机动车辆管理局应仅允许记录主体以及已获得该局请求者代码编号的保险公司查阅其定罪记录。当定罪记录根据本条已被封存,并向保险公司披露时,应在披露时告知该保险公司封存事宜。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记录中包含的信息,以确定记录主体的保险资格和保险费率,且该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由保险公司披露给任何无权查阅该记录的人员或当事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c)(3) 本款不阻止封存由除机动车辆管理局以外的任何机构或当事人保存的任何记录。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c)(4) 本款不影响机动车辆管理局用于清除部门记录的程序或权限。

Section § 78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根据第781条提交密封记录的请求,无需担心任何费用——法院或缓刑部门不会为此向您收取费用。

Section § 7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每月审查犯罪历史记录,并找出符合封存条件的逮捕记录。是否符合条件取决于犯罪类型和逮捕时的年龄。对于轻罪逮捕,必须至少经过一年;对于某些重罪,则必须经过三年。在这两种情况下,被捕者在逮捕时都必须未满18岁,没有未决的少年案件,并且没有被定罪。记录将自动封存,除非逮捕机构发现有不应封存的理由。从2028年起,每年将公布这些程序的统计数据。如果资金获批,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1) 司法部应每月审查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并识别符合封存条件的逮捕记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2) 逮捕记录符合封存条件,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2)(A) 该逮捕仅涉及轻罪,且自逮捕之日起至少已满一个日历年,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2)(A)(i) 该人在逮捕时未满18岁。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2)(A)(ii) 逮捕发生在1973年1月1日或之后。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2)(A)(iii) 目前没有与该逮捕相关的、尚未解决的少年违法事宜,且该逮捕未导致被捕者被定罪。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逮捕机构仅将该逮捕视为拘留,检察机构拒绝就该逮捕提起指控,所有指控均被驳回,或被捕者所有指控均被宣告无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2)(B) 该逮捕涉及未列入第707条 (b) 款的重罪,且自逮捕之日起至少已满三个日历年,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2)(B)(i) 该人在逮捕时未满18岁。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2)(B)(ii) 逮捕发生在1973年1月1日或之后。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a)(2)(B)(iii) 目前没有与该逮捕相关的、尚未解决的少年违法事宜,且该逮捕未导致被捕者被定罪。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逮捕机构仅将该逮捕视为拘留,检察机构拒绝就该逮捕提起指控,所有指控均被驳回,或被捕者所有指控均被宣告无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b) 部门应将根据 (a) 款 (2) 项识别出的逮捕记录清单提供给所有与该逮捕记录相关的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c) 逮捕机构应每月审查根据 (b) 款提供的逮捕记录清单,如果逮捕机构的记录不包含表明该逮捕不符合封存条件的信息,则应封存符合条件的逮捕记录,而无需个人申请封存其逮捕记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d) 逮捕机构应在收到根据 (b) 款提供的逮捕记录清单后六个月内,以司法部规定的方式,向司法部电子报告应予封存的记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e) 如果逮捕机构此前已删除或封存了逮捕记录,则应在收到根据 (b) 款提供的这些逮捕记录清单后六个月内,以司法部规定的方式,向司法部电子报告这些记录应予封存。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f) 司法部应在本条 (d) 款和 (e) 款报告的逮捕记录后90天内将其封存。任何纸质逮捕记录均不受此程序限制,司法部应在这些记录被录入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库时将其封存。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g) 自2028年7月1日起,司法部应每年在第13010条 (d) 款定义的OpenJustice门户网站上,公布各县以下各类逮捕的总数统计数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g)(1) 根据 (a) 款 (1) 项识别出的逮捕数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g)(2) 根据 (b) 款提供给逮捕机构的逮捕数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g)(3) 根据 (d) 款和 (e) 款报告应予封存的逮捕数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g)(4) 司法部根据 (d) 款和 (e) 款正在进行封存的逮捕数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g)(5) 司法部根据 (d) 款、(e) 款和 (f) 款已完成封存的逮捕数量。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h) 本条规定不影响根据第13010、13011和13012条向司法部报告的逮捕统计数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2(i) 本条规定应于2027年7月1日生效,但须在年度预算案中为此目的拨款。

Section § 7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被缓刑官带走或被执法机构传唤但未被正式起诉的未成年人,请求销毁其逮捕或传唤记录。未成年人必须向相关执法机构提交书面请求,该机构需与缓刑官和地方检察官共同确定该未成年人是否事实无罪。如果是,记录将被封存三年,然后销毁。

如果请求被拒绝,未成年人可以向少年法庭申请认定事实无罪。如果获得批准,法院将下令封存并最终销毁记录。如果法院或听证会认定未成年人无罪,记录将被删除,并且该事件将被视为未曾发生。

该程序不适用于被称为轻微违规的轻罪。此外,如果存在与逮捕相关的民事诉讼,记录销毁将推迟到案件解决。司法部提供特定表格供未成年人请求销毁记录和声明无罪。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5(a) 尽管有第78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已被传唤到缓刑官处,已根据第626条被带到缓刑官处,或已被带到任何执法机构的官员处,且尚未提交指控书或裁定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监护人的申请,该未成年人可以书面请求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缓刑官销毁其逮捕或传唤记录。请求副本应送达给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县地方检察官。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缓刑官,经认定该未成年人事实无罪后,应在地方检察官同意下,封存其关于该未成年人以及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请求的记录,自逮捕或传唤之日起三年内,此后销毁这些记录和请求。除非执法机构和缓刑官在地方检察官同意下,认定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实施了为此逮捕或发出了传唤的罪行,否则不得根据本款作出事实无罪的认定。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缓刑官应通知司法部,以及逮捕或传唤该未成年人或参与逮捕或传唤该未成年人(对于根据本款被认定事实无罪的罪行)的任何其他执法机构或缓刑官,关于该未成年人记录的封存及其原因。司法部和任何收到通知的执法机构或缓刑官应立即封存其逮捕或传唤记录以及封存通知,自逮捕或传唤之日起三年内,此后销毁这些记录和封存通知。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缓刑官以及司法部应请求销毁他们已提供给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机构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任何逮捕或传唤记录。加利福尼亚州内收到该请求的每个机构、个人或实体应销毁其逮捕或传唤记录以及该请求,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5(b) 如果执法机构、缓刑官和地方检察官收到根据(a)款提出的救济请求后,未在该罪行的诉讼时效期满后60天内,或在诉讼时效已过期的案件中,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通过接受或拒绝请求作出回应,则该请求应被视为已被拒绝。在任何未成年人向执法机构和缓刑官提出的销毁记录请求被拒绝的案件中,可以向本应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提出申请。申请副本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送达给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县地方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可以在听证会上向法庭提交证据。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事实无罪的司法认定,可以根据各方提交的声明、宣誓书、警方报告或任何其他重要、相关且可靠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裁定。除非法院认定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实施了为此逮捕或发出了传唤的罪行,否则不得根据本款或(d)款作出事实无罪的认定以及封存和销毁记录的命令。在任何确定未成年人事实无罪的法庭听证会上,初步举证责任应由未成年人承担,以证明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实施了为此逮捕或发出了传唤的罪行。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已作出这种没有合理理由的证明,则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被申请人,由其证明存在合理理由相信该未成年人实施了为此逮捕或发出了传唤的罪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5(c) 如果法院认定该未成年人对其被逮捕或被传唤所涉指控事实无罪,则法院应命令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缓刑官、司法部,以及根据本节认定该未成年人事实无罪的逮捕或传唤该未成年人或参与逮捕或传唤该未成年人的任何执法机构或缓刑官,自逮捕或传唤之日起三年内封存其与该未成年人相关的记录以及封存和销毁这些记录的法院命令,此后销毁这些记录以及封存和销毁这些记录的法院命令。法院还应命令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缓刑官以及司法部,请求销毁他们已提供给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机构、个人或实体的任何逮捕记录。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内收到该请求的每个州或地方机构、个人或实体应销毁其逮捕或传唤记录以及销毁这些记录的请求。法院应向该未成年人提供任何关于销毁逮捕或传唤记录的法院命令副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5(d) 尽管有第 (781) 节的规定,在任何未成年人被逮捕或被传唤,且已提交指控书或裁定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监护人的申请书,但未获支持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可在诉讼程序被驳回后的任何时间,书面请求驳回该诉讼程序的法院认定该未成年人对其被逮捕或被传唤所涉指控事实无罪。该请求的副本应在关于该未成年人事实无罪的听证会前至少 (10) 天送达指控书或申请书提交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地区检察官可在听证会上向法院提交证据。听证会应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对其被逮捕或被传唤所涉指控事实无罪,则法院应按照 (c) 款的规定准予救济。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5(e) 尽管有第 (781) 节的规定,在任何未成年人被逮捕或被传唤,且已提交指控书或裁定该未成年人为法院受监护人的申请书,但未获支持,并且主持诉讼程序的法官认为该未成年人对该罪行事实无罪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案件中任何一方的书面或口头动议或法院自行动议,准予 (c) 款规定的救济。如果地区检察官反对法院准予该救济,地区检察官可请求就该未成年人事实无罪举行听证会。该听证会应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5(f) 在任何根据本节获得救济的被逮捕或被传唤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缓刑官或法院应向该未成年人出具书面声明,说明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缓刑官或法院认定该未成年人对其被逮捕或被传唤所涉指控事实无罪,并且该未成年人因此被宣告无罪。此后,该逮捕或传唤应被视为未曾发生,该未成年人可据此回答任何与其发生相关的问题。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5(g) 司法部应提供供未成年人请求销毁其逮捕或传唤记录以及根据本节认定未成年人事实无罪的书面声明所使用的表格。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5(h) 根据本节销毁的、包含在调查性警方报告中的逮捕或传唤记录文件,凡提及该未成年人时,应注明“已宣告无罪”。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和缓刑官应书面通知该未成年人,根据本节封存和销毁逮捕和传唤记录的情况。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1.5(i) 根据本节认定未成年人事实无罪的任何裁定,不得在任何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

Section § 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法官驳回案件或撤销案件裁定,如果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或者如果当事人不需要康复。法官可以在任何时候行使自由裁量权,无论申诉是如何解决的。法官应优先考虑任何减轻情节的证据,例如成功完成缓刑或康复,这些都有利于驳回申诉。但是,如果当事人被判犯有严重或暴力重罪,则不适用这种宽大处理。

如果提出请求,该决定及其理由必须记录在法庭记录中。驳回申诉不会自动封存记录,这意味着在某些少年诉讼中,这些记录仍然可以被查阅。最后,驳回申诉并不取消支付任何应付受害人赔偿的义务。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1) 收到申诉的少年法庭法官,或根据第 750 条取得案件管辖权的少年法庭法官,如果法院认为司法公正和申诉所涉人员的福祉需要驳回申诉,或如果法院认为他们不需要治疗或康复,则可以驳回申诉,或可以撤销裁定并驳回申诉。法院有权命令驳回申诉或撤销裁定并驳回申诉,无论申诉所涉人员在命令发出时是否为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法院在对申诉所涉人员的管辖权终止后至其申诉被驳回期间,继续对该人员保持管辖权。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2)(A) 在法院终止管辖权时或此后任何时候,根据第 (1) 款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应考虑并高度重视由个人提供的证据,以证明存在减轻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令人满意地完成缓刑期、康复已达到法院满意、驳回申诉不会危及公共安全,或基础犯罪与精神疾病、先前受害或童年创伤有关。存在一个或多个减轻情节的证据,将极大地支持驳回申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2)(A)(B) “令人满意地完成缓刑期”应根据第 786 条 (a) 款的规定进行解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2)(A)(C) “康复已达到法院满意”应根据第 781 条 (a) 款第 (1) 项 (A) 分项的规定进行解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2)(A)(D) “精神疾病”、“童年创伤”、“先前受害”和“危及公共安全”具有《刑法典》第 1385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2)(A)(E) 本款规定的高度重视标准不适用于个人在刑事法院被判犯有严重或暴力重罪的案件。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2)(A)(F) 就 (E) 分项而言,“严重或暴力重罪”指《刑法典》第 667.5 条 (c) 款或第 1192.7 条 (c) 款中定义的任何罪行。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a)(2)(A)(G) 在本款所述情况下,缺乏高度重视标准不影响法院根据第 (1) 款享有的权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b) 根据本节作出的决定的理由应在记录中口头说明。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在任何未进行电子记录或未由法庭记者记录的诉讼中,法院还应在记入会议记录的命令中阐明理由。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c) 法院有权在申诉提交后的任何时间根据 (a) 款行使自由裁量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d) 法院有权根据 (a) 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无论申诉是通过审判、承认还是认罪协议获得支持。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e) 根据本节驳回申诉,或撤销裁定并驳回申诉,在被宣告为受监护人之后,并不单独构成第 781 条或第 786 条所定义的记录封存。任何与被驳回申诉相关的未封存记录,在通过提交新的申诉指控该人员属于第 602 条所述人员而启动的少年法庭诉讼中,可由法院、缓刑部门、检察官或未成年人的律师查阅、检查或使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2(f) 根据本节驳回申诉,或撤销裁定并驳回申诉,不解除个人根据第 730.6 条民事判决所判决的未履行受害人赔偿的义务。

Section § 783

Explanation

如果裁定未成年人违反了《车辆法》第13202.5条(d)款中列出的某些规定,这一事实必须在10天内报告给萨克拉门托的机动车辆管理局。此程序遵循《车辆法》第1803条中规定的规则。

裁定未成年人违反《车辆法》第13202.5条(d)款所列任何规定,应在裁定之日起10天内,根据《车辆法》第1803条的规定,向位于萨克拉门托的机动车辆管理局报告。

Section § 7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被发现违反了《车辆法典》第1803条中列出的法律,法院书记员必须迅速准备并将此决定的摘要发送给机动车辆管理局(DMV)。该摘要必须在违反行为发生后30天内发送,或在法院裁定后不迟于10天发送。一旦准备好,这份摘要就被视为公共记录,并且可以像其他DMV报告一样共享。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裁定未成年人违反根据《车辆法典》第1803条需要报告的任何法律规定后,包括任何认定该未成年人因该行为属于第601条或第602条所述人员,或应为该未成年人设立监督计划的决定,书记员应在违反行为发生后不超过30天,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裁定后10天,准备一份记录摘要,证明该摘要真实准确,并立即将该摘要转交机动车辆管理局。该记录应为公共记录,并按照《车辆法典》第1803条规定的报告方式予以披露。

Section § 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未成年人,虽然受到少年法庭的监督但未被送往青年管理局,在面临新的刑事指控且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处理时,会发生什么。父母、利益相关方,或未成年人通过监护人,以及检察官或缓刑官,都可以请求法院改变或终止其监督。法院必须为此请求举行听证会,并妥善通知相关方。

该请求必须清楚说明为何应改变或终止法院的监督。在决定如何处理时,法院将遵循特定的政策。司法委员会也有指导法院如何就这些事项作出决定的规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5(a) 如果未成年人是少年法庭的被监护人,且该监护权未导致未成年人被送往青年管理局,并且该未成年人被认定不适合根据少年法庭法处理其随后的刑事行为指控,则任何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有利益关系的人,或未成年人通过正式指定的监护人,检察官,或缓刑官,可以就该未成年人被认定为少年法庭被监护人的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以终止或修改少年法庭的管辖权。法院应命令举行听证会,并应提前通知,或促使提前通知,相关人员,通知方式应按照第776条和第779条的规定,通过第212.5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或在这些条款未规定通知方式的情况下,则通过法院规定的方式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5(b) 申请书应经核实,并应以简洁的语言说明为何应终止或修改管辖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5(c) 在决定是否终止或修改监护权时,法院应遵循第202条规定的政策。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5(d) 除了本章规定的权限外,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为少年法庭在决定是否根据本条终止或修改管辖权时提供审议标准。

Section § 786

Explanation

一旦青少年成功完成某些缓刑或监督计划,法院将驳回其案件并封存相关记录,使其不对公众开放,但有某些例外情况。这意味着任何逮捕或诉讼都将有效地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允许个人在雇主或教育机构的询问中自信地声明他们没有此类记录。

记录的封存不适用于14岁或以上个人所犯的严重罪行,除非这些罪行被减为较轻的指控。

此外,虽然封存的记录通常无法访问,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打开,例如确定某些计划的资格或处理新的刑事指控。无论记录是否封存,赔偿命令仍需履行。

法院继续在确保遵守与封存记录相关的联邦和民事义务方面发挥作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a) 如果被指控或被认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人,圆满完成 (1) 根据第654.2条的非正式监督计划,(2) 根据第725条的缓刑,或 (3) 任何罪行的缓刑期,法院应命令驳回请愿书。法院应命令封存少年法庭、执法机构、缓刑部门或司法部保管的所有与被驳回请愿书相关的记录。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不应被命令封存其记录。法院应将命令副本发送给命令中列明的每个机构和官员,指示该机构或官员封存其记录,并指定销毁封存记录的日期。如果记录包含一项根据《刑法典》第29820条规定使该人在30岁之前不具备拥有或持有枪支资格的已维持的请愿书,则封存记录的销毁日期应为该人年满33岁的日期。命令中列明的每个机构和官员应按照命令指示封存其保管的记录,应告知法院其遵守情况,并在告知法院后,封存收到的法院命令副本。法院还应通知该人及其律师,法院已命令驳回请愿书并封存案件记录。该通知应包括告知该人有权不披露逮捕和诉讼程序,如分节 (b) 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b) 在法院命令驳回请愿书后,案件中的逮捕和其他诉讼程序应被视为未曾发生,请愿书所涉人员可以相应地回复雇主、教育机构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关于案件中逮捕和诉讼程序的询问。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c)(1) 就本节而言,如果该人在监督或缓刑期间没有新的监护认定或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轻罪定罪,并且该人没有未能实质性遵守其能力范围内的合理监督或缓刑命令,则应视为圆满完成了分节 (a) 中所述的非正式监督计划或其他缓刑期。监督或缓刑期不应仅仅为了推迟或延迟根据本节驳回请愿书和封存记录的资格而延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c)(2) 未履行的赔偿命令或条件,包括根据第730.6条可转换为民事判决的赔偿罚款或未支付的赔偿费用,不应被视为构成本节规定的监督或缓刑未圆满完成。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d) 如果请愿书是基于个人在14岁或以上时犯下第707条分节 (b) 中列出的罪行而被维持的,则法院不应根据本节封存记录或驳回请愿书,除非该罪行的认定被驳回或被减为轻罪或未列入第707条分节 (b) 的较轻罪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e) 如果被指控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的人的请愿书被法院驳回,无论是应检察机关的动议还是法院主动驳回,或者如果请愿书在裁决听证后未被法院维持,法院应命令封存少年法庭、执法机构、缓刑部门或司法部保管的所有与被驳回请愿书相关的记录。法院应将命令副本发送给命令中列明的每个机构和官员,指示该机构或官员封存其记录,并指定销毁封存记录的日期。命令中列明的每个机构和官员应按照命令指示封存其保管的记录,应告知法院其遵守情况,并在告知法院后,封存收到的法院命令副本。法院还应通知该人及其律师,法院已命令驳回请愿书并封存案件记录。该通知应包括告知该人有权不披露逮捕和诉讼程序,如分节 (b) 所述。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f)(1) The court may, in making its order to seal the record and dismiss the instant petit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include an order to seal a record relating to, or to dismiss, any prior petition or petitions that have been filed or sustained against the individual and that appear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urt to meet the sealing and dismissal criteria otherwise described in this section.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f)(2) An individual who has a record that is eligible to be sealed under this section may ask the court to order the sealing of a record pertaining to the case that is in the custody of a public agency other than a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or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court may grant the request and order that the public agency record be sealed if the court determines that sealing the additional record will promote the successful reentry and rehabilitation of the individual.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 A record that has been ordered sealed by the court under this section may be accessed, inspected, or utilized only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A) By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or the court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minor is eligible and suitable for deferred entry of judgment pursuant to Section 790 or is ineligible for a program of supervision as defined in Section 654.3.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B) By the court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verifying the prior jurisdictional status of a ward who is petitioning the court to resume its jurisdic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e) of Section 388.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C) If a new petition has been filed against the minor for a felony offense, by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identifying the minor’s previous court-ordered programs or placements, and in that event solely to determine the individual’s eligibility or suitability for remedial programs or services.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 pursuant to this subparagraph shall not be disseminated to other agencies or individuals, except a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a referral to a remedial program or service, and shall not be used to support the imposition of penalties, detention, or other sanctions upon the minor.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D) Upon a subsequent adjudication of a minor whose record has been sealed under this section and a finding that the minor is a person described by Section 602 based on the commission of a felony offense, by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counsel for the minor, or the court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determining an appropriate juvenile court disposition. Access, inspection, or use of a sealed record as provided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a reversal or modification of the court’s order dismissing the petition and sealing the record in the prior case.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E) Upon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s motion,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707, to initiate court proceeding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case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a court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by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counsel for the minor, or the court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evaluating and determining if such a transfer is appropriate. Access, inspection, or use of a sealed record as provided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a reversal or modification of the court’s order dismissing the petition and sealing the record in the prior case.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F) By the person whose record has been sealed, upon their request and petition to the court to permit inspection of the records.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G) By the probation department of any county to access the records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meeting federal Title IV-B and Title IV-E compliance.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H) The child welfare agency of a county responsible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placement of a minor or nonminor dependent may access a record that has been ordered sealed by the court under this section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determining an appropriate placement or service that has been ordered for the minor or nonminor dependent by the court.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sealed record and accessed by the child welfare worker or agency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may be shared with the court but shall in all other respects remain confidential and shall not be disseminated to any other person or agency. Access to the sealed record under this subparagraph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a modification of the court’s order dismissing the petition and sealing the record in the case.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I) By the prosecuting attorney for the evaluation of charges and prosecution of offenses pursuant to Section 29820 of the Penal Code.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J) 由司法部为确定该人是否适合购买、拥有或持有枪支之目的,符合《刑法典》第29820条的规定。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K)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K)(i) 根据本条规定已封存的记录,检察官可以查阅、检查或使用,以履行在刑事案件中向被告披露有利证据或开脱罪责证据的法定或宪法义务,且检察官有理由相信查阅该记录对于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为此目的查阅封存记录中信息的请求,包括检察官认为查阅记录中的信息可能对于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理由,以及需要这些记录的日期,应由检察官提交给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应通知拥有该封存记录的人,包括其备案律师,法庭正在审议检察官查阅该记录的请求,并且法庭应在该人作出决定之前,给予该人书面或出庭回应请求的机会。少年法庭应审查检察官提及的为履行披露义务所必需的案件档案和记录,以及拥有该封存记录的人提交的任何回应。法庭应在审查相关记录后,在确定查阅特定封存记录或封存记录的某一部分对于使检察官能够遵守披露义务是必要的范围内,批准检察官的请求。如果少年法庭批准检察官的请求,法庭应在记录中说明对封存记录信息的查阅、检查和使用的适当限制,以保护根据本分段查阅其封存记录的人的机密性。根据本款允许披露信息的裁决不影响该信息在刑事或少年诉讼中是否可采纳。本分段不施加任何检察官已不存在的证据开示义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K)(i)(ii) 本分段不适用于根据第300条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内的少年案件档案。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L) 如果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提起了新的诉讼,并且提出了能力问题,由缓刑部门、检察官、未成年人的律师和法庭为评估未成年人在新诉讼程序中的能力之目的。查阅、检查或使用封存记录仅限于提交给法庭的任何先前能力评估,无论是否由法庭命令,所有关于补救措施和成功的报告,所有与未成年人能力相关的法庭裁定和命令,以及提交给法庭供审议以确定未成年人能力的任何其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记录和其他考试结果。根据本分段获得的信息不得传播给任何其他人或机构,除非是评估未成年人能力或提供补救服务所必需,且不得用于支持对未成年人施加处罚、拘留或其他制裁。根据本分段查阅封存记录不应被解释为修改法庭驳回诉讼并封存案件记录的命令。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g)(1)(M) 根据本条规定封存的、与《刑法典》第679.10条(c)款所定义的合格犯罪的调查、起诉或裁决相关的记录,法官或检察官可以查阅,其有限目的为处理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的请求,以在I-918补充B认证表或I-914补充B声明表上证明受害者的协助性。根据本分段获得的信息不得传播给其他机构或个人,除非是为在I-918补充B认证表或I-914补充B声明表上证明受害者的协助性所必需,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支持对个人施加处罚、拘留或其他制裁。

Section § 7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少年成功完成分流或监督项目(无论是缓刑官还是检察官转介,以代替正式的法院起诉),他们的逮捕和传票记录将被封存。缓刑部门负责封存这些记录,并通知相关机构,如执法部门、司法部和项目运营方,这些机构必须在60天内封存各自的记录。一旦记录被封存,该逮捕就被视为从未发生,个人在被询问时无需披露此信息。缓刑部门必须书面通知未成年人其记录已封存。如果记录未被封存,未成年人将被告知其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封存记录。如果参与者被告知未圆满完成项目,他们可以向少年法庭申请审查该决定。“圆满完成”是指参与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实质性遵守了项目的合理条款,缓刑部门将在60天内作出此决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缓刑部门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封存其保管的与少年逮捕、转介以及参与分流或监督项目相关的传票、逮捕及其他记录: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a)(1) 少年由缓刑官转介至分流或监督项目,以代替提交请愿书以裁定少年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包括根据第654条进行的非正式监督项目,并在圆满完成该项目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a)(2) 少年由检察官转介至分流或监督项目,以代替提交请愿书以裁定少年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包括根据第654条进行的非正式监督项目,并在圆满完成该项目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b) 缓刑部门应通知传唤或逮捕的执法机构和司法部封存 (a) 和 (g) 款所述的传票或逮捕记录,且传唤或逮捕的执法机构和司法部应不迟于缓刑部门通知之日起60天内,封存其保管的与逮捕相关的记录。封存后,传唤或逮捕的执法机构和司法部应通知缓刑部门记录已封存。自传唤或逮捕的执法机构和司法部收到根据本条记录已封存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缓刑部门应书面通知未成年人其记录已根据本条封存。如果记录未根据本条封存,缓刑部门的书面通知应告知未成年人其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封存其传票、逮捕及其他相关记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c) 根据本条封存记录后,导致 (a) 款所述任何情况的逮捕或犯罪应被视为未曾发生,个人可以相应地回应任何要求或寻求披露此信息的询问、申请或程序。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d)(1) 对于与 (a) 款所述情况相关的记录,缓刑部门应按以下方式发出通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d)(1)(A) 缓刑部门应通知运营分流项目的公共或私人机构,在这些情况下少年被转介至该项目,以封存项目运营方保管的与少年逮捕或转介以及参与分流或监督项目相关的记录,且项目运营方应不迟于缓刑部门通知之日起60天内,封存其保管的与少年逮捕或转介以及参与项目相关的记录。封存后,运营分流项目的公共或私人机构应通知缓刑部门记录已封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d)(1)(B) 缓刑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督或分流项目的参与者,其记录已根据本条规定因其圆满完成项目而被封存。如果记录未被封存,缓刑部门应书面通知参与者未封存记录的原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d)(2) 收到缓刑部门通知其未圆满完成分流项目且记录未根据本条封存的个人,可以向少年法庭申请在听证会上审查该决定,在该听证会上,项目参与者可以寻求证明,且法院可以裁定,该个人已满足圆满完成要求,并有资格根据本条规定由缓刑部门、逮捕执法机构和项目运营方封存记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6.5(e) 为本条目的,监督或分流项目的圆满完成应定义为参与者实质性遵守其能力范围内可执行的项目参与的合理条款。缓刑部门应在少年完成项目后60天内,或如果少年未完成项目,在确定少年未完成项目后60天内,作出圆满或未圆满完成的决定。

Section § 7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部门或司法部等特定机构为数据收集或报告目的查阅封存记录,但他们不得披露这些记录中的任何个人信息。此外,法院可以允许研究人员查阅封存的少年记录,用于少年司法研究,前提是他们必须保护个人隐私且不分享个人详细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的定义参照《民法典》的另一条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781、786、786.5或788条封存的记录,可由执法机构、缓刑部门、法院、司法部或持有该封存记录的其他州或地方机构查阅,仅限于遵守其他法律规定所施加的数据收集或数据报告要求。但是,任何机构、部门、法院或个人,凡根据本款查阅或获取了封存记录中的信息,均不得发布、传播或公布该封存记录中的任何个人身份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可授权研究人员或研究机构查阅根据第781、786、786.5或788条封存的记录中包含的信息,以便对少年司法人口、实践、政策或趋势进行研究,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7(b)(1) 法院确信该研究项目或研究包含一套适当的方法,以保护根据本款查阅其封存记录的个人的机密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7(b)(2) 与根据本款查阅其封存记录的个人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不得由研究人员或研究机构进一步发布、传播或公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7(c) 就本条而言,“个人身份信息”的含义与《民法典》第1798.79.8条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788

Explanation

当某人年满18岁时,如果他们曾涉入少年法庭诉讼,缓刑官必须请求法庭封存其记录,除非他们仍受法庭管辖。如果案件已移送刑事法庭并定罪,或涉及某些严重罪行,或要求罪犯登记,则不适用封存。如果法庭同意封存记录,就如同事件从未发生过;只有当事人或特定方可以查阅。

与车辆犯罪相关的记录除非被封存,否则仍将公开。封存记录不能因未支付赔偿金而被拒绝,且封存不免除赔偿义务。检察官必须收到封存请求的通知,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充分理由,记录将根据案件详情在一段时间后销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a) 尽管有本法典第781条或《刑法典》第1203.47条的规定,如果已向少年法庭提交申请,以启动程序裁定某人成为法庭受监护人,则县缓刑官在该人年满18岁后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a)(1) 如果该人将不再受少年法庭少年犯罪管辖,县缓刑官应向法庭申请封存与该人案件相关的、由少年法庭、缓刑官、执法机构或任何其他私人或公共机构保管的记录。缓刑官应在提交申请前至少30天向未成年人及其律师提供一份申请副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a)(2) 如果该人将继续受少年法庭少年犯罪管辖,县缓刑官应在少年法庭少年犯罪管辖权终止后不迟于一年内,按照第(1)款的规定向法庭提交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b) 以下所有记录均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封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b)(1) 某人根据第707.1条从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管辖法庭的案件相关的少年法庭记录,如果该人在刑事管辖法庭被定罪。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b)(2) 某人年满14岁或以上时所犯的、列于第707条(b)款的罪行相关的少年法庭记录,除非该罪行被驳回或降级为轻罪或未列入第707条(b)款的较轻罪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b)(3) 某人因根据《刑法典》第290.008条要求登记的罪行相关的少年法庭记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c) 如果法庭认定该人在少年法庭管辖权终止后未被判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轻罪,则应命令封存该人案件中由少年法庭、执法机构、缓刑部门、司法部或任何其他私人或公共机构保管的所有记录、文件和证据,包括少年法庭记录、庭审记录、案件登记记录和逮捕记录。不得命令该人的辩护律师封存其记录。法庭应将命令副本发送给命令中列明的每个机构。每个机构应按照命令指示封存其保管的记录,向法庭发送已遵守命令的通知,并封存该机构收到的法庭命令副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d) 如果法庭已命令封存该人的记录,则该封存案件的诉讼程序应被视为从未发生,该人可以在回答任何关于这些事件的询问时如实作答。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e) 当缓刑官未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申请时,缓刑官应书面通知该人及其律师未提交申请的原因。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f)(1) 根据本条规定由法庭命令封存的记录,仅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方可查阅、检查或使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f)(1)(A) 如果封存记录所涉人员向法庭申请允许查阅记录且法庭批准查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f)(1)(B) 法庭为核实根据第388条(e)款申请法庭恢复管辖权的受监护人的先前管辖权状态的有限目的而查阅。(C) (i) 由检察官提出,为了履行法定的或宪法规定的义务,向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披露有利或开脱罪责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检察官有理由相信查阅该记录对于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检察官应为此目的向少年法庭提交查阅密封记录中信息的请求。该请求应包括检察官认为查阅记录中的信息可能对于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理由,以及需要这些记录的日期。少年法庭应将检察官的请求通知密封记录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并给予他们书面形式或出庭回应请求的机会。如果法院在审查相关记录后,认定查阅特定的密封记录或密封记录的某一部分对于检察官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则法院应批准检察官的请求。如果少年法庭批准检察官的请求,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对密封记录的查阅、检查和使用的适当限制,以保护密封记录当事人的保密性。根据本款允许披露信息的法院裁决,不影响该信息在刑事或少年诉讼程序中是否可采纳。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f)(1)(B)(ii) 本项不给检察官施加任何额外的证据开示义务。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f)(1)(B)(iii) 本项不适用于根据第300条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的少年案件档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f)(2) 根据本款授权查阅或检查密封记录,不被视为解除记录的密封,也不需要通知任何其他机构。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h)(1) 本节不适用于机动车辆管理局保管的记录,这些记录涉及根据《车辆法典》或任何与车辆操作、停车和驻留或停放相关的地方法令所判的罪行,如果该定罪记录根据《车辆法典》第1808条属于公共记录。但是,如果法院根据本节命令密封包含此定罪的记录,并且该局保留该定罪的公共记录,则法院应将密封情况通知该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h)(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该局根据本款收到法院关于密封的通知,该局应仅允许记录的当事人以及已获得该局请求者代码编号的保险公司查阅其定罪记录。获得定罪记录查阅权限的保险公司,在披露记录时应被告知密封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记录中包含的信息,以确定记录当事人的保险资格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不得将该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其他人或机构。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i) 不得因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而拒绝密封申请。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j)(1) 本节不禁止法院执行根据第730.6条获得的未履行赔偿令的民事判决。个人不会因其记录被密封而免除支付受害者赔偿、赔偿罚款或法院命令罚款的义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j)(2) 少年法庭有权查阅根据本节密封的任何记录,但仅限于执行民事判决或赔偿令的目的。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k) 除非检察官已收到密封申请的15天通知,否则法院不得根据本节批准救济。申请提交后,缓刑官应通知检察官。如果检察官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出庭或反对该申请,则检察官不得动议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上诉该申请的批准。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l) 除非法院认定有充分理由保留少年法庭记录,否则法院应命令销毁根据本节密封的个人少年法庭记录。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88(l)(1) 如果记录的当事人被指控或裁定为第601条所述之人,法院应在记录被命令密封五年后命令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