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法官认为合适时,更改、修改或取消其针对受其管辖的人作出的任何命令。但是,这些行动必须遵守本条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少年法庭要更改之前的决定,所有相关方都需要提前得到通知。这包括通知社会工作者和儿童的律师。如果儿童没有律师,则必须通知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Section § 387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想要更改先前的命令,将儿童从现有监护人处安置到寄养家庭或机构,则必须举行通知听证会并提交补充请愿书。社会工作者必须提交这份请愿书,解释为什么根据特定标准,儿童目前的状况不奏效或不适当。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法院先前已停止对儿童的管辖权,也可以恢复,特别是当儿童在其他某些条款下的身份终止时。请愿书提交后,法院必须在 30 天内安排听证会,并且必须通知相关人员,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儿童只有在另一种特定类型的听证会之后,才能在等待请愿书裁决期间被拘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7(a) 更改或修改先前命令,将儿童从父母、监护人、亲属或朋友的实际监护中移除,并指示安置在寄养家庭,或送交私人或县级机构的命令,只能在补充请愿书的通知听证后作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7(b) 补充请愿书应由原案件中的社会工作者提交,并应包含一份简明的事实陈述,足以支持先前处置在儿童康复或保护方面无效的结论,或者,在安置于亲属的情况下,足以表明根据 Section 361.3 中的标准,该安置不适当。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7(c) 尽管有 (a) 款规定,对于根据 Section 366.5 暂停了依附管辖权的儿童,如果根据 Section 601 或 602 确立的管辖权终止,并且如果在根据 Section 366.5 发布联合评估后,法院认定应恢复法院的依附管辖权,则应恢复其依附管辖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7(d) 补充请愿书提交后,少年法庭书记员应立即安排在 30 天内进行听证,并且社会工作者应按照 Sections 290.1 和 291 规定的方式向相关人员送达通知,但本款规定的送达可根据 Section 212.5 通过电子送达方式进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7(e) 在请愿书裁决前拘留儿童的命令,只能在根据 Article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05) 进行听证后作出。

Section § 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与少年法庭诉讼中的受抚养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有利益关系的各方,因新信息或情况变化而请求更改法院命令。这包括修改监护权、探视权或亲子团聚服务命令,并可能终止法院管辖权。

各方可以请求建立兄弟姐妹关系,并寻求有利于子女的探视或监护安排。如果证据表明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或者父母情况发生变化,亲子团聚服务可以提前终止。

此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以在年满18岁后申请恢复少年受抚养人管辖权,并涉及某些标准来评估他们的资格和最佳利益。存在特殊规定以确保服务的连续性以及获得联邦寄养财政援助的资格。该法律规定了与这些申请相关的听证会和程序规则,以确保所涉子女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最佳结果。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a)(1) 任何对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或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有兴趣的父母或其他人士,或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通过经适当委任的监护人,可基于情况变化或新证据,在子女被认定为少年法庭受抚养子女的同一诉讼中,或在根据第360条命令监护权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以更改、修改或撤销任何先前作出的法院命令或终止法院的管辖权。该申请应经核实,如果由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以外的人士提出,应 说明申请人与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关系或利益,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据称需要更改命令或终止管辖权的任何情况变化或新证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a)(2) 当任何一方,包括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在终止亲权命令之前,向法院申请修改根据第361.5条(b)款的(4)、(5)和(6)项规定无需亲子团聚服务的命令,或修改与相关子女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相关的任何命令,且法院根据(d)款命令举行听证会时,法院应仅在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拟议的变更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修改根据第361.5条(b)款的(4)、(5)和(6)项规定无需亲子团聚服务的命令,或 修改根据第361.5条(b)款的(4)、(5)和(6)项规定未命令亲子团聚服务的子女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相关的任何命令。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b)(1) 任何人,包括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主张通过共同的法定或生物学父母与作为少年法庭受抚养人或作为少年法庭受抚养人裁定申请对象的子女存在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并可请求探视受抚养子女,与受抚养子女同住或住得近,或在确定或实施受抚养子女的个案计划或永久计划时予以考虑, 或提出任何其他可证明符合受抚养子女最佳利益的命令请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b)(2) 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主张通过共同的法定或生物学父母与处于共同的法定或生物学父母实际监护下的子女存在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并可请求探视处于父母监护下的非受抚养兄弟姐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b)(3) 根据第16002条(b)款,兄弟姐妹探视请求可获批准,除非法院认定兄弟姐妹探视不利于任何兄弟姐妹的安全和福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b)(4) 如果法院认定为受抚养子女指定诉讼监护人以根据本款主张兄弟姐妹关系对受抚养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必要的,法院可指定诉讼监护人提交该申请。该申请应经核实并阐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b)(4)(A) 受抚养子女通过哪位父母与兄弟姐妹相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b)(4)(B) 受抚养子女是否通过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与兄弟姐妹相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b)(4)(C) 申请人所寻求的请求或命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b)(4)(D) 为什么该请求或命令符合受抚养子女的最佳利益。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c)(1) 任何一方,包括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可在根据第366.21条(f)款为第361.5条(a)款(1)项(A)分项所述子女设定的听证会之前,或在根据第366.21条(e)款为第361.5条(a)款(1)项(B)或(C)分项所述子女设定的听证会之前,向法院提交申请,以终止根据第361.5条(a)款提供的法院命令的亲子团聚服务,但仅当存在以下条件之一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c)(1)(A) 似乎存在情况变化或新证据,符合第361.5条(b)或(e)款规定的条件,证明终止法院命令的亲子团聚 服务是正当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c)(1)(B) 父母或监护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极有可能导致无法实现亲子团聚,包括但不限于父母或监护人未能探视子女,或父母或监护人未能定期参与法院命令的治疗计划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c)(2) 在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未能探视子女、定期参与治疗计划或在治疗计划中取得进展时,法院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父母或监护人的监禁、收容、被美国国土安全部拘留、驱逐出境,或参与法院命令的住院式药物滥用治疗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c)(3) 法院应在上述期间终止亲子团聚服务,仅在有证据优势证明已提供或提供了合理服务的情况下,并在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第 (1) 款 (A) 或 (B) 项中的一项条件存在的情况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c)(4) 任何一方,包括第 11400 条 (v) 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以在根据第 366.31 条 (d) 款设定的审查听证会之前向法院申请,以终止为已满 18 岁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继续提供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继续提供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符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应终止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家庭团聚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c)(5) 如果法院终止亲子团聚服务,应命令在 120 天内举行根据第 366.26 条进行的听证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子女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则不应命令举行根据第 366.26 条进行的听证会。法院可以命令根据第 11403 条有资格获得 AFDC-FC 福利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留在计划的永久性生活安排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d) 如果拟议的命令变更、亲子团聚服务、监护权或探视令的修改(涉及根据第 361.5 条 (b) 款第 (4)、(5) 和 (6) 项未命令提供亲子团聚服务的子女)、承认兄弟姐妹关系、终止管辖权,或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撤销或终止法院命令的亲子团聚服务,可能促进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应命令举行听证会,并应按照第 386 条规定的方式向相关人员发出或促使发出事先通知,在那些通知方式未由这些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则应按照法院规定的方式进行。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e)(1) (A) 一名在受寄养安置令约束期间已满 18 岁但未满 21 岁,或如第 10103.5 条所述的非未成年人,法院已根据第 391 条驳回其受抚养人管辖权,或根据第 607.2 条驳回其少年犯管辖权,或根据第 452 条驳回其过渡管辖权,但根据第 303 条 (b) 款保留了普通管辖权,或县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缓刑部门或部落安置机构代表该非未成年人,可以在认定该儿童为少年法庭受抚养人或少年犯的同一案件中向法院申请,举行听证会,以恢复对前受抚养人的受抚养人管辖权,或根据第 450 条承担或恢复对前少年犯的过渡管辖权。申请应在该非未成年人处于本款所述年龄期间提交。如果该非未成年人已与安置机构完成了第 11400 条 (z) 款所述的自愿重新进入协议,除非该非未成年人选择提前提交申请,否则该机构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 15 个司法日内代表该非未成年人提交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e)(1)(B) 即使法院已根据《刑法典》第 236.14 条或本法典第 782 条撤销或驳回了基础裁决,仍可提出该申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e)(1)(C) 依照分段 (A) 负责非未成年人安置和照护的机构,应自非未成年人签署第 11400 条 (z) 款所述的自愿重新进入协议之日起 60 个日历日内,制定一份新的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并将其提交法院,以进行第 366.31 条规定的复审听证会,该听证会应在恢复受抚养管辖权或承担或恢复过渡管辖权之日起 70 日内举行。无论如何,第 366.3 条规定的复审听证会不得在非未成年人签署自愿重新进入协议之日起 170 个日历日之后举行。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1) 对于任何在受寄养安置令约束期间年满 18 岁但未满 21 岁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且其在年满 18 岁之前不符合第 11402.1 条所定义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县儿童福利、缓刑或部落安置机构可以代表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并在其同意下,向法院申请驳回其受抚养或过渡管辖权,并立即恢复受抚养或过渡管辖权,以确立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2) 依照分段 (1) 提交的申请,应当包括向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其律师发出的通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3) 如果法院批准依照分段 (1) 提交的申请,法院在终止其受抚养或过渡管辖权后,应当依照第 303 条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保持一般管辖权,并立即恢复受抚养或过渡管辖权。法院可以不经听证会批准该申请。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4) 第 391、452 和 607.2 条不适用于依照分段 (1) 提交的申请。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5) 在依照分段 (1) 提交的申请获得批准后,负责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和照护的机构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应当共同签署一份新的延长寄养协议。但是,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已制定了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则该机构无需按照第 (e) 款分段 (5) 的分段 (C) 所述制定新的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6) 县儿童福利、缓刑或部落安置机构应当确保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分段 (1) 所述申请的提交或批准之前、期间或之后,其服务或支持不会中断。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7)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县儿童福利、缓刑或部落安置机构不得提交分段 (1) 所述的申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7)(A) 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明确不符合联邦 AFDC-FC 福利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7)(B) 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某个部落的成员,并且如果县级机构依照分段 (1) 寻求确立其联邦财政参与资格,则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很可能不再符合服务或支持的资格,或其福利会被中断。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8) 司法委员会应在 2022 年 9 月 1 日之前,制定并实施必要的规则,并制定和采纳适当的表格,以执行本款规定。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f)(9) 局长应在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寻求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

Section § 3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21岁以下曾受少年法庭系统监管的年轻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听证会,以重新获得法院监督的抚养身份。这适用于他们的监护人或养父母在该个人年满18岁后去世或停止提供支持的情况。这些年轻人必须展示一个符合特定标准并需要适当住房的计划,才能申请这一变更。

申请可以提交到最初处理监护权或收养事宜的少年法庭。法院对听证会和裁决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包括快速确定基本资格和准备生活计划。犯罪记录不会取消申请人的资格,并且该程序确保了持续的支持和融入支持性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a) 未满21岁的非未成年人,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描述,可以向其之前被少年法庭认定为受抚养儿童或少年犯的法院申请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对该非未成年人行使抚养管辖权: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a)(1) 他或她是一名非未成年人前受抚养人,定义见第11400条 (aa) 款,在年满18岁后,曾获得或若非获得补充保障收入福利或联邦社会保障局的其他援助,本应根据第9部第3章第2节第4.5条(始于第11360条)或第4.7条(始于第11385条)的Kin-GAP计划,或根据第11405条 (e) 款的AFDC-FC计划获得援助,且其前监护人或多名监护人在该非未成年人年满18岁后但在其年满21岁前去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a)(2) 他或她是一名非未成年人前受抚养人,定义见第11400条 (aa) 款,在年满18岁后,曾获得或若非获得补充保障收入福利或联邦社会保障局的其他援助,本应根据第9部第3章第2节第4.5条(始于第11360条)或第4.7条(始于第11385条)的Kin-GAP计划,或根据第11405条 (e) 款的AFDC-FC计划获得援助,且其前监护人或多名监护人在该非未成年人年满18岁后但在其年满21岁前,不再向该非未成年人提供持续支持,也不再代表该非未成年人领取援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a)(3) 他或她是一名非未成年人,在年满18岁后根据第9部第4章第2.1节(始于第16115条)获得了收养援助金,且其养父母或养父/母在该非未成年人年满18岁后但在其年满21岁前去世。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a)(4) 他或她是一名非未成年人,在年满18岁后根据第9部第4章第2.1节(始于第16115条)获得了收养援助金,且其养父母或养父/母在该非未成年人年满18岁后但在其年满21岁前,不再向该非未成年人提供持续支持,也不再代表该非未成年人领取福利。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b)(1) 行使管辖权的申请可提交至以下任一法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b)(1)(A) 根据第360条、第366.26条或第728条 (d) 款设立监护权的少年法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b)(1)(B) 在其收养最终确定时对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b)(2)(a) 款所述的非未成年人可向其居住地的县少年法庭提交行使抚养管辖权的申请。根据本款提交的申请,应在提交后五天内转交至在监护权设立或收养时对该儿童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监护权设立或收养时对该儿童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书记员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司法日内立案。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c)(1) 收到申请的少年法庭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15个司法日内命令举行听证会,如果初步证据表明该非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c)(1)(A) 在根据第360条、第366.26条或第728条 (d) 款设立监护权时,他或她是一名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未成年人,或在其收养最终确定时,他或她是一名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c)(1)(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c)(1)(B)(i) 其监护人或多名监护人,或养父母或养父/母(视情况而定),在该非未成年人年满18岁后但在其年满21岁前去世。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c)(1)(B)(i)(ii) 其监护人或多名监护人,或养父母或养父/母(视情况而定),在该非未成年人年满18岁后但在其年满21岁前,不再向该非未成年人提供持续支持,也不再代表该非未成年人领取款项,且法院行使抚养管辖权可能符合该非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8.1(c)(1)(C) 他或她打算满足第11403条 (b) 款第 (1) 至 (5) 项(含)中规定的至少一项条件。

Section § 38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个人在年满18岁后,或在法院管辖权终止五年后,申请封存其少年记录,前提是他们此后未曾被判犯有任何重大罪行。记录一旦被封存,就如同相关事件从未发生过一样,该人可以合法地如此声明。各机构必须封存这些记录,并在五年后销毁,除非法院因充分理由决定保留。这有助于个人摆脱少年记录的负担,继续前行。

在诽谤案件中,如果存在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开启这些记录,但它们仍将保密,仅供案件相关人员查阅。案件结束后,这些记录将再次被封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9(a) 在任何已向少年法庭提交申请以启动程序裁定某人是法院受抚养子女的案件中,在任何某人被传唤到缓刑官面前或根据第307条被带到缓刑官面前的案件中,或在任何未成年人被带到任何执法机构官员面前的案件中,该人或县缓刑官可以在少年法庭对该人的管辖权终止五年或更长时间后,或者,在未提交申请的案件中,在该人被传唤到缓刑官面前或根据第307条被带到缓刑官面前或被带到任何执法机构官员面前五年或更长时间后,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在该人年满18岁后的任何时间,向法院申请封存与该人案件相关的记录,包括逮捕记录,这些记录由少年法庭和缓刑官以及申请人在其申请中声称持有此类记录的任何其他机构(包括执法机构)和公职人员保管。法院应通知该县的地方检察官和县缓刑官(如果他不是申请的申请人),并且该地方检察官或缓刑官或他们的任何副手或任何其他拥有相关证据的人可以在申请听证会上作证。如果,在听证后,法院发现自管辖权终止或根据第307条采取行动以来(视情况而定),他未曾被判犯有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轻罪,并且已达到令法院满意的康复程度,法院应命令封存少年法庭保管的该人案件中的所有记录、文件和证据,包括少年法庭记录、会议记录簿条目和案件登记簿条目,以及命令中指明的其他机构和官员保管的与该案件相关的其他记录。此后,该案件的诉讼程序应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并且该人可以就任何关于已命令封存记录的事件的询问作出相应的适当答复。法院应将命令副本发送给其中指明的每个机构和官员,指示该机构封存其记录,并在五年后销毁已封存的记录。每个此类机构和官员应按照命令指示封存其保管的记录,应告知法院其遵守情况,并随即封存其收到法院关于封存记录的命令副本。根据本节规定被封存记录的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允许申请中指明的人查阅记录,高等法院可以如此命令。否则,除(b)款规定外,此类记录不得公开查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9(b) 在任何基于诽谤的诉讼或程序中,法院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命令根据本节封存的任何记录被开启并作为证据采纳。这些记录应保密,仅供法院、陪审团、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以及经法院授权查阅的任何其他人查阅。诉讼或程序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命令封存这些记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89(c) 少年法庭记录被封存五年后,法院应命令销毁已封存的少年法庭记录,除非法院因充分理由决定保留该少年法庭记录。任何其他持有已封存记录的机构应在记录被命令封存五年后销毁其记录。

Section § 390

Explanation
少年法庭的法官可以在未成年人21岁之前的任何时候撤销案件,前提是这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和司法公正,并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需要治疗或康复。

Section § 3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县福利部门在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人过渡到成年时,必须为他们提供的帮助。当寄养儿童年满16岁时,部门需要向他们提供重要的文件和资源,例如出生证明、大学或就业方面的帮助,以及金融素养项目的信息。

在儿童年满18岁之前,必须提交一份报告,核实他们已获得社会安全卡、身份证和其他基本文件。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在寻找工作、接受教育和获得住房方面对这些年轻人的持续援助。福利部门必须确保寄养青年了解他们的权利,例如在21岁之前继续留在或重新进入寄养系统。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法院才能终止非未成年人的受抚养关系,以确保年轻人获得支持和信息,从而过渡到独立生活。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1) 在受抚养子女年满16岁后,根据第366.3条(d)款举行的首次定期审查听证会上,县福利部门应提交一份报告,核实已向该子女提供了以下信息、文件和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1)(A) 社会安全卡,如果根据第(2)款提供给子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1)(B) 出生证明副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1)(C) 车辆法典第12500条所述的驾驶执照,或车辆法典第13000条所述的身份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1)(D) 如适用,协助就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1)(E) 如适用,协助申请或准备申请大学、职业培训项目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入学资格,并协助获得经济援助。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1)(F) 书面信息,告知子女,根据政府法典第18220条,目前或曾经在寄养家庭的受抚养子女在州机构的学生助理或实习职位上享有优先权,或根据政府法典第31000.11条,在参与的县机构享有优先权,直至子女年满26岁。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1)(G) 书面信息,告知子女通过县或其他社区组织提供的任何金融素养项目或其他可用资源,以帮助青少年获得金融素养技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服务、信用卡债务、学生贷款债务、信用评分、信用历史和个人储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2) 除(b)款要求外,子女的社会安全卡只能暂时提供给受抚养子女用于以下目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2)(A) 使子女能够就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2)(B) 申请高等教育机构或职业培训项目的入学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2)(C) 申请经济援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2)(D) 申请或获取公共福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2)(E) 经子女的案件工作者另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子女的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a)(3) 就本款而言,应子女要求提供受抚养子女的出生证明认证副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 在受抚养子女年满18岁之前,根据第366.3条(d)款举行的最后一次定期审查听证会上,县福利部门应提交一份报告,核实已向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提供了以下信息、文件和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1) 社会安全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2) 出生证明认证副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3) 车辆法典第12500条所述的驾驶执照,或车辆法典第13000条所述的身份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4) Medi-Cal福利识别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5) 由县福利部门准备的一封信,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5)(A) 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5)(B) 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处于少年法庭管辖下的日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5)(C) 一份声明,说明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是符合州和联邦经济援助文件要求的寄养青年。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6) 如适用,父母的死亡证明。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7) 如适用,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公民身份或合法居留证明。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8) 预立医疗指示表格。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9) 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根据第388条(e)款提交恢复受抚养管辖权申请所使用的司法委员会表格。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b)(10) 书面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CalFresh福利,以及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可以在何处申请CalFresh福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c) 在受抚养子女年满18岁之前,根据第366.3条(d)款举行的最后一次定期审查听证会上,以及此后每次定期审查听证会上,县福利部门应提交一份报告,描述为向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提供以下信息、文件和服务所做的努力: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c)(1) 如适用,协助就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c)(2) 如适用,协助申请或准备申请大学、职业培训项目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入学资格,并协助获得经济援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4) 书面信息,告知儿童,年满18岁或以上离开寄养服务的青少年,无论收入如何,都有资格获得Medi-Cal医疗补助直至26岁,且无需提交申请。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5) 书面信息,告知儿童由县或其他社区组织提供的任何金融知识普及项目或其他可用资源,以帮助青少年获得金融知识技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服务、信用卡债务、学生贷款债务、信用评分、信用记录和个人储蓄。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6)(A) 如适用,转介至过渡性住房(如有提供),或协助获得其他住房。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6)(A)(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6)(A)(B)(A)项所述的转介或协助是否已为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获得了住房,如果没有,部门提供了哪些不同或额外的转介或协助以期获得住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6)(A)(C) 住房的期限,如果部门知晓。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6)(A)(D) 如适用,信息(包括摘要),描述由县福利部门以外的其他县部门或机构提供的额外转介、协助或服务,旨在防止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在根据本节终止管辖权后无家可归。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6)(A)(E) 包括(B)至(D)项所述的信息,仅适用于在受抚养儿童年满18岁之前,根据第366.3条(d)款举行的最后一次定期审查听证会上提交的报告。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7) 协助维持与对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重要的人士之间的关系,这些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自进入寄养服务之日起,已在院外安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并基于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8) 任何受少年法庭管辖的兄弟姐妹的下落,除非法院认定兄弟姐妹之间的接触会危及任何一方的安全或福祉。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d) 抚养法庭不得终止对非未成年人的管辖权,除非根据本节举行听证会。在法院考虑终止对非未成年人管辖权的任何听证会上,县福利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d)(1) 确保受抚养的非未成年人出庭,除非非未成年人不愿意出庭并选择电话出庭,或记录县福利部门在非未成年人无法到场时为寻找非未成年人所做的合理努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d)(2) 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非未成年人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以继续受法院抚养管辖,当报告描述继续抚养管辖符合非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时,该报告应包含一份为非未成年人推荐的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d)(3) 如果县福利部门建议终止法院的抚养管辖权,应提交部门所做合理努力的证明文件,以向非未成年人提供满足或保持其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资格所需的协助,如第11403条(b)款第(1)至(5)项(含)所定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d)(4) 如果非未成年人已表示不希望继续受抚养管辖,报告应说明告知非未成年人其选择的方式,包括继续接受寄养服务的益处,以及他们重新进入寄养服务的权利,以及根据第388条(e)款提交申请以在年满21岁之前恢复抚养管辖的权利。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e)(1) 法院应继续对符合第11400条(v)款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定义的非未成年人行使抚养管辖权,除非法院认定以下任一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e)(1)(A) 非未成年人不希望继续受抚养管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91(e)(1)(B) 非未成年人未参与合理且适当的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