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定义了与青少年中心的设立和运营相关的关键术语,并为每个术语提供了清晰的标准。“购置”是指购买现有设施用作青少年中心。“改造”或“翻新”是指对设施进行经济有效的修改、维修或扩建。“申请人”是指服务青少年的非营利机构,例如基督教青年会或童子军,且已运营至少两年。“建造”包括建设新设施,以及购买土地和相关费用。“部门”是指青年管理局。“非营利组织”是指具有免税资格、服务青少年且不为股东谋利的机构。“项目”包括青少年中心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娱乐、领导力培养、职业培训以及咨询服务。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0(a) “购置”指以绝对所有权取得现有设施的所有权,用作青少年中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0(b) “改造”或“翻新”指对现有设施进行修改,以使其能够经济高效地用作青少年中心,包括修复、维修、扩建以及所有相关的物理改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0(c) “申请人”指服务青少年的非营利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男孩女孩俱乐部、基督教青年会、女童子军、男童子军、营火组织、加州4-H项目、加州警察活动联盟以及在加州运营不少于两年的露营组织。申请人无需在申请所在县运营即可成为合格申请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0(d) “建造”指购买或建造新设施,包括土地购置成本以及建筑和工程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0(e) “部门”指青年管理局。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0(f)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税,并由一个或多个公司或协会拥有和运营,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均不惠及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的服务青少年的机构或组织。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0(g) “项目”指在青少年中心提供的服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健康与健身、公民意识和领导力培养、职业培训、预防青少年犯罪(例如反帮派项目)、青少年怀孕预防项目以及针对吸毒和酗酒等问题的咨询。

Section § 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最多2500万美元的资金可以作为拨款,提供给非营利组织。这些拨款的目的是用于购买、翻新或建造青少年活动中心。另外,这笔资金中最多有1.5%可以用来支付管理这些拨款的行政开销。

基金中的款项,最高达两千五百万美元($25,000,000),经拨付给该部门后,应由该部门根据本章进行分配,用于向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购置、翻新或建设青少年中心。在这些款项中,不超过11/2百分之的金额应供该部门用于与本条相关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向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用于购置、翻新或建造青少年中心。非营利组织必须承诺将这些设施用作青少年中心,并遵守特定年限:购置和翻新项目至少10年,新建项目至少20年。他们还必须签署一份本票,将财产的留置权授予部门。

如果财产不再用作青少年中心,或者所有者不再是非营利组织,部门可以止赎留置权。这些设施不得用于宗教目的。在发放拨款之前,一个咨询委员会会制定提案标准。提案必须证明其必要性,包含社区意见,提供配套资金,并有效利用中心。提案将根据需求和成本效益进行排名。对拨款决定的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a) 部门应根据第993.3条的拨款,向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用于购置、翻新或建造青少年中心。本条不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受部门管辖的机构或设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b) 获得用于购置青少年中心设施拨款的非营利组织应同意,该设施自购置之日起至少10年内用于该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c) 获得用于翻新现有青少年中心设施拨款的非营利组织应同意,该设施至少10年内用于该目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d) 获得用于建造青少年中心设施拨款的非营利组织应同意,该设施在建造完成后至少20年内用于该目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e) 在拨款授予之前,并作为获得拨款的条件,非营利组织应向部门签署并交付一份经部门批准的本票。本票金额应为拨款金额,并按照 (b)、(c) 和 (d) 款规定,根据每年的合规情况按比例减少。部门对根据本法建造、购置、翻新或改造的任何设施拥有留置权,期限为 (b)、(c) 和 (d) 款所述的时间段。该留置权应通过信托契约或其他经部门批准的适当可记录文件证明。当部门认定适用其规定不符合公共最佳利益时,本款不适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f)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事件,部门可在未经总务部同意的情况下,对留置权进行止赎,占有并出售该财产: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f)(1) 设施所有者不再是非营利组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f)(2) 设施不再用于青少年中心活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g) 使用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进行改造、购置、翻新或建造的设施,不得用于或意图用于宗派教学或作为宗教礼拜场所。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h) 青年管理局局长在本条下发布征求建议书之前,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咨询委员会应就征求建议书以及审查和评估回复的标准向局长提供建议。部门应在本章目的资金存入基金后三个月内发布购置、翻新或建造青少年中心的征求建议书。咨询委员会应由代表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全州非营利青年组织、地方政府、缓刑和执法部门以及服务于青年或青年相关问题的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如果某个组织的代表在咨询委员会任职,并且该代表是该组织内申请资金的特定分会、分支机构、团体或其他实体的成员,则该组织内的任何地方分会、分支机构、团体或其他实体均无资格根据本条获得资金。
部门应审查和评估申请人的资金申请方案。申请方案应符合部门在与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制定的标准。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i) 青少年中心资金申请人的方案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i)(1) 证明申请人方案的必要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i)(2) 包含书面承诺和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如适用)旨在满足目标社区青少年需求的创新非传统项目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i)(3) 包含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套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i)(3)(A) 等于所申请总金额的15%。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i)(3)(B) 配套资金为现金或实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i)(4) 证明方案的成本效益。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i)(5) 包含书面承诺和计划,以制定并实施一个接收和考虑来自服务社区的反馈和建议的流程,包括为所服务的青少年设立单独的机制。一个反映社区广泛代表性的董事会应满足社区意见输入的要求。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i)(6) 记录利用和协调青年中心设施可用性的计划,与服务相同青年群体的其他组织合作,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当设施未用于青年活动时,最大限度地供其他社区组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老年团体以及犯罪受害者和犯罪预防组织。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j) 部门应根据已确定的最大需求、可服务的青年人数、最缺乏服务的地区以及城市和农村县中最经济困难的地区,对收到的资助提案进行优先排序。部门还应评估提案的成本效益、非营利组织在服务青年项目方面的经验,以及拟议的与其他服务青年机构的利用和协调。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k) 部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并考虑到可用资金的数额,努力确保资金的广泛分配与项目优先事项保持一致,以满足本州青年的需求。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2(l) 部门应考虑任何关于合同拨款授予的抗议或异议,无论是在拨款授予之前还是之后提交,只要抗议在提案请求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所有抗议或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部门应书面通知抗议方关于抗议的最终决定。该通知应阐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Section § 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用于建设或修缮青少年中心设施的拨款规则。单笔拨款最高金额为三百万元,且必须涵盖设施位置、规模和用途等因素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这些拨款的资金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使用的设施部分,或根据青少年使用设施的程度支付相应比例的费用。设施必须在收到拨款后的三年内完成,除非因正当理由需要更多时间并获得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3(a) 根据本章授予的任何拨款不得超过三百万元 ($3,000,000),且每笔拨款应反映设施购置和建设的合理成本,需考虑其位置、规模和拟定用途。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3(b) 对于与其他团体共同购置、翻新或建设的青少年中心设施,根据本条收到的资金仅可用于以下方面: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3(b)(1) 设施中由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使用的部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3(b)(2) 根据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使用设施的程度所占的相应比例的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993(c) 设施应在任何拨款授予之日起三年内购置、翻新或建设完成,除非经部门批准,因正当理由延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