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Section § 3
如果某人在新法典生效时已担任政府职务,并且其职务在新法典下仍然存在,那么他们可以按照与以前相同的条件继续保留该职务。
Section § 4
Section § 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赋予公职人员某项权力或职责,那么该公职人员的副手或其合法授权的人可以执行或履行这项权力或职责,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9
Section § 10
Section § 12
本法律规定,法律语言中提及男性时,也包括女性和中性词汇。实质上,当您看到一个阳性词汇时,它适用于所有人,无论性别。
Section § 12.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3
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当法律条文中使用单数形式时,它也适用于复数情况;反之,当使用复数形式时,也适用于单数情况。例如,如果法律提到“一个人”,它也指“多个人”;同样,如果提到“多个人”,也包括“一个人”。
Section § 15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Section § 17
本节解释说,如果有人不能写自己的名字,他们可以用一个标记作为签名。一名证人必须在标记旁边写下该人的名字,并在附近签上自己的名字。如果这种标记签名用于官方目的,比如需要公证或用于宣誓声明,则需要两名证人都在旁边签上自己的名字。
Section § 17.1
本节解释了当其他法律未明确规定时,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及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住所。通常,子女的住所是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地方,或法院授予监护权的人居住的地方。如果多人共同拥有监护权,子女居住的地方就是其实际住所。被发现的弃婴,其住所被视为发现地。如果子女的住所无法通过常规方式确定,但他们已在一个县居住满一年,那么该县就成为他们的住所。如果子女被永久剥夺父母的监护和控制权,其住所是发出该命令的法院所在县。对于处于少年法院管辖下、有稳定生活安排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果他们已在一个县居住满一年并打算留在那里,那么该县就成为他们的住所。最后,如果少年法院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管辖权恢复,那么在提交申请时他们已居住满一年的县就成为他们的住所。
Section § 1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的某个部分被认定无效,或者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那么法典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并且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Section § 19
Section § 19.1
Section § 21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律法规中,不同部门负责不同领域。当法律提及“州福利支付部”或“福利支付部”涉及援助时,实际上是指州社会服务部。在精神障碍方面,它指的是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对于发育障碍,则指向州发育服务部。
同样,当法律提及“州卫生部”或“卫生部”涉及医疗服务、医疗援助或福利时,它指的是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州公共卫生部,具体视情况而定。对于精神障碍,该指代是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对于发育障碍,则意指州发育服务部。
当提及“福利支付部主任”的角色涉及援助时,它指的是社会服务部主任。如果与精神障碍相关,该术语指的是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对于发育障碍,则指发育服务部主任。提及“州卫生主任”或“卫生主任”涉及医疗服务、医疗援助或福利时,是指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再次,当与精神障碍相关时,这指的是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对于发育障碍,则是发育服务部主任。
Section § 22
Section § 23
Section § 24
Section § 26
本节解释了如何解读和比较加州的房产评估价值和税率。对于1980-81财政年度及之前,评估价值是全部价值的25%;从1981-82财政年度开始,则是全部价值的100%。税率在1980-81财政年度之前按每100美元评估价值的美元数表示,之后则按全部价值的百分比表示。比较不同年份的税收数据时,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它们在相同的基础上。
要在这两种税率计算方法之间进行转换,可以将基于25%评估的税率乘以0.25%以获得全部价值的百分比,或者将全部价值的百分比乘以400以获得每100美元评估价值的等效美元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