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员执照执照颁发
Section § 1170.1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通过考虑几个因素来确定需要多少引航员。这些因素包括先前条款中的调查结果、行业当前的经济趋势、船舶停靠数量的变化、船舶的尺寸、引航员需求是增加还是减少,以及委员会采纳的1986年人力研究报告。
Section § 1170.3
这项法律要求领航员遵守利益冲突守则,其中规定不得在加州特定海湾的拖船中拥有任何经济利益或从中获取收入。但是,领航员可以持有拥有此类拖船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剥离的规定不适用于拥有驳船或类似船只。
Section § 1171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特定的委员会独家权力,决定谁有资格获得并取得引航员执照。他们负责管理本分部下引航员的整个执照颁发过程。
任何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已经持有有效引航员执照的人,将自动获得该委员会颁发的执照。
Section § 1171.5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规范加州引航员执照标准和培训方面的职责。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标准达到或超过联邦要求,并符合州政策。他们的任务是制定规则以确保引航员具备资格,并为引航学员设立为期一至三年的培训计划。现有引航员的继续教育也是强制性的,未能完成可能导致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委员会将通过这些计划评估引航员的表现。
一个由经验丰富的引航员组成的引航员评估委员会负责监督培训计划。最后,这些培训和教育计划的资金来源于为此目的收取的特定收入,并存入一个特别基金。
Section § 1171.6
Section § 1172
Section § 1174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领航员执照由州政府签发,并明确其适用水域。该执照必须由委员会主席签署。
Section § 1175
要获得引航员执照,个人必须满足几项具体要求。首先,他们必须符合相关委员会设定的资格,其中可能包括年龄限制。他们还需要身心健康,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此外,申请人必须具备航海和引航所需的技能和经验,并对与其区域相关的当地航海特征和信号有实际了解。最后,他们必须向委员会证明他们具备登船和离船的必要手段,以应对他们可能引航的船舶。
Section § 117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引航员和引航学员定期接受委员会指定医生的体检,以确定他们是否适合履行职责。他们还必须在体检前提供一份完整的处方药物清单。医生会评估药物或健康状况是否影响他们安全履行职责的能力,并向委员会报告。引航员执照的续期取决于其是否被认定适合履行职责。任何药物变化都必须在十天内报告,医生将重新评估其履行职责的适任性。未能报告药物信息可能导致执照暂停或吊销。
Section § 117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员、申请人和持证人在接受董事会指定医生体检时的具体披露要求。他们必须披露任何过往的酒精或药物滥用问题、参与麻醉品治疗计划的情况,或影响其安全操作船只或车辆能力的医疗状况。申请人必须披露在体检前是否有过此类问题,而持证人则必须报告过去一年内的任何此类问题。如果医生发现有药物滥用问题,董事会可以拒绝接纳、继续培训或颁发执照。未能提供所需信息的申请人将无法被接纳参加培训计划或获得执照。
Section § 1177
如果你是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引航员,你必须持有适当的联邦认可,才能在公海和加州某些海湾引航。通常,这包括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水域,但不包括圣华金河或萨克拉门托深水航道。但是,如果你是在1987年12月31日之后获得引航员执照的,你需要获得涵盖所有这些区域的认可,包括圣华金河和萨克拉门托深水航道。对于蒙特雷湾的引航员,你需要获得涵盖公海和蒙特雷湾所有水域的认可。
Section § 1177.5
Section § 1178.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使用一个名为“驾驶记录通知系统”的系统,来监控所有引航员学员和持证人的驾驶记录。该系统会向委员会报告任何新的驾驶相关问题或变化,例如交通违规定罪或执照吊销。这确保委员会能及时了解驾驶历史的任何变化。委员会必须每年检查这些记录,并在接纳学员或颁发执照前进行检查。
如果学员或引航员有严重的驾驶违规行为或其执照被撤销,委员会可以决定不颁发或撤销该引航员的执照。学员也可能因这些违规行为被开除出培训。委员会无需为该监控系统支付费用,并且所有引航员都会被登记,如同他们是委员会的雇员一样,以便进行追踪。
Section § 1179
这项规定允许在1983年7月1日之前,已经在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使用自己的员工引航船只的航运公司,可以继续这样做,而无需使用外部引航服务。如果一家公司只是表达了使用自己员工的意愿,而不是在截止日期前定期这样做,那么他们每年只能在外国船只上使用自己的员工进行最多五次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