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任命并颁发执照给足够数量的引航员,以满足该部门的需求和目标。

Section § 11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通过考虑几个因素来确定需要多少引航员。这些因素包括先前条款中的调查结果、行业当前的经济趋势、船舶停靠数量的变化、船舶的尺寸、引航员需求是增加还是减少,以及委员会采纳的1986年人力研究报告。

在确定所需引航员人数时,根据第1170条,委员会应考虑第1100条和第1101条中的调查结果和声明、行业的当前经济趋势、船舶停靠数量的波动、船舶的尺寸、引航需求是增加还是减少,以及委员会采纳的1986年人力研究报告。

Section § 1170.2

Explanation
在委员会能够改变允许获得执照的引航员人数之前,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领航员遵守利益冲突守则,其中规定不得在加州特定海湾的拖船中拥有任何经济利益或从中获取收入。但是,领航员可以持有拥有此类拖船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剥离的规定不适用于拥有驳船或类似船只。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0.3(a)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领航员的利益冲突守则,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一项规定,具体说明领航员不得拥有任何权益,或从中获取任何收入,来自在蒙特雷湾以及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运营的任何拖船。这一剥离要求不适用于驳船和类似驳船的船只的所有权。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0.3(b) 利益冲突守则不得禁止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78f节,持有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全国市场系统注册的任何公司的股票,该公司可能拥有在蒙特雷湾以及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运营的拖船。

Section § 1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特定的委员会独家权力,决定谁有资格获得并取得引航员执照。他们负责管理本分部下引航员的整个执照颁发过程。

任何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已经持有有效引航员执照的人,将自动获得该委员会颁发的执照。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a)  委员会应拥有唯一权力,根据本分部决定获得引航员执照的资格,决定谁应持有该执照,并颁发该执照。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b) 任何在1985年1月1日持有有效州引航员执照的人,特此获得执照,仿佛该执照是由委员会颁发的。

Section § 117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规范加州引航员执照标准和培训方面的职责。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标准达到或超过联邦要求,并符合州政策。他们的任务是制定规则以确保引航员具备资格,并为引航学员设立为期一至三年的培训计划。现有引航员的继续教育也是强制性的,未能完成可能导致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委员会将通过这些计划评估引航员的表现。

一个由经验丰富的引航员组成的引航员评估委员会负责监督培训计划。最后,这些培训和教育计划的资金来源于为此目的收取的特定收入,并存入一个特别基金。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5(a)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许可标准,该标准应等同或超过获得联邦认可的标准,并符合和支持第1100条和第1101条中规定的州政策。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5(b) 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要求引航员具备履行所有引航职责的资格。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5(c)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引航学员的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以及引航员的继续教育标准和继续教育计划。对于引航学员,培训计划应至少为一年,最长为三年。对于引航员,委员会应规定所需继续教育的类型、性质、持续时间和频率,以及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接受继续教育的引航员身份。根据第1182条,如果引航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款要求的继续教育,其执照可能会被吊销或暂停。委员会还应要求由委员会选定的提供引航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准备引航员绩效评估,并且该机构应向引航员和委员会提供评估副本。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5(d)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引航学员进入培训计划的资格、标准和评级标准。尽管有 (f) 款规定,委员会应根据入学规定管理和进行引航学员的入学选拔。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5(e) 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引航员评估委员会,由五名现役引航员组成,每位引航员在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拥有至少10年的引航经验。委员会应选拔引航员评估委员会的成员。成员任期不得超过两个四年任期,但最初任命到引航员评估委员会的两名成员应任期两年。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5(f) 引航员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的指示和规定,并符合本分部的意图,执行和监督引航学员培训计划。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5(g) 委员会应向每位圆满完成培训计划的引航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委员会不得向未从委员会获得培训计划结业证书的人员颁发引航员执照,尽管委员会可以拒绝向已获得此证书的引航学员颁发引航员执照。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1.5(h) 引航学员培训计划和引航员继续教育计划应由委员会根据第1195条和第1196条确定的为此目的而收取的收入提供资金,并根据第1159条存入引航员委员会特别基金。

Section § 1171.6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申请引航员学员培训项目,并且在申请过程中参加了任何考试(笔试或模拟考试),你需要支付一笔由委员会设定的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准备和组织考试的成本,并且只向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收取。所有从申请人那里收取的费用都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引航员学员培训项目。

Section § 1172

Explanation
引航员在获得委员会颁发的执照前,必须对其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引航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且必须每年续期。如果本章其他条款中列出了正当理由,委员会可以拒绝续期执照。

Section § 117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飞行员执照,你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上他们在其规定中要求的所有详细信息。

Section § 11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领航员执照由州政府签发,并明确其适用水域。该执照必须由委员会主席签署。

领航员执照应以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签发,并载明其适用水域。该执照应由委员会主席签署。

Section § 1175

Explanation

要获得引航员执照,个人必须满足几项具体要求。首先,他们必须符合相关委员会设定的资格,其中可能包括年龄限制。他们还需要身心健康,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此外,申请人必须具备航海和引航所需的技能和经验,并对与其区域相关的当地航海特征和信号有实际了解。最后,他们必须向委员会证明他们具备登船和离船的必要手段,以应对他们可能引航的船舶。

任何人都不得被许可为引航员,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5(a) 该人能够满足委员会设定的资格,包括年龄限制(如有)。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5(b) 该人身心健康,品德良好。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5(c) 该人具备作为领航员和引航员所需的技能和经验,并对申请引航员执照的引航区域的潮流、潮汐、测深、方位、多个浅滩的距离,以及岩石、沙洲、靠泊点、灯光和雾信号,或与该区域航行相关的一切,具有实践知识。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5(d) 该人能够使委员会满意其具备登船和离船的手段,以应对可能被要求引航的船舶。

Section § 1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引航员和引航学员定期接受委员会指定医生的体检,以确定他们是否适合履行职责。他们还必须在体检前提供一份完整的处方药物清单。医生会评估药物或健康状况是否影响他们安全履行职责的能力,并向委员会报告。引航员执照的续期取决于其是否被认定适合履行职责。任何药物变化都必须在十天内报告,医生将重新评估其履行职责的适任性。未能报告药物信息可能导致执照暂停或吊销。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a) 委员会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医生,他们有资格根据 (c) 款的规定,确定某人是否适合履行其作为引航员或引航学员的职责。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b) 引航学员职位或引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引航学员或寻求执照续期的引航员,应根据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接受委员会指定的医生进行的体格检查。检查前 30 天内,申请人或持照人应向进行体格检查的医生提交一份申请人或持照人正在服用或被施用的所有处方药物的完整清单。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c) 医生应根据体格检查以及对所提交清单中列出的处方药物影响的评估,向委员会指定引航员或引航学员是否适合履行其作为引航员或引航学员的职责。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d) 除非引航员根据 (c) 款的规定被认定适合履行职责,否则其执照不得续期。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e) 如果引航员或引航学员被开具了新剂量的药物或新药物,或暂停使用某种处方药物,他或她应在 10 天内将该信息提交给持有根据 (b) 款提交的处方药物清单的委员会指定医生。如果医生收到更新的信息,医生应确定药物变化是否影响持照人或学员履行职责的适任性。如果医生确定药物变化导致引航员或引航学员不适合履行职责,医生应通知委员会。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f) 对于未能提交本节所要求的处方药物信息的引航学员,委员会可以终止其资格;对于未能提交本节所要求的处方药物信息的引航员,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执照。

Section § 11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学员、申请人和持证人在接受董事会指定医生体检时的具体披露要求。他们必须披露任何过往的酒精或药物滥用问题、参与麻醉品治疗计划的情况,或影响其安全操作船只或车辆能力的医疗状况。申请人必须披露在体检前是否有过此类问题,而持证人则必须报告过去一年内的任何此类问题。如果医生发现有药物滥用问题,董事会可以拒绝接纳、继续培训或颁发执照。未能提供所需信息的申请人将无法被接纳参加培训计划或获得执照。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a) 在根据第1176条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时,学员或学员职位的申请人应向董事会指定的进行体格检查的医生披露以下所有信息(如适用):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a)(1) 如果在检查之前的任何时候,学员或学员职位的申请人曾因酗酒、过量和长期饮用酒精饮料,或对任何药物成瘾或习惯性使用而无法安全操作船只或任何其他机动车辆。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a)(2) 如果在检查之前的任何时候,学员或学员职位的申请人曾对麻醉药品成瘾或曾参与麻醉品治疗计划。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a)(3) 如果在检查之前的任何时候,学员或学员职位的申请人曾患有以意识丧失为特征的疾病,或在过去三年内曾经历过由任何可能导致反复意识丧失的医疗状况引起的意识丧失或明显意识模糊发作,或患有任何可能影响船只或机动车辆安全操作的身体或精神残疾、疾病或障碍。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b) 在体格检查时,持证人应向根据第1176条进行体格检查的董事会指定医生披露以下所有信息(如适用):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b)(1) 如果在检查之前的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持证申请人曾因酗酒、过量和长期饮用酒精饮料,或对任何药物成瘾或习惯性使用而无法安全操作船只或任何其他机动车辆。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b)(2) 如果在检查之前的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持证人曾对麻醉药品成瘾或曾参与麻醉品治疗计划。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b)(3) 如果在检查之前的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持证人曾患有以意识丧失为特征的疾病,或曾经历过由任何可能导致反复意识丧失的医疗状况引起的意识丧失或明显意识模糊发作,或患有任何可能影响船只或任何其他机动车辆安全操作的身体或精神残疾、疾病或障碍。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c) 如果根据第1176条要求进行体格检查的董事会指定医生确定学员申请人、学员、执照申请人或持证人过量或习惯性使用,或对酒精饮料、麻醉品或危险药物成瘾,董事会可以拒绝接纳申请人参加培训计划,拒绝学员继续参加培训计划,或拒绝向任何人颁发或续签执照。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6.5(d) 对于未能提交本条所要求信息的任何申请人,董事会不得接纳其参加培训计划,不得允许学员继续参加该计划,不得向引航执照申请人颁发执照,也不得续签引航执照。

Section § 1177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引航员,你必须持有适当的联邦认可,才能在公海和加州某些海湾引航。通常,这包括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水域,但不包括圣华金河或萨克拉门托深水航道。但是,如果你是在1987年12月31日之后获得引航员执照的,你需要获得涵盖所有这些区域的认可,包括圣华金河和萨克拉门托深水航道。对于蒙特雷湾的引航员,你需要获得涵盖公海和蒙特雷湾所有水域的认可。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7(a) 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的所有引航员,应当持有并保持适当的联邦认可,允许其在公海以及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所有水域引航,但不包括圣华金河和萨克拉门托深水航道。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7(b) 尽管有(a)款规定,1987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本分部获得原始许可的所有引航员,应当持有并保持适当的联邦认可,允许其在公海以及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所有水域引航,包括圣华金河和萨克拉门托深水航道。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7(c) 根据本分部获得蒙特雷湾引航许可的所有引航员,应当持有并保持适当的联邦认可,允许其在公海以及蒙特雷湾的所有水域引航。

Section § 11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如何处理拒绝颁发或续签引航员执照的申请。具体而言,这些处理程序必须遵循其他法律中规定的一套特定政府程序。此外,如果某人在过去一年内,其引航员执照申请在遵循这些程序后已被拒绝,那么委员会可以以相同的理由拒绝该申请人的新申请,而无需再次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178

Explanation
要获得初始执照,申请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联邦认可,这些认可允许他们在公海以及第 1171 条规定的特定海湾的所有水域航行。

Section § 11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使用一个名为“驾驶记录通知系统”的系统,来监控所有引航员学员和持证人的驾驶记录。该系统会向委员会报告任何新的驾驶相关问题或变化,例如交通违规定罪或执照吊销。这确保委员会能及时了解驾驶历史的任何变化。委员会必须每年检查这些记录,并在接纳学员或颁发执照前进行检查。

如果学员或引航员有严重的驾驶违规行为或其执照被撤销,委员会可以决定不颁发或撤销该引航员的执照。学员也可能因这些违规行为被开除出培训。委员会无需为该监控系统支付费用,并且所有引航员都会被登记,如同他们是委员会的雇员一样,以便进行追踪。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a) 受本条规定约束,委员会应根据《车辆法典》第1808.1条,针对所有引航员学员和所有持证人,参与驾驶记录通知系统。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b) 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参与驾驶记录通知系统的目的,是向委员会提供一份报告,显示每位引航员由机动车辆管理局记录的当前公共记录,以及在通知请求保持有效且未取消期间,添加到驾驶员记录中的任何后续定罪、未出庭、事故、驾驶执照吊销、驾驶执照撤销,或针对驾驶特权或证书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c) 在本条中,“参与驾驶记录通知系统”指获取一个请求者代码,并将所有受委员会管辖的引航员和学员在该请求者代码下进行登记。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d) 委员会还应至少每12个月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一份定期报告。委员会应核实每位引航员和引航员学员的驾驶执照是否未被吊销或撤销,以及该引航员或引航员学员是否曾因违反《车辆法典》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或第655条而被定罪。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e) 在引航员执照终止或学员被从培训计划中移除时,委员会应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停止该驾驶员在驾驶记录通知系统中的登记。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f) 为驾驶记录通知系统之目的,引航员和引航员学员应被登记,如同其是委员会的雇员一样。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g) 根据《车辆法典》第1808.1条,委员会应免除驾驶记录通知系统下要求的任何费用。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h) 委员会还应单独请求每位申请进入引航员培训计划的申请人的驾驶记录,然后才批准其进入培训计划;并在颁发原始引航员执照之前,请求每位申请原始引航员执照的申请人的驾驶记录。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i) 如果某人曾因违反《车辆法典》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或第655条而被定罪,委员会在通知和听证后,可以拒绝颁发引航员执照,或可以吊销或撤销已颁发给引航员的执照。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本条含义内即为定罪。
(j)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78.5(j) 如果某人曾因违反《车辆法典》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或第655条而被定罪,委员会可以拒绝接纳申请人进入引航员培训计划,或可以开除引航员学员出引航员培训计划。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本条含义内即为定罪。

Section § 1179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允许在1983年7月1日之前,已经在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使用自己的员工引航船只的航运公司,可以继续这样做,而无需使用外部引航服务。如果一家公司只是表达了使用自己员工的意愿,而不是在截止日期前定期这样做,那么他们每年只能在外国船只上使用自己的员工进行最多五次引航。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在1983年7月1日或之前定期雇用其员工,或向委员会表达其意图使用其员工,在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引航船只的航运公司,可以该方式雇用和使用其员工,以替代本章规定的引航员。然而,在外国籍船只上使用员工作为引航员,对于那些仅表达了使用其员工替代引航员意图的航运公司,应限制为每年五次船只停靠。本限制不适用于在1983年7月1日之前定期雇用其员工引航船只的航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