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5(a) 经委员会许可的引航员,在联邦法律未另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专属权力引领船舶从公海进入蒙特雷湾以及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及其港口,以及从这些海湾和港口驶往公海。他们还应拥有在这些海湾水域内和沿岸引领船舶的专属权力,除非本分部另有规定。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25(b) 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干涉蒙特雷湾以及萨克拉门托港和斯托克顿港的引航规定,也不得阻止这些港口的监管机构使用根据本分部许可的引航员。
本法律条文规定,持证引航员拥有专属权利,可以引导船舶从公海进入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定海湾和港口,具体而言是蒙特雷湾、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除非本分部的其他规定另有说明,他们还对在这些海湾区域内引导船舶拥有专属控制权。
此外,法律明确指出,本规定不影响蒙特雷湾以及萨克拉门托港和斯托克顿港的任何现有引航规定。它还允许这些港口使用根据本规定许可的引航员。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没有适当引航执照的人,不得在蒙特雷湾和旧金山湾等加州特定海湾内或海湾外引航船只。如果他们这样做,将构成轻罪,并且可能需要向合法的引航员支付费用。
如果州执照引航员因安全问题拒绝登船,法律对某些人作出了例外规定,例如为确保安全而接替引航员的船长、来自特定港口的引航员,以及在没有州引航员可用的情况下。
法院也可以禁止某人无证引航。然而,在涉及引航员升降梯或引航梯的安全相关情况下,某些豁免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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