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a) 如果执行董事在根据第1276条规定发出通知后的10个日历日内收到将暂定命令和费率表列入议程的请求,则该暂定命令和费率表应列入董事会下一次例行月度会议的议程。
(b)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b)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b)(1) 如果董事会下一次例行月度会议距收到将暂定命令和费率表列入议程的请求之日有10个或更多日历日,则董事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125条发出听证通知。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b)(2) 如果下一次例行会议距收到将暂定命令和费率表列入议程的请求之日不足10个日历日,则董事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125.3条发出听证通知。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c) 董事会在下一次例行月度会议上审议暂定命令和费率表后,应依照以下所有规定举行公开听证会: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c)(1) 执行董事应总结并呈报暂定命令和费率表。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c)(2) 请愿程序当事方应有机会对暂定命令和费率表发表评论。当事方的所有评论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中,并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c)(2)(A) 所有当事方同意的约定,其中包含对暂定命令和费率表进行技术性修改的请求,并附有所请求技术性修改的精确副本以及每项拟议技术性修改的理由。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c)(2)(B) 单个当事方的请求,其中包含对暂定命令和费率表进行技术性修改的请求,并附有所请求技术性修改的精确副本以及每项拟议技术性修改的理由。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c)(2)(C) 单个当事方的请求,其中包含请求将暂定命令和费率表根据第1279条重新提交给行政法法官进行进一步程序,包括重新提交后拟进行简报和审查的具体事项和问题,以及重新提交后拟进行简报和审查的每项事项和问题的理由。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c)(3) 公众应有机会对暂定命令和费率表发表评论,所有公众评论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中。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c)(4) 交通局应有机会对暂定命令和费率表发表评论,该局的所有评论应记录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中。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d) 公开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成员必须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d)(1) 接受暂定命令和费率表。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d)(2) 接受根据当事方根据(c)款(2)项(A)分项提出的技术性修改约定而拟议修订的暂定命令和费率表。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d)(3) 驳回暂定命令和费率表,但前提是董事会同意驳回暂定命令和费率表的理由,并且驳回的理由已记录在案。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d)(4) 将暂定命令和费率表重新提交给行政法法官,根据第1279条进行进一步程序,但前提是董事会同意重新提交暂定命令和费率表的理由,该理由是当事方根据(c)款(2)项(B)分项提出的技术性修改请求,或根据(c)款(2)项(C)分项提出的重新提交请求,并且重新提交的理由已记录在案。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d)(5) 不采取任何行动。
(e)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e)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e)(1) 如果董事会根据(d)款(1)、(2)或(5)项接受暂定命令和费率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则该暂定命令和费率表依法视为最终决定。执行董事应促使在暂定命令和费率表指定的公布日期或董事会设定的替代日期公布包含调查结果的最终命令和费率表。执行董事还应将最终费率表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在《加州监管通知登记册》上公布,生效日期为董事会听证会后30天。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278(e)(2) 如果董事会根据(d)款(3)项驳回暂定命令和费率表,则该请愿依法视为被驳回。执行董事应促使在董事会网站上公布正式驳回通知,其中包含驳回理由的记录。执行董事还应将正式驳回通知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在《加州监管通知登记册》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