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费率确定及程序呈请
Section § 1265
如果你对引航费率的制定方式有切身利益,你可以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要求进行修改。当你提交这份请愿书时,你需要证明你的主张更有可能属实。这是你作为提出方(动议方)的责任。
如果你对别人的请愿书提出反请愿,你也有责任证明你的主张,就像最初的请愿人一样。
Section § 1266
本节概述了在发出意向通知后提交请愿书的规则。首先,如果满足特定要求,请愿人可以在发出意向通知90天后提交请愿书。其次,请愿人在请愿前会议结束后没有义务提交请愿书。第三,如果利益相关方同意会议应继续进行,则提交请愿书没有时间限制。最后,如果在没有利益相关方协议的情况下,请愿书未在180天内提交,则在提交另一份请愿书之前必须发送新的通知。
Section § 1267
本节解释了修订引航费率的请愿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首先,请愿人必须提供其联系方式并说明其对费率的兴趣。如果涉及多方,各方都必须这样做。请愿书应请求举行听证会并提出日期,包含当前和拟议的费率并突出显示变更,并提供关于为何需要修订的证词。此外,任何预先商定的约定或问题简化方案也必须包含在内。
请愿书还可以包含拟议的命令以及委员会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所有文件必须以纸质和电子副本形式提交,并采用委员会指定的格式。最后,请愿人必须通知并向希望参加初步会议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所有提交材料的访问权限。
Section § 1268
收到请愿书后,执行董事有几项职责。首先,他们需要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安排审查请愿书,将请愿书公之于众,并请求举行听证会。其次,他们必须将所有已提交的材料分享给被指派处理听证会的行政法法官。最后,执行董事需要将行政法法官的详细信息、请愿书的正式提交日期通知请愿人和任何利益相关方,并提醒利益攸关方他们有20天时间请求参与该程序。
Section § 1269
如果您对引航费率有重大利益,您可以请求参与讨论该费率的法律程序。此请求必须包含您的联系方式、您为何关心该费率、您在此事中的立场,以及您对建议听证日期的看法。
您的请求需要在最初呈请提交后的20天内送达法官。即使您加入,除非是反呈请的一部分,否则您不能引入新问题。此外,您的加入不应拖延事情或对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公平。
Section § 1270
Section § 1271
本节概述了管理和进行涉及申请的正式听证会的程序。行政法法官负责组织所有相关流程,例如设定听证日期、安排庭前会议以简化问题,并确保听证会高效进行。当事人需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所有必要文件,法官将处理任何异议并在听证会开始时解决。最终命令的发布必须遵守特定时间表,特别是对于有争议的申请,期限为240天;无争议或联合提交的申请,期限为120天。法官可根据需要调整日程安排。
Section § 1272
这项法律解释了涉及行政法法官的请愿书公开听证会期间会发生什么。法官有权在听证会结束后,要求任何一方提供更多书面或口头证据,所有相关方都可以对此请求作出回应。执行董事必须出席听证会并随时待命,法官可以公开咨询他。同样,对于法官与执行董事之间的任何讨论,所有各方都有机会在听证会期间和听证会后作出回应。
Section § 1273
本节解释了请愿书公开听证会结束后会发生什么。在此期间,行政法法官可以向任何相关方提出问题并索取信息。无论问题最初是针对谁提出的,所有相关方都有权回答这些问题和请求。
法律还允许法官直接向执行董事提出类似问题。同样,所有当事人都可以回应或参与与这些问题相关的任何会议或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