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雷湾以及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领航员引航员委员会
Section § 1150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交通局内设立一个引航员委员会,负责监督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引航服务。该委员会由州长经参议院批准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两名持证引航员、两名行业代表和三名与引航服务或相关业务无重大关联的公众成员。州长可以拒绝海事行业协会提名的候选人并要求重新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交错进行,且不得连任超过两届。法定人数为四名成员,所有决定均需获得他们的投票通过。交通部长是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但享有其他成员特权。
Section § 1151
Section § 1152
本节概述了特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费用报销。董事会的公众成员每月可获得最高六百美元 ($600) 的服务报酬,但此金额可由董事会决定更改。
此外,董事会成员和雇员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任何其他经核实的费用也将获得报销。
Section § 1153
本节规定董事会必须选举一名主席,并在旧金山或阿拉米达县设立办事处。董事会每月必须召开会议,但可以根据需要安排额外会议。
此外,其会议必须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中规定的透明度规则,该法案确保其程序对公众开放。
Section § 1154
Section § 1155
Section § 1156
本节概述了董事会及其执行董事的职责。董事会可以聘用执行董事和其他必要员工。执行董事不受公务员法管辖,负责管理董事会运营,包括人事管理、作为董事会司库处理财务事宜、执照签发以及处理与执照相关的行动。他们还负责调查、与环保和航运业合作,并就引航员培训提出改进建议。商业、交通和住房部部长任命一名助理董事,在执行董事手下工作。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务员法聘用和支付员工及委员会调查员的薪酬,但执行董事和助理董事除外,他们不受此限制。调查员必须符合既定标准,并具备调查和海事问题的知识。
Section § 1156.5
执行董事为董事会工作,董事会可随时将其免职。他们的任期为五年。
如果执行董事缺席、丧失行为能力或职位空缺,商业、交通和住房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将临时接替该职位。
Section § 1156.6
当有关于引航员升降机或梯子可能存在安全违规的报告时,委员会的执行董事必须进行调查。他们可以亲自检查设备,或者指派调查员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符合美国海岸警卫队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如果怀疑存在违规行为,必须立即通知海岸警卫队办公室。调查结果和建议将报告给委员会,委员会将根据法规包含必要的信息。
本法律特别适用于指定的引航区域。如果事件发生在这些区域之外,需要在报告中提及。所有调查记录和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都必须作为公共记录保存。
Section § 1156.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执行董事告知美国海岸警卫队某艘船可能违反了安全规定,并且认为在船只抵达下一站之前问题不会得到解决,他们就应该要求海岸警卫队通知即将抵达港口的相关部门。此外,任何人都可以公开分享执行董事的调查结果,因为这些报告被视为公共记录。
Section § 1157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保存其所有会议记录的书面记录,包括其许可的每位引航员的详细信息。每位引航员的记录必须包括他们当前的联系方式、执照的签发和续期日期、培训完成日期,以及任何与其职业行为或执照相关事件的报告。
引航员必须在30天内书面通知委员会其姓名、邮寄地址或住址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1157.1
Section § 1157.2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说明如何访问保密信息,以保护雇员和被许可人的隐私。如果经授权的人通过代理人获取这些信息,他们必须确保代理人保守秘密,不与他人分享。此外,代理人只能将这些信息用于请求时的目的。
Section § 1157.3
Section § 1157.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每年4月15日前向特定的政府官员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前一年的活动,包括在其管辖范围内船舶的移动次数。
报告还需要列出所有持证引航员和学员,并注明他们工作状态的任何变化,例如他们是否在执勤、在培训、在休假,或者执照被暂停。
此外,报告还应总结引航员的不当行为或航行错误事件,概述结果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特别是强调屡犯者和过去的错误。
Section § 1157.6
这项法律规定,在首次新的引航费率确定后,必须成立一个委员会来评估新的费率制定过程。该委员会将收集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为委员会的审查编写一份报告。一旦委员会批准这份报告,它将被提交给立法机构、州长和交通部长。这份报告必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条规定将于2032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158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的公共成员、执行董事、助理董事和雇员必须避免从事与其官方州职责相冲突的活动。如果他们或其家人可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他们就不能利用自己的职位影响政府决策。这旨在防止利益冲突,并确保政府职务的公正性。
Section § 115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引水员委员会如何管理其资金。每月,委员会收到的任何款项都会被报告,然后送交州金库,存入委员会的特别基金。此外,这笔基金可以随时使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支付委员会的开支,包括其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
Section § 1159.1
这项法律在引水员委员会的特别基金中设立了“领航船附加费账户”。这个账户里的钱每年都会自动留出,用于支付特定开支,无需每年重新批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新的领航船,并对现有船只进行设计改进以延长其使用寿命,但不包括日常维护费用。
最多5%的资金可以用于委员会的行政管理费用,例如管理领航船项目和进行审计。账户中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都会重新回到账户中,用于帮助支付与引水员相关的索赔。
Section § 1159.2
这项法律规定,船舶必须支付引航费7.5%的附加费,以支付委员会和交通局提供服务的成本。这个百分比可以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引航员负责开具账单、收取这些附加费,并每月将其支付给委员会。
委员会每季度审查开支,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附加费。附加费的金额应仅限于支付这些成本(包括合理的储备金)所需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