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以及“蒙特雷湾”的含义。它明确指出,这些术语包括上述海湾内的所有水域、支流、港口和港湾。对于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其范围从旧金山湾南端以及萨克拉门托港和斯托克顿港延伸至金门大桥。

对于蒙特雷湾,它包括该海湾及其支流、港口和港湾的所有水域。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10(a) “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指这些海湾及其支流、港口和港湾的所有水域,并包括从旧金山湾南端以及萨克拉门托港和斯托克顿港到金门大桥的水域。“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或苏伊森湾”分别指这些水域中的任何一个。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10(b) “蒙特雷湾”指该海湾及其支流、港口和港湾的所有水域。

Section § 1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负责监督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引水服务的引水员委员会。

“委员会”是指负责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的引水员委员会。

Section § 1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海”定义为旧金山金门大桥以西的所有太平洋可航行水域,以及蒙特雷湾引航区以西的任何可航水域。

Section § 1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内陆引航员”定义为在2011年1月1日之前获得内陆引航员执照的人。

“内陆引航员”指的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持有内陆引航员执照的人。

Section § 1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船舶引航方面,哪些人符合“引航员”的资格。它包括四类人员:根据本分部获准引航船舶的人员;在1985年1月1日之前获准的港口引航员;根据第1141条规定转为引航员的现有内河引航员;以及根据第1171条特定部分获准的人员。

“引航员”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14(a) 任何根据本分部授权获准引航船舶(内河引航员除外)的人员。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14(b) 任何在1985年1月1日之前获准担任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港口引航员的人员。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14(c) 任何根据第1141条成为引航员的现有内河引航员。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114(d) 任何根据第1171条(b)款获准的引航员。

Section § 11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引航水域”定义为特定水域,这些水域从SF浮标周围的区域开始,向东延伸,覆盖旧金山湾、圣巴勃罗湾和苏伊森湾。它还包括蒙特雷湾中从圣克鲁斯角灯塔到皮诺斯角灯塔之间的水域。

Section § 11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计划”、“养老金”或“养老金计划”的含义,具体指旧金山引水员养老金计划,该计划是根据第3章(从第1160条开始)设立的。

“计划”或“养老金”或“养老金计划”指根据本部第3章(从第1160条开始)设立的旧金山引水员养老金计划。

Section § 1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船只”是指在本分部特定规则下未被豁免的任何船只。

“船舶”指本分部规定未豁免的所有船舶。

Section § 1117

Explanation
“委员会调查员”是指为委员会工作或受委员会聘用,负责调查并报告事件的人员。这些事件涉及由持证引航员或内河引航员驾驶的船舶,可以包括事故、不当行为、安全违规,或任何其他由委员会报告或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