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9.6(a) 加州公共海滩修复计划特此设立,由该部门管理,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9.6(a)(1) 经该部门认定为必要的,通过在海滩或近岸环境中经济高效地工程化铺设沙土,对公共海滩进行修复、改善和养护。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9.6(a)(2) 第 (1) 款中规定的海滩修复、养护或改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许可,其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成本的15%。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9.6(a)(3) 编制研究报告,以普查、描述和评估海洋、近岸、海岸线和内陆区域的物理和生物资源,这些区域经该部门认定为建设第 (1) 款中规定的环境友好且经济可行的项目所必需。研究费用不得超过年度计划资金的5%。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9.6(a)(4) 资助沿海州立公园和州立海滩的修复、养护或改善项目的非联邦建设成本的100%,包括在海滩或近岸铺设沙土。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9.6(a)(5) 资助非州立公共海滩的修复、养护或改善项目的非联邦成本的85%,包括在海滩或近岸铺设沙土,并由地方赞助商提供15%的配套资金,以资金或实物服务形式提供。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9.6(a)(6) 积极寻求和促进联邦和地方伙伴关系,以共同分担第 (1) 款中规定的具有显著州利益的海滩修复、养护或改善项目的成本。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9.6(b) 在根据本节资助任何项目之前,该部门应制定指导方针,其中包括申请要求和项目评估标准。该指导方针应符合资源局关于海岸线侵蚀防护的政策。只有属于公共所有且对公众开放和可进入的海滩才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