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港口和航运法典》中出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一词,均指“交通局”;凡《港口和航运法典》中出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一词,均指“交通局局长”。
船艇和水道部及船艇和水道委员会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30.5
在《港口和航运法典》中,凡看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现在指的是“交通局”。同样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现在指的是“交通局局长”。这一修改更新了法律中对这些机构和职位的称谓方式。
商业、交通和住房局 交通局 商业局局长
Section § 34
在加利福尼亚州,“港口”被定义为海洋或内陆水域的一部分,这些水域经过自然或人工保护,旨在为船只提供一个安全的区域。这包括防护结构、附近的公共土地,以及用于船只停靠和维护的设施,以及为船员和乘客提供的便利服务。
港口定义 船只安全 人工保护
Section § 35
在此语境下,“航道”指任何现可供船只航行的,或经改善或建造以实现通航的水道。这包括任何有助于这些水道通航的相关结构或设施。
“航道”指任何现实际上可供船只通航的,或经人工改善或建造以供船只通航的水道,包括为便利通航而建造的结构和设施。
可通航水道 船舶航行 水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