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除非具体情况要求不同的解释,否则本章中列出的一般规则和定义应被用来解释和理解整个本部。

Section § 30.5

Explanation

在《港口和航运法典》中,凡看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现在指的是“交通局”。同样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现在指的是“交通局局长”。这一修改更新了法律中对这些机构和职位的称谓方式。

凡《港口和航运法典》中出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一词,均指“交通局”;凡《港口和航运法典》中出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一词,均指“交通局局长”。

Section § 3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部”或“司”这两个术语,特指公园和娱乐部下属的划船和水路司。

“部”或“司”指公园和娱乐部下属的划船和水路司。

Section § 3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局长”或“副局长”这两个术语,特指划船和水路事务的副局长。

Section § 3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港口”被定义为海洋或内陆水域的一部分,这些水域经过自然或人工保护,旨在为船只提供一个安全的区域。这包括防护结构、附近的公共土地,以及用于船只停靠和维护的设施,以及为船员和乘客提供的便利服务。

Section § 3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航道”指任何现可供船只航行的,或经改善或建造以实现通航的水道。这包括任何有助于这些水道通航的相关结构或设施。

“航道”指任何现实际上可供船只通航的,或经人工改善或建造以供船只通航的水道,包括为便利通航而建造的结构和设施。

Section § 36

Explanation

“通航水域”指的是受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管辖的水域。它也包括州内的其他水域,但私人拥有的水域除外。

“通航水域”指属于美国陆军工程兵部队管辖的水域,以及州内任何其他水域,但私人拥有的水域除外。

Section § 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分部下的任何规章制度的变更,都必须遵循《加州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变更必须按照既定准则进行。

Section § 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进行建设或开发工作,且该工作符合《公共合同法》特定部分的“项目”定义,那么它必须遵守《州合同法》的规定和程序。

Section § 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港口设施必须在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但是,该部门可以允许在同一港口内为商用船只和休闲船只设立独立的设施。港口项目的资金不会仅仅因为监管机构要求设立独立设施而被拒绝,前提是主管在与相关机构讨论后确认该要求是合理的。

根据本分部规定设立的港口及连接水域设施,应在平等合理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但该部门可授权在同一港口内建造独立设施并进行合理分配,供商用船只和休闲船只单独使用,且项目资金不得仅因监管机构要求在同一港口内设立此类独立设施并进行此类独立使用分配而被拒绝,只要该要求经主管在与受影响的监管机构协商后确定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