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海上承运人(例如运输货物的船舶)通常对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其方式与内陆承运人(如卡车或火车)相同。但是,他们不对由海上相关危险或火灾造成的损失负责。

海上承运人以与内陆承运人相同的方式承担责任,但因海上风险或火灾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除外。

Section § 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海运公司(即共同承运人)的职责和义务受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您与一家航运公司打交道,他们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

海上共同承运人的责任进一步受国会法案规管。

Section § 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海上风险”定义为在海上可能遇到的各种危险。这些包括自然威胁,如风暴、海浪和气候变化;物理障碍,如岩石和急流;以及人为障碍。它还提及海上航行期间的禁闭和海洋特有动物作为风险,以及任何其他独特的海洋危险。

海上风险包括: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22(a) 风暴和海浪。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22(b) 岩石、浅滩和急流。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22(c) 其他障碍物,即使是人为造成的。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22(d) 气候变化。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22(e) 海上必要的禁闭。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22(f) 海洋特有的动物。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22(g) 所有其他海洋特有的危险。

Section § 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海运承运人在航行期间不应将货物存放在甲板上,除非这是惯例。它还禁止对计划航线进行不合理的更改或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此外,承运人不得做任何不必要的事情,导致标准的运费保险失效。

Section § 424

Explanation
如果船舶发生故障,船长不得不出售部分货物以支付修理和补给费用,那么当船舶抵达目的地时,船主必须向货物的原所有人支付所售货物的市场价值。

Section § 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上船舶遇到严重危险,船员可以抛弃货物以保护船舶和剩余货物。这种行为被称为“投弃”。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所有对货物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分担,这被称为“共同海损”。

水运承运人,当遇到极端危险且为了船舶或货物的安全所必需时,可以抛弃或以其他方式牺牲任何或全部货物或船舶属具。为此目的抛弃财产称为投弃,所造成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

Section § 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需要从船上抛弃物品以减轻船的重量时,应首先处理掉最大和价值最低的物品。

Section § 427

Explanation

只有船长才能决定把货物扔到船外(这叫做投弃货物),除非船长无法做出决定,或者有紧急需要。在这些情况下,船上其他人也可以做出这个决定。

投弃货物只能由船长授权进行,除非船长丧失能力,或存在压倒性必要性,在此情况下可由任何其他人进行。

Section § 4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船舶或其货物中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抛弃以挽救其余部分,那么从这项决定中受益的每个人都必须分摊费用。这包括船舶、其设备、运费和货物。此外,被抛弃物品的所有人也负责分摊费用。

合法进行的抛弃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因该牺牲而受益的船舶、属具、运费和货物的所有部分,以及被牺牲物品的所有人按适当比例承担。

Section § 4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海上航行中各方分担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是如何计算的。各方承担的损失份额取决于其利益价值与所涉总价值的比较。此外,如果损失计算(理算)在航程结束时有效,那么它在其他任何地方也都被认为是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承担比例应通过理算确定,其中各独立利益所有人应按照其受影响财产部分的价值占整体价值的比例,承担损失物价值的相应比例。但是,在航程结束时进行的理算,如果在该地有效,则在任何地方均有效。

Section § 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共同海损的损失价值。共同海损是一种海事原则,指为拯救船舶而牺牲货物时,所有相关方共同分担损失。它规定船舶的价值应在航程结束时评估,货物运输费用应按交付时应付金额的一半估价,货物应按其卸货时和卸货地的价值估价。这些价值都应包括从损失分摊过程中获得的任何补偿。

Section § 431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物品存放在船的甲板上,并且为了安全不得不被抛入海中,你只有在那种航程中将此类物品存放在甲板上是常见做法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共同损失基金要求赔偿。

Section § 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船长或船员故意决定牺牲船上的财产,或者他们为了保护船舶及其货物免受意外危险而产生费用,那么关于抛弃(将货物抛入海中)和共同海损(分摊为拯救船舶而牺牲的费用)的规则也同样适用。实质上,它确认了这些公平和费用分摊的原则适用于任何为防止海上灾难而采取的自愿行动。

关于抛弃和共同海损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船上任何其他自愿牺牲财产的行为,或为保全船舶和货物免遭特殊危险而必要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