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船只修理相关的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客户”是指请求修理人员修理其所拥有船只的人。“修理人员”是指以修理船只为生的人。“船只”是指任何必须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并用于非商业目的,或为非商业用途出租或租赁的船只或水上交通工具。

在本条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0(a) “客户”指任何请求修理人员对其占有的船只进行作业的人。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0(b) “修理人员”指任何从事船只修理业务的人。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0(c) “船只”指任何须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且为非商业目的制造或使用,或为非商业用途出租、租赁或包租给他人的船只。

Section § 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船只(例如小船或大船)上进行工作,并且该工作的估计费用为100美元或以上的情况。如果费用低于此数,则本法律不适用。

Section § 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维修人员不能就其为船舶提供的服务主张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在收到付款前合法占有船舶的权利),除非他们遵守本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尽管有第502条规定,维修人员就其为船舶提供的服务报酬,根据本条规定对船舶不享有留置权,除非该维修人员已遵守本条规定。

Section § 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维修人员在进行任何有偿工作前必须获得客户的许可。他们需要提前提供人工和零件的书面或估算价格。如果需要额外工作或更换零件,客户必须口头或书面同意,并且此协议必须记录在工单和发票上。

如果维修人员需要拆开物品以估算维修费用,他们必须告知客户拆卸费用以及在此过程中可能损坏的任何零件,并将此信息书面记录在工单上。如果客户决定不继续进行工作,他们必须告知客户重新组装所需的最长时间。他们不得超出其承诺的时间。如果维修获得批准,他们必须提供新的估价并在获得客户许可后才能继续进行。

如果客户无法在营业时间将物品送来,但希望维修人员上门取件,维修人员必须准备一份包含估算费用的工单,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获得客户批准后才能开始工作。如果是口头批准,应记录对话详情。

未经客户或其代理人根据以下所有要求明确授权,任何维修人员不得开始有偿工作: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3(a) 维修人员须向客户提供以下任一信息: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3(a)(1) 针对特定工作的人工和零件书面估价。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3(a)(2) 针对特定工作的最高费用书面估价,该估价不区分人工和零件,但实际工作费用(包括人工和零件)不得超出该估价。
未经客户单独的口头或书面同意,不得进行超出或不同于原始书面估价的工作或提供零件。如果是口头同意,维修人员须在工单和发票上注明日期、时间、授权额外工作或更改工作的人员姓名,以及所拨打的电话号码(如有),并详细说明额外零件和人工以及额外总费用。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3(b) 如果为了准备所需工作的书面估价而需要拆卸船只或其部件,维修人员须首先向客户提供拆卸和重新组装的书面估价。该估价还应包括更换通常因拆卸部件而损坏的垫圈、密封件和O形圈等物品的零件费用和必要人工费用。如果拆卸可能阻止部件恢复到原有状态,维修人员须在客户签署工单之前,将该信息写在包含估价的工单上。
如果客户选择不继续进行工作,维修人员须口头告知客户,并在工单上醒目地书面告知维修人员重新组装船只或其部件所需的最长时间。如果客户选择不继续进行工作,维修人员不得向客户收取超出规定最长时间的费用。
拆卸完成后,维修人员须为所需工作准备人工和零件的书面估价。在进行所需工作之前,维修人员须获得客户的授权,以进行工作或重新组装船只或其部件。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3(c) 当客户无法在营业时间将船只送交维修人员,且客户已要求维修人员占有船只,以便对船只进行工作或估算工作费用时,除非维修人员已完成以下所有事项,否则不得对船只进行有偿工作: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3(c)(1) 维修人员已准备一份工单,其中载明进行工作所需人工和零件的书面估价。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3(c)(2) 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客户已获得工单上的所有信息,且客户已批准工单。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3(c)(3) 客户已口头或书面授权维修人员根据工单进行维修。
如果是口头授权,维修人员须在工单和发票上注明客户姓名、日期、时间以及所拨打的电话号码(如有)。

Section § 414

Explanation

如果维修人员真诚地提供了一份估价,但后来发现需要更多工作才能完成任务,并且客户拒绝支付额外工作的费用,那么维修人员无需坚持原价。

任何真诚地给出原始估价的维修人员,如果需要额外、不可预见的工作才能完成该工作,并且客户拒绝同意支付该额外工作的费用,则不应有义务在所报价或书面估价内完成工作。

Section § 415

Explanation

当维修人员进行任何工作时,包括保修维修,他们必须开具一份发票,详细说明所有完成的工作和使用的零件。发票应将工作和零件分开列出,显示各自的小计,并单独列出任何销售税。

如果使用的任何零件是旧的、翻新的或修复的,必须明确注明。如果一个组件包含新旧零件的混合,也必须注明。客户应获得此发票的副本,维修人员也必须保留一份。

维修人员完成的所有工作,包括所有保修工作,均应记录在发票上,并应详细说明所有已完成的工作和所提供的零件。
工作和零件应在发票上单独列出,发票还应单独列明工作和零件的小计价格(不包括销售税),并应单独列明适用于各项的销售税(如有)。
如果提供了任何旧的、翻新的或修复的零件,发票应明确说明该事实。如果组件系统的一部分由新的和旧的、翻新的或修复的零件组成,发票应明确说明该事实。
发票的一份副本应交给客户,一份副本应由维修人员保留。

Section § 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维修人员开具的发票上必须包含他们的营业名称和地址。如果发票上有电话号码,该号码必须与他们在广告和电话簿中使用的号码一致。

Section § 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维修人员在获得客户对特定工作的批准后,采用“时间和材料”的方式对船舶进行维修。这意味着维修费用将根据所花费的时间和使用的材料来计算。

Section § 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艘船遇险并急需修理以确保安全,在开始工作前无需获得许可。但是,如果问题是由修理人员的失误或行为造成的,这项规定就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