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行与设备运行与设备
Section § 65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涉及船只使用和设备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它还力求使有关航行安全的法律全面统一。
Section § 650.1
本法律规定了对州水域内船舶及相关设备的管理范围。它明确指出,临时使用这些水域的外国船舶、美国的军事或公共船舶(休闲型除外)、用于官方目的的政府所有船舶以及船舶救生艇通常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此外,当法律提及“州的下属机构”时,包括市和县。
Section § 651
本节概述了本法章中与船只和水路相关的术语定义。主要术语包括:
- “酒精”指乙醇。
- “船只”指用于非商业用途或小型客运的船舶。
- “化学检测”指通过分析呼吸、血液或尿液来检测药物或酒精。
- “发动机熄火开关”和“连接装置”指在驾驶员被甩出船只时使其停止的安保设备。
- “个人漂浮装置”是经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的安保设备。
- “休闲船只”专用于娱乐。
- “无证船只”指没有联邦海事文件的船只。
每个定义都有助于澄清加州水域船只操作和安全设备相关的监管术语。
Section § 651.1
Section § 652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为船只及其设备制定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设定最低安全标准,并可以根据这些标准要求或禁止某些设备。这些规定需要与美国海岸警卫队的航行法律保持一致。使用不符合这些安全规定的船只是违法的,执法部门可以叫停不安全的船只。违反安全命令或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最高可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52.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公共安全船只使用独特蓝色灯光的规则。只有参与执法或消防安全活动的船只才能使用这些蓝色灯光,这些灯光有助于识别它们并提高安全性。蓝色灯光的使用仅限于特定情况,将其用于其他目的是非法的。
当带有蓝色灯光和警报器的公共安全船只在附近时,其他船只必须减速,如果可能的话改变航向,并避免干扰,直到它们驶离安全船只的作业区域。这项法律要求这些蓝色灯光必须在常规所需的航行灯之外使用。
缆索渡轮的操作员必须确保为这些公共安全船只提供清晰的航道。“公共安全船只”特指执法船只或消防部门船只。
Section § 65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海岸线附近的内陆水域或海域航行的机动休闲船只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音系统。消音器必须持续运行,并按照特定噪音法规的要求安装。对于持有适当许可参加官方比赛或试航的船只,可予以豁免。这项法律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654.03
本法律禁止制造和销售机动休闲船只,除非它们配备符合噪音控制要求的消音系统。但专门用于赛艇比赛的船只除外。为赛艇比赛制造的船只可以在没有消音器的情况下销售,但前提是它们必须明确标明仅用于比赛,并且买卖双方都签署一份声明确认这一点。买卖双方都必须保留这份协议的副本。赛艇不得在某些水域操作,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并且操作时船上必须备有已签署的销售协议。这项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654.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仅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且能够运载75名或更多乘客的柴油动力客运船舶,必须使用特定类型的柴油。这种燃料需要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环境法规的某些章节进行配制。该规定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4.05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水域运行的机动休闲船只的噪音限制。1993年之前制造的发动机的船只噪音不得超过90分贝(A),而新发动机的船只噪音不得超过88分贝(A)。船只在海岸线附近也不应超过75分贝(A)。执法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分贝计,并且噪音测量程序可以随着技术进步进行更新。噪音限制不适用于参加受监管比赛或进行特定准备活动的船只。
Section § 65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州水域内故意向船只或船上的人投掷或发射物体,并且该行为不属于其他特定刑事犯罪,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首次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 (30) 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再次发生,罚款可高达 (5,000) 美元,监禁时间可达 (90) 天。如果是第三次或更多次,罚款最高可达 (10,000) 美元,并处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54.06
这项法律根据特定的噪音水平限制,对用于机动休闲船只的内燃机销售进行了限制。对于1974年至1976年间制造的发动机,噪音不得超过86分贝(dBA);对于1976年至1978年间制造的发动机,限制为84分贝(dBA);而对于1978年之后制造的发动机,限制为82分贝(dBA)。这些噪音水平是在距离船只50英尺处测量的。
Section § 65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水上安全使用船只、滑水板、水上飞机及类似装置的规则。它禁止鲁莽、疏忽地操作这些装置,或在酒精和/或药物影响下操作。法律设定了具体的血液酒精浓度限制:休闲船只为0.08%,非休闲船只为0.04%,超出这些限制将面临法律后果。
如果发现有人受影响,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并且操作后三小时内进行的化学测试证据将用于推断操作时的血液酒精水平。对于海岸警卫队官员提供的此类违法行为证据,适用特殊规定。最后,本法律适用于在加州水域使用的国内和外国船只。
Section § 655.1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因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机动船只或使用水上设备(如滑水板)而被捕时会发生什么。治安官可以要求进行化学检测(血液、呼吸或尿液),以检查该人体内是否存在物质。被捕者有权拒绝这项检测,但应知道警官可以获得搜查令来强制执行。此外,他们在决定是否进行检测或检测过程中,无权要求律师在场。根据他们所在的位置和身体状况,可能会进行不同类型的检测。例如,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可能无法选择所有检测选项。
如果他们选择呼吸检测,他们应该知道这种检测不保留样本,因此他们可以选择进行血液或尿液检测以保留证据。对于患有某些疾病(例如血友病)的人,适用特殊条件,某些检测可能会被豁免。总的来说,除了化学检测,警官仍然可以收集其他证据,如果特定检测不可用,将使用其他选项。
Section § 655.2
如果您拥有或操作机动船只,除非当地规定另有说明,否则在距离正在沐浴的人100英尺以内,或距离沙滩、游泳浮台、船只停靠和乘客上下船的地方200英尺以内,您的船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英里。如果您正在滑水,则不被视为正在沐浴。
此限速规定不适用于救援或公共安全船只,例如救生员船只或执法船只,尤其是在它们从事安全活动时。这些类型的船只也不受地方限速规定的约束,但它们必须遵守其他特定的操作规则。
“救生船只”是指公共机构拥有并用于水上救援的船只,“公共安全活动”包括巡逻、交通管制、协助遇险船只以及搜救行动等任务。
Section § 655.3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制定并执行关于船只在本州水域如何操作的规则。这些规则应与联邦政府和美国海岸警卫队制定的航行法律和规则相符,以确保船只操作的安全性和一致性。
Section § 655.4
这项法律规定,包租船上的船员不得在酒精、药物或两者共同影响下工作。它还禁止船员在受影响期间从事非法行为或疏忽职责,如果此类行为导致船上其他人受伤。
Section § 655.05
如果一名执法人员发现操作非娱乐性船舶的人员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0.01%,该人员将被禁止操作该船舶24小时。这项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655.5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特定违法行为,并且故意拒绝执法人员要求进行血液、呼吸或尿液检测,法院可以加重其处罚。这些额外处罚可能包括罚款、监禁,或两者并处,但不会超过另一部法律设定的上限。为了适用此规定,拒绝行为必须在法庭上正式提出并得到证明。这项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655.6
如果你未满21岁,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01%时驾驶机动船只或类似水上交通工具,这是违法的。即使没有正式的血液检测,只要能证明你饮酒并驾驶了水上交通工具,也同样适用。如果你违反了这项规定,首次违规将面临最高100美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违规最高200美元;同期内第三次违规最高250美元。此外,你还必须完成酒精教育或社区服务计划。
Section § 655.7
如果你驾驶的个人水上摩托艇配有用于停止发动机的安全挂绳,那么在高速行驶时,你需要将它系在自己身上或你的装备上。不要改动发动机熄火开关,并且始终安全驾驶,避免危险操作,例如在100英尺内跳越尾波或突然近距离急转弯。除了紧急救援人员外,你不能在日落后或日出前操作个人水上摩托艇。此外,如果发动机熄火开关缺失或无法正常工作,不要驾驶或允许他人驾驶船只,除非该船只享有特定豁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那些配备了强劲发动机、总长较短且在2019年12月4日或之后建造或应配备熄火开关的船只。表演者或参加经授权活动的人员可获得豁免,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Section § 656
本节概述了涉及事故的船舶操作员的责任。它要求他们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不危及自身船舶和船员的前提下,协助受影响的人。善意提供援助的个人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他们的行为是谨慎的。
公职人员的救援行为通常不会被起诉,除非他们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如果雇员未能谨慎行事,其雇主(公共实体)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已发出警告但被忽视,公共实体仅对严重过失承担责任。
船舶操作员必须按照与联邦标准类似的规定报告事故。公共机构必须向部门提交事故报告。如果公共机构未能报告,他们将面临失去未来补助资金的风险。部门对报告保密,但可以向相关方披露基本的事故详情。该法律适用于各种船舶,包括外国船舶和公共船舶。
Section § 656.1
Section § 656.2
Section § 656.3
如果你在加州水域驾驶船只并卷入导致有人死亡或失踪的事故,你需要立即报告该事故。在现场完成所有必要步骤后,并且如果没有警官在场可以提供所需信息,你必须联系负责该水域的当地执法机构;如果你不确定联系谁,则联系事故发生地的县治安官。
Section § 656.4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创建公共信息和研究项目,旨在减少涉及船只和船舶的事故和损害。
Section § 65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安全拖曳滑水者、水上滑板者或类似设备使用者的规则。如果您在操作船只拖曳他人,船上必须有一名年满12岁或以上的额外人员来观察滑水者。某些小型摩托艇有例外情况。除非当地规定另有说明,否则拖曳活动在日落至日出之间是被禁止的。专业表演和比赛有特定的豁免。此外,以可能导致滑水者与物体或人员相撞的方式操作船只或拖曳设备也是非法的。最后,参与者不得以危及他人安全的方式滑水。
Section § 658.3
这项法律规定了休闲船只使用者对个人漂浮装置(PFD)的要求。船上每人必须配备一件可穿戴式个人漂浮装置,并且必须按照其标签和(如果适用)手册的说明使用。长度超过16英尺的船只还需要一件可抛掷式个人漂浮装置。13岁以下儿童必须穿着个人漂浮装置,除非他们在甲板下或船舱内。乘坐个人水上摩托艇或被拖曳(例如滑水)的人员需要穿着个人漂浮装置,但某些专业活动或穿着专为滑水设计的湿式潜水服的情况除外。紧急救援和客船有不同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Section § 658.5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16岁以下的儿童不能驾驶马力超过15的机动船。但也有例外,例如风力驱动且长度小于30英尺的船只,或者用于停泊船只与岸边之间接驳的小艇。12至15岁的儿童只有在一名成年人(18岁或以上)在场并监督的情况下才能操作这些船只。此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特定活动,如专业表演或比赛。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轻微违法行为。
Section § 658.7
如果您在操作船只并拖曳滑水者,您必须展示滑水旗以示意某些情况,例如滑水者在水中或滑水绳从船上伸出。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最高15美元的小额罚款。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专业表演、比赛或其他经特别授权的水上活动。
Section § 659
本法律允许该部门以一致的方式制定州水域的标记规则。这些规则不得与美国海岸警卫队设定的规则冲突。此外,任何城市、县或个人都不能以违反部门指导方针的方式标记水域。
Section § 66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船只管理规定,例如时间限制或速度限制。但是,这些规定不得与州法规冲突。所有地方规定必须在生效前至少 30 天提交给州部门,除非是紧急规定。如果发生灾难等紧急情况,地方实体可以制定紧急的船只安全规定,这些规定立即生效,并可持续长达 60 天,除非经部门批准延长。如果地方规定不一致或出于安全需要,州部门也可以为跨越多个区域的水域制定统一的规定。
Section § 661
这项法律规定,未登记船只的船主,如果有人经其允许使用船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船主是否直接参与,船主都需承担责任。如果使用船只的人是船主的直系亲属,则推定其使用船只已获得船主的同意。船主的责任上限为:一人受伤或死亡赔偿一万美元 ($10,000),多人受伤或死亡赔偿两万美元 ($20,000),财产损失赔偿一万美元 ($10,000),除非船主直接存在过失。
造成事故的船只操作员必须在任何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且只有在操作员无法支付赔偿时,才会动用船主的资产。支付赔偿的船主可以向操作员追偿。如果因多人受伤或死亡支付的赔偿总额达到两万美元 ($20,000),船主的责任即告终止。某些方,如附条件销售的卖方和动产抵押权人,不被视为本法所指的船主。任何相关诉讼不会因受伤者或责任人的死亡而中止,且损害赔偿金与《民法典》中的规定一致。
Section § 662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新的地方法规或法律,以及对它们的任何修改,都必须提交给该部门备案。这确保了该部门始终了解当前地方法律的最新变动。
Section § 66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治安官,无论是为州政府、市、县还是其他地方政府工作,都要执行本特定章节以及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如果他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有州法律、法规或地方规定被违反,他们可以拦截并登临本章所涵盖的任何船只进行检查。
Section § 663.1
Section § 663.5
Section § 66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正在开船,并且一名治安官或港口警察(他们可以通过制服或有标记的船只识别出来)命令你停船,你必须立即服从并允许他们靠近你的船只。
Section § 663.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获得州政府的财政援助,用于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这些项目涵盖搜救、划船活动管理和赛事监督等活动。各县通过一个特定的公式获得资金,该公式确保每个县获得的资金不少于其在 1996-97 财政年度获得的金额,除非项目被削减或存在资格问题。只有当县承诺将资金专门用于划船安全和执法、用船只地方税收匹配资金,并提交必要的财务和活动报告时,才会提供援助。公园和娱乐部也单独获得援助。此项援助的拨款申请必须提前提交,并且事后需要提交详细的支出报告。该部门负责监督此项目,制定规则并评估其有效性。
Section § 664
如果有人在加州因某些与船舶相关的违法行为被捕,且未立即被带到法庭,逮捕警官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出庭通知。这份通知会包含被捕人的姓名、所犯罪行和法庭详细信息,出庭日期至少在逮捕后五天。
出庭地点可以是最近的当地法院,如果被捕人要求,也可以是县城法院,或者是由指定官员收取保释金的地点,或者是在水域上犯罪地点50英里范围内的法院。被捕人必须签署一份出庭承诺书才能被释放。
警官会将这份通知提交给治安法官,由法官设定保释金金额。如果被告未出庭,保释金可能会被没收,案件也可能因此结案,保释金将归县政府所有。
如果当事人已承诺出庭,除非他们违反承诺、不支付保释金或不遵守法院命令,否则不会签发逮捕令。
Section § 666
Section § 667
Section § 668
如果有人违反某些划船和船舶设备规定,他们可能会因轻微违规被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或者可能面临处罚更严厉的轻罪。对于某些违规行为,罚款可高达1,000美元,在严重情况下,个人甚至可能面临监禁。与航行灯和眩目灯光相关的特定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较小,最高为100美元。
累犯,特别是那些将划船违规与之前的车辆酒驾(DUI)违法行为混同的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例如更高的罚款、更长的监禁期以及强制参加药物或酒精教育计划。如果在某些划船违规后被发现逃离现场,处罚会显著增加,类似于《车辆法典》中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罚。
总的来说,本节概述了与划船安全和设备相关的一系列违规行为的各种罚款和潜在监禁期限,对于累犯或情节加重的情况,将面临更严厉的后果。
Section § 668.1
如果您因某些与操作船只相关的违法行为被定罪,法院将要求您完成一项州批准的划船安全课程。您有七个月的时间完成课程并向法院提供证明,该证明必须以特定格式提交,例如通过邮寄。如果您未满18岁,可能需要获得父母的同意才能参加课程。如果您未能完成课程,法院可以给您更多时间或施加其他处罚。
州政府将为这些课程制定规则,决定完成证明的样式,测试课程知识,并确定涵盖课程成本的费用。
Section § 668.2
Section § 668.3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批准并提供划船安全课程。这些课程旨在教育参与者如何操作休闲船只以及避免在加州水域造成污染。
此外,部门必须设立一个自愿的个人水上摩托艇教育课程,该课程可在网上及可能以其他形式提供,并需听取加州州警协会的意见。该课程侧重于个人水上摩托艇的安全操作和污染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