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涉及船只使用和设备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它还力求使有关航行安全的法律全面统一。

本州的政策是,促进与船舶使用和设备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促进相关法律的统一。

Section § 6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州水域内船舶及相关设备的管理范围。它明确指出,临时使用这些水域的外国船舶、美国的军事或公共船舶(休闲型除外)、用于官方目的的政府所有船舶以及船舶救生艇通常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此外,当法律提及“州的下属机构”时,包括市和县。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0.1(a) 本章适用于在本州管辖水域使用的船舶上使用、将要使用或携带的船舶及相关设备。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0.1(b) 本章,除非明确另有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0.1(b)(1) 临时使用受本州管辖水域的外国船舶。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0.1(b)(2) 美国的军事或公共船舶,但休闲型公共船舶除外。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0.1(b)(3) 船主为本州或其下属机构,主要用于政府目的,且可明确识别为政府用途的船舶。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0.1(b)(4) 船舶救生艇。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0.1(c) 就本章而言,“其下属机构”或“本州的下属机构”包括市和县。

Section § 65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本法章中与船只和水路相关的术语定义。主要术语包括:

- “酒精”指乙醇。

- “船只”指用于非商业用途或小型客运的船舶。

- “化学检测”指通过分析呼吸、血液或尿液来检测药物或酒精。

- “发动机熄火开关”和“连接装置”指在驾驶员被甩出船只时使其停止的安保设备。

- “个人漂浮装置”是经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的安保设备。

- “休闲船只”专用于娱乐。

- “无证船只”指没有联邦海事文件的船只。

每个定义都有助于澄清加州水域船只操作和安全设备相关的监管术语。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含义: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a) “酒精”指乙醇(ethanol)的任何形式或衍生物。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b) “酒精浓度”指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克数或每210升呼吸中的酒精克数。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c) “相关设备”指以下任何一项,但不包括无线电设备: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c)(1) 船只原始制造的任何系统、部件或组件,或为替换、修理或改进该系统、部件或组件而制造或销售的任何类似部件或组件。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c)(2) 船只的任何附件、设备或附属物。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c)(3) 船上人员使用的任何海上安全物品、附件或设备。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d) “船只”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任何船舶: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d)(1) 主要为非商业用途制造或使用。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d)(2) 出租、租赁或包租给他人用于后者的非商业用途。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d)(3) 载运六名或更少乘客的,包括在使用未被美国海岸警卫队宣布为可通航的州内水域时载运三名以上乘客的营运船只。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d)(4) 根据《车辆法典》第9850条要求编号的商业船只。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e) “化学检测”指分析个人呼吸、血液或尿液以寻找药物或酒精使用证据的检测。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f) “受控物质”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07条中定义的受控物质。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g) “部门”指船艇与水路部。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h) “主任”指船艇与水路部主任。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i) “药物”指除酒精以外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其可能严重影响一个人的神经系统、大脑或肌肉,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损害其以一个通常谨慎的人在完全清醒、合理谨慎的情况下,在类似条件下操作类似船只的方式操作船只的能力。
(j)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j) “发动机熄火开关”指当被发动机熄火开关连接装置激活时,自动停止动力驱动船只发动机的开关。
(k)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k) “发动机熄火开关连接装置”指一种设备,如果连接到操作员身上,当操作员与动力驱动船只分离时,会激活发动机熄火开关。此术语包括系索或其他机械装置,以及向发动机熄火开关传输电磁信号的无线熄火连接装置。
(l)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l) “致醉物”指任何形式的酒精、药物或其组合。
(m)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m) “法定所有人”指根据附条件销售合同持有船只法定所有权的人、船只的抵押权人,或根据租赁、租售或租购协议将船只占有权授予承租人连续30天或更长时间的,向州或任何县、市、区或州的政治分区出租或租赁船只的人。
(n)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n) “制造商”指从事以下任何一项的人: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n)(1) 船只或相关设备的制造、建造或组装。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n)(2) 制造或建造用于船只和相关设备的组件,以供后续组装销售。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n)(3) 为在本州销售而进口船只、相关设备或其组件。
(o)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o) “海事雇主”指除休闲船只以外的船舶所有人、管理经营人、承租人、代理人、船长或负责人。
(p)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p) “摩托艇”指任何由机械推进的船只,无论该机械是否为主要推进来源,但不得包括持有美国海岸警卫队或其任何联邦继承机构签发的有效海事文件的船只。
(q)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q) “操作员”指船上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人: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q)(1) 在航行中掌舵船只。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q)(2) 在航行中负责船只的操作。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q)(3) 年满18岁,并根据第658.5条规定,专心监督12、13、14或15岁人员操作船只。
(r)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r)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r)(1) “所有人”指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人: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r)(1)(A) 拥有船只的所有所有权附带权利,包括法定所有权,无论该人是否出借、出租或抵押该船只。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r)(1)(B) 作为附条件销售合同下的购买者,有权占有船只的人。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1(r)(1)(C) 船只的抵押人。

Section § 65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语境中“沐浴者”或“沐浴”的含义。沐浴者是指任何漂浮、游泳、涉水或冲浪的人。无论他们是否使用冲浪板、桨板、内胎或气垫等浮力装置,只要该装置不是由帆、发动机或桨驱动的,都属于沐浴者。

Section § 651.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注册船只或获得船只的所有权证书,车辆管理局会给你一份来自船艇和水路局的安全指南。

Section § 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为船只及其设备制定安全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设定最低安全标准,并可以根据这些标准要求或禁止某些设备。这些规定需要与美国海岸警卫队的航行法律保持一致。使用不符合这些安全规定的船只是违法的,执法部门可以叫停不安全的船只。违反安全命令或规定可能导致轻罪指控,最高可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a) 本部门可以发布法规以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a)(1) 制定船只及相关设备的最低安全标准。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a)(2) 要求安装、携带或使用相关设备。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a)(3) 禁止安装、携带或使用不符合根据本章设立的安全标准的相关设备。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b) 这些法规应符合联邦航行法或美国海岸警卫队(或其任何继承机构)颁布的航行规则。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c) 任何人或公共机构均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未携带根据本章设立的设备或不符合本章设立标准的船只。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d) 经授权执行本章的治安官或港口警官,可以命令终止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6550.5节被认定为不安全操作的船只的运行。违反本款规定的命令属于轻罪。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e) 任何被认定犯有违反(d)款轻罪,或违反本部门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5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公共安全船只使用独特蓝色灯光的规则。只有参与执法或消防安全活动的船只才能使用这些蓝色灯光,这些灯光有助于识别它们并提高安全性。蓝色灯光的使用仅限于特定情况,将其用于其他目的是非法的。

当带有蓝色灯光和警报器的公共安全船只在附近时,其他船只必须减速,如果可能的话改变航向,并避免干扰,直到它们驶离安全船只的作业区域。这项法律要求这些蓝色灯光必须在常规所需的航行灯之外使用。

缆索渡轮的操作员必须确保为这些公共安全船只提供清晰的航道。“公共安全船只”特指执法船只或消防部门船只。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5(a) 按照部门规定,使用独特的蓝色灯光专供公共安全船只使用,并可在船只从事直接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第663.7条(a)款规定的活动)或由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区开展的公共安全活动时,在白天或夜间显示,以识别公共安全船只或出于安全原因必要时。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5(b) 该灯光在使用时,应在法律规定的灯光和昼间信号之外。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5(c) 禁止将这些蓝色灯光用于船只的其他目的。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5(d) 船只在接近、超越、被接近或被正在使用警报器或亮着蓝色灯光的移动公共安全船只超越时,或船只在接近显示亮着蓝色灯光的静止公共安全船只时,应立即减速至仅足以保持操纵能力的航速,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改变航向,以免妨碍或干扰公共安全船只的运行,并且,除非公共安全船只的操作员另有指示,应以减速后的航速航行,直至驶离公共安全船只的作业区域。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5(e) 缆索渡轮的操作员应采取一切合理的必要行动,为正在使用警报器或亮着蓝色灯光(或两者皆有)的公共安全船只提供清晰的航道。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2.5(f) 就本条而言,“公共安全船只”指执法船只、消防部门船只或消防保护区船只。

Section § 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海岸线附近的内陆水域或海域航行的机动休闲船只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音系统。消音器必须持续运行,并按照特定噪音法规的要求安装。对于持有适当许可参加官方比赛或试航的船只,可予以豁免。这项法律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a)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a)(1) 就本节而言,“消音器”或“消音系统”是指经设计和安装以消除内燃机排放废气的噪音并防止过大或异常噪音的声音抑制装置或系统。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a)(2) 就本节而言,水下穿过螺旋桨轮毂的排气口系统是一种消音系统。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b) 在内陆水域或在距离本州海岸线一英里范围内的海域中航行的机动休闲船只,应始终配备消音器或消音系统,且该消音器或消音系统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b)(1) 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b)(2) 持续运行。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b)(3) 以有效使船只符合第654.05节规定的方式安装。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c) 本节不适用于在地方公共实体或美国海岸警卫队许可下,在许可授权的时间和指定区域内参加赛艇比赛、划船比赛、试航或官方速度记录试航的机动休闲船只。此外,如果获得对准备活动发生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地方实体颁发的许可,本节不适用于为比赛或赛艇比赛做准备的机动休闲船只。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d) 本节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4.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船艇设施是使用州政府资金建造的,它必须包括岸边排污设施,用于清空船只的废物箱。这些设施必须符合部门设定的标准。

Section § 65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制造和销售机动休闲船只,除非它们配备符合噪音控制要求的消音系统。但专门用于赛艇比赛的船只除外。为赛艇比赛制造的船只可以在没有消音器的情况下销售,但前提是它们必须明确标明仅用于比赛,并且买卖双方都签署一份声明确认这一点。买卖双方都必须保留这份协议的副本。赛艇不得在某些水域操作,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并且操作时船上必须备有已签署的销售协议。这项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a) 任何人不得制造销售未配备消音器或消音系统(如第654条 (a) 款所定义,且使该船只符合第654.05条 (a) 款 (2) 项的规定)的机动休闲船只,除非根据 (b) 款获得授权。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b) 如果船只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仅用于参加赛艇比赛,则任何人可以制造销售未按 (a) 款要求配备的机动休闲船只。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c) 任何人不得销售根据 (b) 款获得豁免的船只,除非符合以下两项规定: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c)(1) 销售协议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船只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仅用于参加赛艇比赛,且不得在内陆水域中或水面上操作,或在距离本州海岸线一英里范围内的海洋水域中或水面上操作,除非符合第654条 (c) 款所述的条件。
(2)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c)(2)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c)(2)(1) 项所述的声明须由买方和卖方双方签署。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d) 根据 (b) 款获得豁免的船只的买方和卖方均应保留 (c) 款 (1) 项所述销售协议的副本。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e) 任何人不得操作根据 (b) 款获得豁免的船只,除非 (c) 款 (1) 项所述销售协议的副本在船上。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f) 任何人不得在内陆水域中或水面上,或在距离本州海岸线一英里范围内的海洋水域中或水面上操作根据 (b) 款获得豁免的船只,除非符合第654条 (c) 款所述的条件。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3(g) 本条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仅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且能够运载75名或更多乘客的柴油动力客运船舶,必须使用特定类型的柴油。这种燃料需要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环境法规的某些章节进行配制。该规定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3(a) 每艘仅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从事商业客运且载客量为75名或以上的柴油动力船舶,只能使用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13篇第2281节和第2282节的规定配制的加利福尼亚柴油。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3(b) 本节应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水域运行的机动休闲船只的噪音限制。1993年之前制造的发动机的船只噪音不得超过90分贝(A),而新发动机的船只噪音不得超过88分贝(A)。船只在海岸线附近也不应超过75分贝(A)。执法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分贝计,并且噪音测量程序可以随着技术进步进行更新。噪音限制不适用于参加受监管比赛或进行特定准备活动的船只。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5(a) 根据《车辆法典》第9850条编号或由联邦政府机构登记的机动休闲船只的船主,不得在内陆水域内或水域上,或在距州海岸线一英里范围内的海洋水域内或水域上,以超过以下噪音水平的方式操作或授权操作该船只: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5(a)(1) 对于1993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发动机,在符合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推荐规程SAE J2005(休闲机动船静态声级测量程序)时,噪音水平为90分贝(A)。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5(a)(2) 对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发动机,在符合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推荐规程SAE J2005(休闲机动船静态声级测量程序)时,噪音水平为88分贝(A)。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5(a)(3) 按照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推荐规程SAE J1970(海岸线声级测量程序)规定测量的75分贝(A)噪音水平。然而,符合本款规定的噪音水平测量,不排除根据第(1)或(2)款进行噪音水平测试。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5(b) 为执行本条规定之目的使用分贝测量设备的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该设备的使用方法。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5(c) 本部门可以通过法规修订测量程序,在认为有必要适应技术进步时。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5(d) 本条不适用于在地方公共实体或美国海岸警卫队许可下,在赛船会、赛艇比赛中,进行试航时,或进行官方速度记录试航时,在许可授权的时间和指定区域内参加比赛的机动休闲船只。此外,本条不适用于在获得对准备活动发生区域有管辖权的地方实体颁发的许可后,为比赛或赛船会做准备的机动休闲船只。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5(e) 本条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加州水域内故意向船只或船上的人投掷或发射物体,并且该行为不属于其他特定刑事犯罪,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首次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 (30) 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再次发生,罚款可高达 (5,000) 美元,监禁时间可达 (90) 天。如果是第三次或更多次,罚款最高可达 (10,000) 美元,并处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恶意地通过手动、机械或其他方式向在本州境内或与本州接壤的任何水域上的船只或船只乘员投掷、抛掷或发射物体,且该行为不构成违反《刑法典》第 (242) 条或第 (594) 条的规定的人,犯有轻罪。首次定罪,处罚应为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 (30) 天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第二次定罪,处罚应为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 (90) 天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第三次或后续定罪,处罚应为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5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根据特定的噪音水平限制,对用于机动休闲船只的内燃机销售进行了限制。对于1974年至1976年间制造的发动机,噪音不得超过86分贝(dBA);对于1976年至1978年间制造的发动机,限制为84分贝(dBA);而对于1978年之后制造的发动机,限制为82分贝(dBA)。这些噪音水平是在距离船只50英尺处测量的。

任何人不得零售或要约零售任何用于机动休闲船只的内燃机,该内燃机在运行时超过以下噪音水平: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6(a) 对于在1974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且在1976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发动机,噪音水平为86分贝(dbA),在距离机动休闲船只50英尺处测量。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6(b) 对于在1976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且在1978年1月1日之前制造的发动机,噪音水平为84分贝(dbA),在距离机动休闲船只50英尺处测量。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4.06(c) 对于在1978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发动机,噪音水平为82分贝(dbA),在距离机动休闲船只50英尺处测量。

Section § 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水上安全使用船只、滑水板、水上飞机及类似装置的规则。它禁止鲁莽、疏忽地操作这些装置,或在酒精和/或药物影响下操作。法律设定了具体的血液酒精浓度限制:休闲船只为0.08%,非休闲船只为0.04%,超出这些限制将面临法律后果。

如果发现有人受影响,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并且操作后三小时内进行的化学测试证据将用于推断操作时的血液酒精水平。对于海岸警卫队官员提供的此类违法行为证据,适用特殊规定。最后,本法律适用于在加州水域使用的国内和外国船只。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a) 任何人不得以鲁莽或疏忽的方式使用任何船只或操控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以危及任何人的生命、肢体或财产。主管部门应制定关于船只、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使用方式的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命、肢体或财产的危险,并符合设备设计用途的合理使用。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b) 任何人不得在酒精饮料、任何药物或酒精饮料与任何药物的综合影响下驾驶任何船只或操控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c) 如果任何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0.08%或更高,则该人不得驾驶任何休闲船只或操控任何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d) 如果任何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0.04%或更高,则该人不得驾驶除休闲船只以外的任何船只。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e) 任何药物成瘾者不得驾驶任何船只或操控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本款不适用于正在参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3章第1节第3条(自第11875条起)批准的麻醉品治疗计划的人。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f) 任何人不得在酒精饮料、任何药物或酒精饮料与任何药物的综合影响下驾驶任何船只或操控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并且在操作过程中,实施任何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疏忽法律在使用船只、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时施加的任何义务,该行为或疏忽直接导致除其本人以外的任何人的身体伤害。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从直接目睹违法行为的美国海岸警卫队军官、准尉或士官处获得的口头或其他信息,可作为本州执法人员根据美国宪法、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刑法典》第836条对违反本条 (b)、(c)、(d) 和 (e) 款的行为进行逮捕的必要合理理由的唯一依据。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h) 在根据 (c) 款进行的任何起诉中,如果该人在操作后三小时内进行化学测试时,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08%或更高,则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该人在操作休闲船只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0.08%或更高。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i) 在根据 (d) 款进行的任何起诉中,如果该人在操作后三小时内进行化学测试时,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04%或更高,则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该人在操作非休闲船只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0.04%或更高。
(j)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j) 在任何刑事诉讼的审判中,或刑事诉讼的初步程序中,因涉嫌违反 (b) 或 (f) 款规定,在酒精饮料影响下驾驶船只或操控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的行为而引起的,该人在测试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如通过对该人的血液、呼吸或尿液进行的化学测试所示,应产生以下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j)(1) 如果当时该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低于0.05%,应推定该人在涉嫌犯罪时未受酒精饮料影响。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j)(2) 如果当时该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0.05%或更高,但低于0.08%,该事实不应产生该人是否受酒精饮料影响的任何推定,但该事实可与其他有效证据一并考虑,以确定该人在涉嫌犯罪时是否受酒精饮料影响。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j)(3) 如果当时该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0.08%或更高,应推定该人在涉嫌犯罪时受酒精饮料影响。
(k)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k) 本条不限制引入任何其他有效证据,以证明某人是否摄入了任何酒精饮料或在被指控的犯罪发生时受酒精饮料影响。
(l)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l) 本条适用于使用受州管辖水域的外国船只。

Section § 6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因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机动船只或使用水上设备(如滑水板)而被捕时会发生什么。治安官可以要求进行化学检测(血液、呼吸或尿液),以检查该人体内是否存在物质。被捕者有权拒绝这项检测,但应知道警官可以获得搜查令来强制执行。此外,他们在决定是否进行检测或检测过程中,无权要求律师在场。根据他们所在的位置和身体状况,可能会进行不同类型的检测。例如,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可能无法选择所有检测选项。

如果他们选择呼吸检测,他们应该知道这种检测不保留样本,因此他们可以选择进行血液或尿液检测以保留证据。对于患有某些疾病(例如血友病)的人,适用特殊条件,某些检测可能会被豁免。总的来说,除了化学检测,警官仍然可以收集其他证据,如果特定检测不可用,将使用其他选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a) 在本节中,“机械驱动船只”指任何由机械主动驱动的船只,无论该机械是否为主要驱动来源。
(b)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b)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b)(1) 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酒精饮料或任何药物影响下,或在酒精饮料和任何药物的综合影响下,操作机械驱动船只或操纵水橇、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并依法逮捕该人,因其违反第655条(b)、(c)、(d)、(e)或(f)款的任何规定,可要求该人提交血液、呼吸或尿液样本进行化学检测,以确定血液中的药物或酒精含量。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b)(2) 被捕者应被告知以下所有事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b)(2)(A) 可能因其在酒精饮料或任何药物影响下,或在酒精饮料和任何药物的综合影响下,操作机械驱动船只或操纵水橇、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而被提起刑事诉讼。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b)(2)(B) 他或她有权拒绝化学检测。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b)(2)(C) 警官有权申请搜查令,强制被捕者提交血液样本,如《刑法典》第1524条(a)款第(16)项所述。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b)(2)(D) 在表明是否接受化学检测之前、在决定进行哪种化学检测之前,或在进行所选化学检测期间,他或她无权要求律师在场。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c) 如果某人因在酒精饮料影响下操作机械驱动船只或操纵水橇、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而被依法逮捕并接受化学检测,该人有权选择进行血液或呼吸化学检测,逮捕警官应告知该人有此选择。如果被捕者无法完成所选检测,或声称无法完成,则该人应接受剩余的检测。如果血液或呼吸检测,或两者均不可用,则适用(n)款。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d) 如果某人因在任何药物影响下,或在酒精饮料和任何药物的综合影响下,操作机械驱动船只或操纵水橇、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而被依法逮捕并接受化学检测,该人有权选择进行血液、呼吸或尿液化学检测,警官应告知该人有此选择。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e) 选择进行呼吸检测的人,如果逮捕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在任何药物影响下,或在酒精饮料和任何药物的综合影响下,操作机械驱动船只或操纵水橇、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并且逮捕警官有明确迹象表明血液或尿液检测将揭示该人受影响的证据,则该人也可能被要求进行血液或尿液检测。逮捕警官应在其报告中说明该信念和明确迹象所依据的事实。该人应有权选择进行并完成血液或尿液检测,逮捕警官应告知该人被要求进行额外检测,并且他或她可以选择血液或尿液检测。如果被捕者无法完成所选的任何一项化学检测,或声称无法完成,则该人应接受并完成另一项剩余的化学检测。
(f)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f)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f)(1) 选择进行呼吸检测的人,应在呼吸检测之前或之后被告知,呼吸检测设备不保留任何呼吸样本,并且在呼吸检测之后将没有可供该人或任何其他人后续分析的呼吸样本。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1(f)(2) 该人还应被告知,由于不保留呼吸样本,该人将有机会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该样本将免费保留,以便有可供后续分析该人血液酒精含量的留存物。如果该人完成呼吸检测并希望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供保留,则该样本的采集和保留方式应与该人最初选择血液或尿液检测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655.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或操作机动船只,除非当地规定另有说明,否则在距离正在沐浴的人100英尺以内,或距离沙滩、游泳浮台、船只停靠和乘客上下船的地方200英尺以内,您的船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英里。如果您正在滑水,则不被视为正在沐浴。

此限速规定不适用于救援或公共安全船只,例如救生员船只或执法船只,尤其是在它们从事安全活动时。这些类型的船只也不受地方限速规定的约束,但它们必须遵守其他特定的操作规则。

“救生船只”是指公共机构拥有并用于水上救援的船只,“公共安全活动”包括巡逻、交通管制、协助遇险船只以及搜救行动等任务。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a) 任何机械驱动船只的所有人、操作员或指挥人员,若在以下未受当地规章制度另行管辖的区域内,以超过每小时五英里的速度使用或允许使用该船只,即构成违规: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a)(1) 距离任何正在沐浴的人员100英尺以内。就本条而言,从事滑水运动的人员不应被视为正在沐浴。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a)(2) 距离以下任何一项200英尺以内: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a)(2)(A) 沐浴者常去的沙滩。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a)(2)(B) 游泳浮台、跳水平台或救生索。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a)(2)(C) 船只停泊的通道或浮码头,或用于乘客上下船的浮码头。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b)(1) 船只,包括个人水上摩托艇,明确可识别为从事公共安全活动的救生船只。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b)(2) 从事直接执法活动或公共安全活动,并显示第652.5条(a)款规定的独特蓝色灯光的公共安全船只。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b)(3) 个人水上摩托艇,明确可识别为救生船只或公共安全船只,在冲浪区内操作。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c)
(b)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c)(b)款所述的船只也免受根据第660条通过的任何地方性限速规定,但应按照第655.7条(c)款的规定操作。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d)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d)(1) “明确可识别为救生船只”指由公共机构操作或拥有的授权救生水上救援船只。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2(d)(2) “公共安全活动”包括公共机构批准的巡逻、交通管制、协助遇险船只、打捞作业、消防、提供医疗援助、搜救以及培训。

Section § 6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制定并执行关于船只在本州水域如何操作的规则。这些规则应与联邦政府和美国海岸警卫队制定的航行法律和规则相符,以确保船只操作的安全性和一致性。

部门可以制定规章,以建立和维护本州水域内船只及其设备使用的航行规则和引航规则,这些规则应与联邦航行法中包含的规定或由美国海岸警卫队颁布的航行规则相符。

Section § 6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包租船上的船员不得在酒精、药物或两者共同影响下工作。它还禁止船员在受影响期间从事非法行为或疏忽职责,如果此类行为导致船上其他人受伤。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4(a) 任何人在受酒精饮料、任何药物或酒精饮料与任何药物的综合影响下,不得在任何包租船上担任船员。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4(b) 任何人在受酒精饮料、任何药物或酒精饮料与任何药物的综合影响下,不得在任何包租船上担任船员,且在此服务期间,不得从事任何法律禁止的行为,或在使用该船只时,疏忽任何法律规定的职责,该行为或疏忽直接导致除其本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身体受伤。

Section § 655.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执法人员发现操作非娱乐性船舶的人员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0.01%,该人员将被禁止操作该船舶24小时。这项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05(a) 任何人不得操作非娱乐性船舶,为期24小时,如果该人被一名执法人员发现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0.01%。执法人员应命令该人停止服务24小时。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05(b) 本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655.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特定违法行为,并且故意拒绝执法人员要求进行血液、呼吸或尿液检测,法院可以加重其处罚。这些额外处罚可能包括罚款、监禁,或两者并处,但不会超过另一部法律设定的上限。为了适用此规定,拒绝行为必须在法庭上正式提出并得到证明。这项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5(a) 凡被判犯有第655条 (b)、(c)、(d)、(e) 或 (f) 款任何违法行为的人,经法院认定故意拒绝执法人员根据第655.1条要求进行血液、呼吸或尿液化学检测的,法院可处以加重处罚,包括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并处,但不得超过第668条规定的最高处罚。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5(b) 根据 (a) 款故意拒绝接受化学检测的行为,应当被提出并证明。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5(c) 本条于199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55.6

Explanation

如果你未满21岁,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01%时驾驶机动船只或类似水上交通工具,这是违法的。即使没有正式的血液检测,只要能证明你饮酒并驾驶了水上交通工具,也同样适用。如果你违反了这项规定,首次违规将面临最高100美元的罚款;一年内第二次违规最高200美元;同期内第三次违规最高250美元。此外,你还必须完成酒精教育或社区服务计划。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6(a) 任何未满21岁的人,如果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0.01%,而驾驶任何机动船只或操作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即属违规行为。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6(b) 如果某人在驾驶任何机动船只或操作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时未满21岁,且受酒精饮料影响或作用,无论是否进行了化学检测以确定该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并且事实裁决者认定该人已饮用酒精饮料并在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0.01%的情况下驾驶任何机动船只或操作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则可认定该人违反了(a)款规定。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6(c) 第655.1条适用于违反本节的行为。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6(d) 违反本节规定者,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美元)的罚款。在先前导致定罪的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发生的第二次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美元(200美元)的罚款。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先前导致定罪的违规行为后的第三次或任何后续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美元)的罚款。被认定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被要求参加《车辆法典》第23502条规定的酒精教育或社区服务计划。

Section § 655.7

Explanation

如果你驾驶的个人水上摩托艇配有用于停止发动机的安全挂绳,那么在高速行驶时,你需要将它系在自己身上或你的装备上。不要改动发动机熄火开关,并且始终安全驾驶,避免危险操作,例如在100英尺内跳越尾波或突然近距离急转弯。除了紧急救援人员外,你不能在日落后或日出前操作个人水上摩托艇。此外,如果发动机熄火开关缺失或无法正常工作,不要驾驶或允许他人驾驶船只,除非该船只享有特定豁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那些配备了强劲发动机、总长较短且在2019年12月4日或之后建造或应配备熄火开关的船只。表演者或参加经授权活动的人员可获得豁免,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a) 操作制造商配备了挂绳式发动机熄火开关的个人水上摩托艇的人员,在滑行状态或高于排水速度运行时,应将挂绳系在自己身上、衣服上或个人漂浮装置上,视具体船只情况而定。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b) 如果制造商配备的发动机熄火开关或发动机油门以任何方式进行了改动,从而阻碍或阻止发动机熄火开关按其预期方式运行,则任何人不得操作该个人水上摩托艇。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c) 所有个人水上摩托艇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合理和谨慎的方式操作。不合理或不必要地危及生命、肢体或财产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在距离另一艘船只100英尺内跳越或试图跳越其尾波,将个人水上摩托艇驶向水中的任何人或船只并在近距离急转弯以溅湿船只或人员,或以某种速度和接近另一艘船只的距离操作,导致任何一方操作员必须在最后一刻急转弯以避免碰撞,均属于不安全或鲁莽的船只操作。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d) 任何人不得在日落到日出之间操作个人水上摩托艇。本款不适用于在执行公务的海上巡逻队、港口警察或紧急救援人员。
(e)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e)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e)(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发动机熄火开关或发动机熄火开关连接件缺失、断开或无法正常运行,操作动力驱动的封闭式船只的人员不得操作或授权他人操作该船只在滑行状态或高于排水速度运行。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e)(2)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则 (1) 款不适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e)(2)(A) 船只的主驾驶台安装在封闭式船舱内。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e)(2)(B) 船只未配备发动机熄火开关,且根据《美国法典》第46篇第4312节的规定,无需配备。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e)(3) 就本款而言,“封闭式船只”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船只: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e)(3)(A) 总长小于26英尺。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e)(3)(B) 能够产生115磅或更大静推力。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e)(3)(C) 要么配备了发动机熄火开关,要么是在2019年12月4日或之后建造的。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f) 本节不适用于从事专业表演的表演者,或参加由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或由对活动举办区域有管辖权的当地实体颁发的许可证授权的帆船赛、竞赛、海上游行、锦标赛、展览或其他活动的人员。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5.7(g) 任何违反本节的行为均属违规。

Section § 65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涉及事故的船舶操作员的责任。它要求他们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不危及自身船舶和船员的前提下,协助受影响的人。善意提供援助的个人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他们的行为是谨慎的。

公职人员的救援行为通常不会被起诉,除非他们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如果雇员未能谨慎行事,其雇主(公共实体)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已发出警告但被忽视,公共实体仅对严重过失承担责任。

船舶操作员必须按照与联邦标准类似的规定报告事故。公共机构必须向部门提交事故报告。如果公共机构未能报告,他们将面临失去未来补助资金的风险。部门对报告保密,但可以向相关方披露基本的事故详情。该法律适用于各种船舶,包括外国船舶和公共船舶。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a) 船舶操作员在发生碰撞、事故或其他海事伤亡事件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船员和乘客的情况下,有责任向受碰撞、事故或其他海事伤亡事件影响的其他人提供切实可行和必要的援助,以使其免于或最大程度地减少由碰撞、事故或其他海事伤亡事件造成的任何危险。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b) 任何遵守 (a) 款或第 656.1、656.2 或 656.3 条规定的人,或在船舶碰撞、事故或其他海事伤亡事件现场无偿且善意地提供援助,且未受到被援助人的反对,不应对因提供援助而寻求的任何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责任,也不应对在提供或安排打捞、拖曳、医疗救治或其他援助方面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但前提是提供援助的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其行为符合一个普通、合理谨慎的人应有的行为。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c)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c)(1) 根据本法典从事救援的公共实体个体雇员不应作为适当的被告方,并应根据动议予以驳回,除非该雇员违反了除规定一般救援义务的法规之外的其他法规,或犯有压迫、欺诈、恶意或故意漠视他人安全的行为。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c)(2) 如果该个体雇员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未能像一个合理谨慎的人那样行事,雇用该个体雇员的公共实体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c)(3) 如果公共实体已就造成需要救援的危难的危险发出了合理的书面、电子或口头警告,并且遇险方有合理的机会收到该警告,则该公共实体仅对其雇员以严重过失方式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d) 涉及海事伤亡或事故的船舶的所有人、操作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报告该海事伤亡或事故。部门应制定法规,为受本法典管辖的船舶维护统一的海事伤亡和事故报告系统,以符合美国海岸警卫队或其任何继承者颁布的联邦海事伤亡和事故报告法规。根据《公法 92-75》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 33 篇第 173 部分所载的联邦法规,治安官或港口警官在收到涉及因划船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失踪的海事伤亡初步报告后,应立即通过最快的方式将报告转交至部门。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d)(1) 与部门签订合同以从部门获得执法补助资金的公共机构,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完成并向部门提交其响应或收到报告的任何划船事故的报告。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d)(2) 已从部门获得任何执法补助资金的公共机构,如果未按 (1) 款要求提交事故报告,部门应认定其在未提交报告之日起的最多五个财政年度内无资格获得未来的补助资金,除非该公共机构能证明有正当理由。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d)(3) 部门应采取合理措施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d)(3)(A) 从公共机构获取根据 (1) 款要求提交的任何完整报告。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d)(3)(B) 在根据 (2) 款采取行动之前,通知公共机构未能提交 (1) 款要求的报告。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6(e) 本条所要求的报告以及部门就该报告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提及,也不得作为任何一方在任何旨在追讨损害赔偿的法律诉讼审判中过失或尽职的证据。

Section § 656.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驾驶船只时发生事故,并损坏了他人的财产,如果情况允许安全停车,你必须停车。你应该找到财产所有人并告知你的联系方式和船只信息,或者,如果你找不到他们,就在显眼位置留下一张包含相同信息的纸条,并立即通知当地执法部门。

Section § 656.2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水域驾驶船只并发生事故,你必须向任何受伤人员或现场的警察提供你的姓名、地址、船只注册信息和船主姓名。你还需要帮助任何受伤人员,比如送他们去医院,只要这不会严重危及你的船只或乘客的安全。

Section § 656.3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水域驾驶船只并卷入导致有人死亡或失踪的事故,你需要立即报告该事故。在现场完成所有必要步骤后,并且如果没有警官在场可以提供所需信息,你必须联系负责该水域的当地执法机构;如果你不确定联系谁,则联系事故发生地的县治安官。

除第656.1条和第656.2条的规定外,在本州水域发生事故的任何船舶的运营者,如果明知或有理由知道该事故导致任何人死亡或失踪,则在履行本分部的要求后,并且如果事故现场没有执法人员可供提供第656.2条要求的信息,应立即向对该水域拥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报告事故,或者,如果不明,向事故发生地县的治安官报告。

Section § 6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创建公共信息和研究项目,旨在减少涉及船只和船舶的事故和损害。

部门被授权制定一项公共信息和研究计划,以减少本章所涵盖船舶操作中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Section § 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美国政府的正式授权官员或机构要求获取根据第656条收集的特定信息,部门必须向他们提供该信息。

Section § 65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安全拖曳滑水者、水上滑板者或类似设备使用者的规则。如果您在操作船只拖曳他人,船上必须有一名年满12岁或以上的额外人员来观察滑水者。某些小型摩托艇有例外情况。除非当地规定另有说明,否则拖曳活动在日落至日出之间是被禁止的。专业表演和比赛有特定的豁免。此外,以可能导致滑水者与物体或人员相撞的方式操作船只或拖曳设备也是非法的。最后,参与者不得以危及他人安全的方式滑水。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a)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水域操作船只拖曳一人或多人进行滑水、水上滑板或类似活动,除非船上除操作员外,还有一名至少12岁的人员,能够观察被拖曳人员的进展。
本款不适用于由被拖曳人员实际操作且长度不足16英尺的摩托艇,此类摩托艇的设计使其无法在艇内或艇上载运操作员。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管理此类水上交通工具操作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为人员和船只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b)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任何水域操作船只拖曳一人或多人进行滑水、水上滑板或类似活动,任何人也不得在日落至日出之间的任何时间从事滑水、水上滑板或其他类似活动,但本州水域中,根据本章颁布的地方条例、法律或法规规定了这些活动禁止时间的,则不适用上述时间限制。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c) 本条的 (a) 款和 (b) 款不适用于从事专业表演的表演者,或根据第268条授权参加赛艇、船只或滑水比赛或其他水上活动的人员。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d) 任何人不得操作或操控任何船只、拖绳或其他装置,以影响或控制滑水板、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的方向或位置,从而导致滑水板、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或其上任何人员,与任何物体或人员相撞或撞击。本款不适用于由同一船只拖曳的两个或更多人在滑水板、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上发生的碰撞。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e) 任何人不得操作滑水板、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以危及任何人的生命、肢体或财产。

Section § 6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休闲船只使用者对个人漂浮装置(PFD)的要求。船上每人必须配备一件可穿戴式个人漂浮装置,并且必须按照其标签和(如果适用)手册的说明使用。长度超过16英尺的船只还需要一件可抛掷式个人漂浮装置。13岁以下儿童必须穿着个人漂浮装置,除非他们在甲板下或船舱内。乘坐个人水上摩托艇或被拖曳(例如滑水)的人员需要穿着个人漂浮装置,但某些专业活动或穿着专为滑水设计的湿式潜水服的情况除外。紧急救援和客船有不同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a) 任何人不得使用休闲船只,除非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a)(1) 船上为每位乘员配备至少一件可穿戴式个人漂浮装置。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a)(2) 每件个人漂浮装置均按照其批准标签上的要求使用。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a)(3) 如果个人漂浮装置的批准标签提及所有者手册,则该个人漂浮装置应按照其所有者手册中的要求使用。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b) 任何人不得使用长度为16英尺或以上的休闲船只,除非船上除小节 (a) 要求的可穿戴式个人漂浮装置数量外,还配备一件可抛掷式个人漂浮装置。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c) 任何人不得在船只航行时搭载13岁以下儿童操作休闲船只,除非符合以下至少一项要求: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c)(1) 儿童穿着经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的适当个人漂浮装置。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c)(2) 儿童在甲板下或封闭舱内。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d) 乘坐个人水上摩托艇的人员,或被船只拖曳进行滑水、水上滑板或类似装置活动的人员,潜水员使用的水下机动装置除外,应穿着经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的可穿戴式个人漂浮装置,并按照批准标签和制造商说明使用。水下机动装置是指一种可由人员驾驶进行潜水、转弯和浮出水面操作的拖曳式或自驱动装置,专为水下使用而设计。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d)(1) 本小节不适用于乘坐个人水上摩托艇的人员或被船只拖曳进行滑水活动的人员,如果该人员是从事专业表演的表演者,或根据美国海岸警卫队许可证或根据第 268 节 (a) 小节授予的其他许可证授权,准备参加或正在参加官方赛艇比赛、海上游行、锦标赛或展览。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d)(2) 代替穿着本小节所述的经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的可穿戴式个人漂浮装置,在标记航道上进行回转滑水的人员,或进行赤脚滑水、跳跃滑水或花样滑水的人员,可以选择穿着专为该活动设计并由制造商标记为滑水湿式潜水服的湿式潜水服。根据本段选择穿着滑水湿式潜水服的每位滑水者,其拖曳船只上应携带一件本小节所述的经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的个人漂浮装置。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e) 小节 (a) 和 (d) 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13岁或以上操作休闲船只的人员,如果该船只正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f) 小节 (a) 不适用于操作“客船”(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6卷第2101(31)节)或“小型客船”(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6卷第2101(47)节)的人员。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g)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g)(1) “封闭舱”是指船上由舱壁或帆布围合,并有顶棚覆盖的空间。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g)(2) “航行中”是指除摩托艇、帆船或船只抛锚、系泊或搁浅之外的所有时间。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3(h) 违反本节规定者,按第 668 节 (a) 小节的规定处以违规罚款。

Section § 6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16岁以下的儿童不能驾驶马力超过15的机动船。但也有例外,例如风力驱动且长度小于30英尺的船只,或者用于停泊船只与岸边之间接驳的小艇。12至15岁的儿童只有在一名成年人(18岁或以上)在场并监督的情况下才能操作这些船只。此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特定活动,如专业表演或比赛。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轻微违法行为。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未满16岁的人不得操作功率超过15马力的机动船只,但长度不超过30英尺且设计以风力为主要推进来源的船只,或直接用于停泊船只与岸线之间或停泊船只与另一停泊船只之间的小艇除外。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5(b) 除(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12、13、14或15岁的人不得操作功率超过15马力的机动船只,或长度超过30英尺且设计以风力为主要推进来源的船只,除非该人在船上由一名年满18岁且专心监督船只操作的人陪同。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5(c)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5(c)(a)款和(b)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5(c)(1) 作为专业表演者操作船只的人。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5(c)(2) 参加有组织的帆船赛、船只比赛或滑水比赛的人。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5(c)(3) 参加根据第268条授权的海洋活动的人。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5(d)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以及任何允许其他未满16岁的人违反本条规定操作船只的人,均构成违规行为。

Section § 658.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操作船只并拖曳滑水者,您必须展示滑水旗以示意某些情况,例如滑水者在水中或滑水绳从船上伸出。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最高15美元的小额罚款。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专业表演、比赛或其他经特别授权的水上活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7(a) 拖曳滑水者的船只操作员未能展示或促使展示滑水旗(如《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7009节(a)款所述),以表明以下任何情况的,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十五美元($15)的罚款: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7(a)(1) 倒下的滑水者。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7(a)(2) 在水中准备滑水的滑水者。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7(a)(3) 从船只伸出的滑水绳。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7(a)(4) 在船只附近水中的滑水板。
(b)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7(b)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58.7(b)(a)款不适用于从事专业表演的表演者,或从事赛船、船只或滑水比赛或竞赛,或根据第268节授权的其他水上活动的个人。

Section § 65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部门以一致的方式制定州水域的标记规则。这些规则不得与美国海岸警卫队设定的规则冲突。此外,任何城市、县或个人都不能以违反部门指导方针的方式标记水域。

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用于本州水域的统一航行标志。此类规章制度不得与美国海岸警卫队规定的标志相冲突。任何城市、县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部门规定的标志相冲突地在本州水域设置标志。

Section § 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船只管理规定,例如时间限制或速度限制。但是,这些规定不得与州法规冲突。所有地方规定必须在生效前至少 30 天提交给州部门,除非是紧急规定。如果发生灾难等紧急情况,地方实体可以制定紧急的船只安全规定,这些规定立即生效,并可持续长达 60 天,除非经部门批准延长。如果地方规定不一致或出于安全需要,州部门也可以为跨越多个区域的水域制定统一的规定。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0(a) 任何由除本章规定以外的法律条款,由除本部门以外的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县、市、港务局、区或除本部门以外的任何州机构)通过的与船只相关的条例、法律、规章或规则,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仅限于日间时间限制、速度区、特殊使用区域以及卫生和污染控制,且该措施不得与本章或本部门通过的规章相冲突。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由除本部门以外的任何政府实体通过的与船只相关的措施,应在通过前和生效日期前至少 30 天提交给本部门。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0(b) 本部门可以制定特殊规则和规章,管理在两个或多个县、市或其他政治分区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水域使用船只的情况,如果该水域没有特殊规则或规章存在,或者如果本部门认定该水域使用船只的当地法律不统一,且统一是可行和必要的。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0(c)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0(c)(1) 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县、市、港务局、区或州机构,如果法律另行授权其通过管理船只的使用、设备及相关事项的措施,可以制定不与州关于在该实体管辖水域使用船只的一般法律相冲突的紧急规则和规章,如果这些紧急规则和规章是因灾难或其他公共灾害而为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0(c)(2) 根据 (1) 款通过的紧急规则和规章应在通过后立即生效,并可在其后保持生效不超过 60 天。这些紧急规则和规章应在其通过之时或之前提交给本部门。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0(c)(3) 在将根据 (1) 款通过的紧急规则和规章提交给本部门后,本部门可以授权通过实体使这些紧急规则和规章生效超过 60 天,该期限是根据灾难或情况所需。

Section § 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登记船只的船主,如果有人经其允许使用船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论船主是否直接参与,船主都需承担责任。如果使用船只的人是船主的直系亲属,则推定其使用船只已获得船主的同意。船主的责任上限为:一人受伤或死亡赔偿一万美元 ($10,000),多人受伤或死亡赔偿两万美元 ($20,000),财产损失赔偿一万美元 ($10,000),除非船主直接存在过失。

造成事故的船只操作员必须在任何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且只有在操作员无法支付赔偿时,才会动用船主的资产。支付赔偿的船主可以向操作员追偿。如果因多人受伤或死亡支付的赔偿总额达到两万美元 ($20,000),船主的责任即告终止。某些方,如附条件销售的卖方和动产抵押权人,不被视为本法所指的船主。任何相关诉讼不会因受伤者或责任人的死亡而中止,且损害赔偿金与《民法典》中的规定一致。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1(a) 根据本法典编号的未登记船舶的每一位船主,均应对因任何经船主明示或默示许可使用和操作该船舶的人,无论是否为船主业务,在操作该船舶时的过失,而造成的人员死亡或受伤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且该人的过失应在所有民事损害赔偿目的上归责于船主。如果船舶在受伤、死亡或损害发生时,处于船主的配偶、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儿子、女儿或船主家庭其他直系成员的控制下,则应推定该船舶是在船主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操作的。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人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但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或允许追偿超出实际遭受的伤害或损害。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1(b) 本条规定的船主因归责过失而承担的责任,且并非因委托人与代理人或雇主与雇员关系产生,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对一人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金额限制为一万美元 ($10,000);在一人限额的约束下,对一人以上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金额限制为两万美元 ($20,000);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对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金额限制为一万美元 ($10,000)。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1(c) 根据本条规定,因归责过失而对船主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能在本州内对该操作员进行人身送达,则其过失归责于船主的船舶操作员应被列为被告。判决生效后,应首先向被送达的操作员的财产追偿。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1(d)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因归责过失而对船主进行了追偿,则船主应代位取得受伤害人或财产受损人的所有权利,并可向操作员追偿对船主判决和追偿的所有款项及费用。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1(e) 如果船主的受托人经船主明示或默示许可,允许他人操作船主的船舶,则该受托人和该操作员均应被视为本条 (c) 和 (d) 款意义上的船主船舶操作员。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1(f) 在一次事故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船主可以和解并支付因人身伤害或死亡而产生的任何善意索赔,无论是否已判决,且该等支付应相应减少船主因该事故而承担的总责任。累计支付总额达到两万美元 ($20,000) 应免除船主根据本条规定因归责过失而产生的、因该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所有责任,且并非因船主过失或委托人与代理人或雇主与雇员关系产生。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1(g) 如果船舶根据附条件销售合同出售,且该船舶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则该卖方或其受让人不应被视为本条关于归责过失规定中的船主,但买方或其受让人应被视为船主,无论该合同条款如何,直至卖方或其受让人重新取得船舶占有权。未占有船舶的动产抵押权人不属于本条关于归责过失规定中的船主。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1(h) 根据本条规定,基于归责过失的诉讼不应因任何受伤害人或根据本条规定负有责任的人死亡而中止。任何已故人员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根据本条规定,基于归责过失提起的任何人身伤害诉讼中,可追偿的损害赔偿金应与根据《民法典》第 956 条可追偿的损害赔偿金相同。

Section § 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新的地方法规或法律,以及对它们的任何修改,都必须提交给该部门备案。这确保了该部门始终了解当前地方法律的最新变动。

根据本章通过的条例或地方法规的副本,及其任何修订,应当在该部门的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治安官,无论是为州政府、市、县还是其他地方政府工作,都要执行本特定章节以及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如果他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有州法律、法规或地方规定被违反,他们可以拦截并登临本章所涵盖的任何船只进行检查。

本州或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其他政治分区的所有治安官均应执行本章以及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并在履行该职责时,如果该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违反州法律或法规或地方条例的行为,则有权拦截并登临受本章管辖的任何船只。

Section § 6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人员在加州水域发生船只事故时,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涉事人员。执法人员必须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员当时在酒精、药物或两者影响下驾驶船只。

Section § 663.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在特定区域内为县、市或区工作的港口警察,你必须执行关于船只和安全规定的特定法律。你可以截停船只并在必要时发出出庭通知,其权限与其他警官相同,特别是根据第664条。 执勤时,你必须穿着清晰可辨的制服,如果你使用船只,它必须按照部门设定的指导方针,漆成并标记成易于识别为警用船只的样子。

Section § 6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正在开船,并且一名治安官或港口警察(他们可以通过制服或有标记的船只识别出来)命令你停船,你必须立即服从并允许他们靠近你的船只。

受本章管辖的每艘船只,如果在航行中并被授权执行本章规定的治安官或港口警察合法命令停船并停泊,且该治安官或港口警察身着执法机构或港口警察制服,或乘坐明确标示属于执法机构或港口警察的船只,则应立即停船并停泊,或以允许治安官或港口警察船只靠泊的方式操纵。

Section § 6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获得州政府的财政援助,用于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这些项目涵盖搜救、划船活动管理和赛事监督等活动。各县通过一个特定的公式获得资金,该公式确保每个县获得的资金不少于其在 1996-97 财政年度获得的金额,除非项目被削减或存在资格问题。只有当县承诺将资金专门用于划船安全和执法、用船只地方税收匹配资金,并提交必要的财务和活动报告时,才会提供援助。公园和娱乐部也单独获得援助。此项援助的拨款申请必须提前提交,并且事后需要提交详细的支出报告。该部门负责监督此项目,制定规则并评估其有效性。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a) 本州的每个县有权获得州财政援助,用于其管辖水域的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如本节所规定。本节所指的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包括搜救行动、溺水者遗体打捞、执行州和地方的划船活动管理措施、船只检查以及有组织水上活动的监督。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b) 县内的公共机构以及公园和娱乐部有权通过其所在县获得援助,用于其管辖水域的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且该援助应计入对该县的援助;但根据 (h) 款提供的用于公园和娱乐部管辖水域的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的援助,不应计入对县的援助。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c)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c)(1) 根据第 85.2 节为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拨款的资金中,该部门应采纳并使用一个公式,该公式首先向各县分配资金,以确保任何县获得的资金不少于其在 1996-97 财政年度获得的金额,除非该县的项目被削减,或该县不符合本节的资格要求。如果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的总金额少于 1996-97 财政年度可用的金额,则分配给每个县的资金应按总基金相对于 1996-97 财政年度的减少比例进行削减。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c)(2) 其次,从剩余资金中,该部门应向符合条件的县分配资金,这些县已根据 (i) 款提交了拨款申请,但未根据 (1) 项获得拨款。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c)(3) 根据 (1) 项分配的资金总额不应超过为划船安全项目拨款的 50%,除非该部门确定需要超过 50% 的金额以满足 (1) 项中规定的最低分配要求。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d) 根据本节,县或县内公共机构有资格获得的援助金额不应超过其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的总成本。尽管有 (c) 款 (1) 项的规定,任何县在任何财政年度获得的金额不应超过拨给所有县用于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总资金的 20%。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在 1997-98 财政年度因先前拨款而获得划船安全和执法拨款的县,不应根据本节在 1997-98 财政年度获得额外拨款。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e) 该部门不应向任何县或县内公共机构分配资金,除非该部门收到由监事会每年通过的决议,授权该县参与该项目,并证明该县当年用于划船安全项目的支出不少于该县从船只个人财产税中收到的金额的 100%。根据 (a) 款分配给县的资金,应仅用于在该县开展的、如 (a) 款所规定的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f) 任何根据 (c) 款获得资金分配的县,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60 天内或之前向该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f)(1) 紧接上一个财政年度所收到资金的用途。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f)(2) 紧接上一个财政年度用于划船安全和执法项目的总支出金额。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f)(3) 紧接上一个财政年度所有相关的划船安全和执法以及事故统计数据。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f)(4) 该部门可能要求的与加州划船安全改进有关的所有其他数据。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3.7(g) 该部门应在其提交给立法机构的两年期报告中,提供接受该部门财政援助的各县在紧接前两个财政年度开展的划船安全活动的摘要,以及根据 (f) 款收到的信息摘要。

Section § 66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因某些与船舶相关的违法行为被捕,且未立即被带到法庭,逮捕警官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出庭通知。这份通知会包含被捕人的姓名、所犯罪行和法庭详细信息,出庭日期至少在逮捕后五天。

出庭地点可以是最近的当地法院,如果被捕人要求,也可以是县城法院,或者是由指定官员收取保释金的地点,或者是在水域上犯罪地点50英里范围内的法院。被捕人必须签署一份出庭承诺书才能被释放。

警官会将这份通知提交给治安法官,由法官设定保释金金额。如果被告未出庭,保释金可能会被没收,案件也可能因此结案,保释金将归县政府所有。

如果当事人已承诺出庭,除非他们违反承诺、不支付保释金或不遵守法院命令,否则不会签发逮捕令。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a) 任何人因违反本章或部门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或任何与船舶操作和设备相关的条例或地方法律而被捕时,且该人未立即被带到治安法官面前,逮捕警官应一式两份准备一份出庭书面通知,其中包含该人的姓名和地址、被控罪名,以及该人应出庭的时间和地点。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b) 出庭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必须在逮捕后至少五天。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c) 出庭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应为以下任一地点: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c)(1) 在一名高等法院法官面前,该法官位于被控罪行据称发生所在的县内,且距离逮捕地点最近、最易到达。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c)(2) 应被捕人的要求,在被控罪行据称发生所在县的县城的一名高等法院法官面前。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c)(3) 在经县、市或市县授权收取保释金的官员面前。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c)(4) 在一名高等法院法官面前,该法官的法院距离被控罪行发生地最近道路不超过50英里,且该法官所在的县包含被控罪行据称发生的水域的任何部分。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d) 警官应向被捕人递交一份出庭通知副本,被捕人为了获得释放,必须通过签署由警官保留的通知副本,书面承诺出庭。随后,逮捕警官应立即将被捕人从羁押中释放。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e) 警官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通知副本提交给其中指定的治安法官。随后,治安法官应根据《刑法典》第1275条的规定,酌情确定被告出庭的合理且充足的保释金金额,并应在通知上批注一份由被告签署的声明,其形式应符合《刑法典》第815a条的规定。被告可以在其承诺出庭的日期之前,向治安法官交存如此确定的保释金金额。此后,在案件被传唤到治安法官面前进行提审时,如果被告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治安法官可以宣布保释金被没收,并可酌情命令该案件不再进行任何进一步的诉讼。
一旦作出不再进行任何进一步诉讼的命令,所有作为保释金交存的款项应立即支付给县财政,并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进行分配。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4(f) 对于已书面承诺出庭的人,不得就任何指控签发逮捕令,除非且直到该人违反了该承诺,或未能交存保释金、未能出庭提审、审判或判决,或未能遵守判决的条款和规定(按法律要求)。

Section § 6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书面承诺出庭但未出庭,他们就犯了轻罪。无论他们最初被捕的指控结果如何,这一点都成立。

Section § 66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签署了出庭承诺书但没有交保释金,如果他们没有按承诺出庭,法官必须在20天内签发逮捕令。这适用于他们应该在法官面前出庭,还是在其他可以接受保释金的官员面前出庭。 如果他们未能在接受保释金的官员面前出庭,该官员必须立即将签署的承诺书和任何控告书送交负责该案件的法官。

Section § 66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被指控违反了关于船只操作或设备的法律或规定,审判可以在距离犯罪发生地50英里以内的法院进行。只要法院所在县包含犯罪发生水域的一部分,此规定就适用。

Section § 66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某些划船和船舶设备规定,他们可能会因轻微违规被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或者可能面临处罚更严厉的轻罪。对于某些违规行为,罚款可高达1,000美元,在严重情况下,个人甚至可能面临监禁。与航行灯和眩目灯光相关的特定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较小,最高为100美元。

累犯,特别是那些将划船违规与之前的车辆酒驾(DUI)违法行为混同的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例如更高的罚款、更长的监禁期以及强制参加药物或酒精教育计划。如果在某些划船违规后被发现逃离现场,处罚会显著增加,类似于《车辆法典》中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罚。

总的来说,本节概述了与划船安全和设备相关的一系列违规行为的各种罚款和潜在监禁期限,对于累犯或情节加重的情况,将面临更严厉的后果。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a) 任何人违反第652条 (c) 款、第654、654.05、654.06、655.7、658.3、659、673、674或754条,或根据该等条款通过的任何法规,或根据第655.3条通过的任何关于船舶设备要求的法规,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b)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1) (A) 除 (a)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违反根据第655.3条通过的任何法规,构成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五天,或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该罚款和监禁。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1)(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任何人违反《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4部第1章第5条第6695条 (b) 款中关于眩目灯光的规定,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1)(C)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任何人违反《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4部第1章第5条第6600.1条,即违反美国海岸警卫队航行规则20中关于航行灯光的规定,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2) 任何人违反第658条 (a) 款或 (b) 款,构成违规,并应处以每次违规行为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罚款。
(3)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3)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3)(A) 任何人违反第652条 (d) 款、第655条 (a) 款、第655.05、656或656.1条、第658条 (d) 款或 (e) 款、第663.6或665条,或根据第660条 (b) 款或 (c) 款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构成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该罚款和监禁。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3)(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任何人违反第655条 (a) 款,即违反《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4部第1章第5条第6697条 (a) 款中关于乘坐机动船船头、舷缘或船尾的规定,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4) 任何人违反第652.5条,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b)(5) 任何人违反第655.2条,或根据该条通过的任何法规,构成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c)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c)(1) 任何被判违反第656.2或656.3条的人,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但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该罚款和监禁。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c)(2) 在判处本款规定的最低罚款时,法院应考虑被告支付罚款的能力,并为了司法公正,基于记录中陈述的理由,可以将该最低罚款金额减少到低于本款另行要求的金额。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d) 任何被判违反第658.5条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e) 任何被判首次违反第655条 (b)、(c)、(d) 或 (e) 款,或违反第655.4条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以该罚款和监禁。如果准予缓刑,法院可作为缓刑条件,要求该人参加并成功完成酒精或药物教育、培训或治疗计划,除了施加本法典要求的任何处罚外。为了使所有人都能参加经许可的计划,任何被转介至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36条许可的计划的人,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37.4条确定的其支付能力,支付该计划的费用。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f) 任何被判犯有第655条(b)、(c)、(d)或(e)款第二次或后续违规行为的人,如果在首次被判犯有上述任何一款或第655条(f)款之日起七年内;或任何被判犯有第655条(b)、(c)、(d)或(e)款违规行为的人,如果在单独被判犯有《刑法典》第192.5条(a)或(b)款之日起七年内,或单独被判犯有《车辆法典》第23152或23153条,或《刑法典》第191.5条或第192.5条(a)款,且该单独判决是由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准予缓刑,法院可作为缓刑条件,要求该人执行以下任一事项,如果该事项在该人居住或就业的县内可行: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f)(1) 参与法院指定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2章第9章(自第11836条起)许可的项目,期限至少为基础判决后18个月,并以令法院满意的方式进行。为使所有被要求的人员能够参与,每个人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37.4条的规定,支付与其支付能力相符的项目费用。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f)(2) 参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2章第9章(自第11836条起)许可的项目,期限至少为基础判决后30个月,并以令法院满意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款被命令接受治疗的人员,应在项目结束时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审查委员会申请,以获得法院的满意令。只有在法院批准该满意令后,项目方可颁发成功完成证书。未能在项目结束时获得满意令即构成违反缓刑。为使所有被要求的人员能够参与,每个人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37.4条的规定,支付与其支付能力相符的项目费用。根据本款要求的任何缓刑条件均不得作为减少任何其他缓刑要求的依据。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g) 任何被判犯有第655条(f)款违规行为的人,应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90天但不超过一年,并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250)但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如果准予缓刑,法院可作为缓刑条件,要求该人参与并成功完成法院指定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2章第9章(自第11836条起)许可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在该人居住或就业的县内可行。为使所有被要求的人员能够参与,每个人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37.4条的规定,支付与其支付能力相符的项目费用。
(h)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h)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h)(1) 如果任何人在单独被判犯有第655条(b)、(c)、(d)或(e)款违规行为之日起七年内,再次被判犯有第655条(f)款违规行为,且被准予缓刑,法院应作为缓刑条件,要求该人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五天但不超过一年,并支付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250)但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

Section § 668.1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某些与操作船只相关的违法行为被定罪,法院将要求您完成一项州批准的划船安全课程。您有七个月的时间完成课程并向法院提供证明,该证明必须以特定格式提交,例如通过邮寄。如果您未满18岁,可能需要获得父母的同意才能参加课程。如果您未能完成课程,法院可以给您更多时间或施加其他处罚。

州政府将为这些课程制定规则,决定完成证明的样式,测试课程知识,并确定涵盖课程成本的费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1(a)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第655条 (a)、(b)、(c)、(d)、(e) 或 (f) 款,或第655.2、655.6、655.7、658 或 658.5 条,或第681条 (a) 或 (b) 款,或《刑法典》第191.5条或第192.5条 (a) 款,或经《加州法规》第14篇第6600.1条援引纳入的联邦航行规则和引航规则(不包括设备要求)的人,或经法院认定实施了《加州法规》第14篇第6697条所述的任何行为(涉及机械推进船只,但不涉及操纵任何滑水板、水上飞机或类似装置)的人,当该定罪是因操作船只而产生时,应由法院命令完成并通过部门根据第668.3条批准的划船安全课程。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1(b) 任何根据本条被法院命令完成并通过划船安全课程的人,应在其定罪之日起七个月内向法院提交课程完成和通过的证明。该证明应采用经部门批准的格式,并允许通过美国邮政服务向法院提交。如果被要求完成并通过划船安全课程的人未满18岁,法院可以要求该人获得父母同意才能报名参加课程。如果该人未能完成并通过划船安全课程,法院可以延长完成期限或施加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1(c) 部门应制定法规以执行本条,包括批准第668.3条规定的划船安全教育课程,规定完成和通过证明的格式,批准用于表明对课程主题内容适当掌握的考试,并规定向课程参与者收取的任何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提供课程所产生的开支。

Section § 6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将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的资金分配给地方机构、非营利组织和教育机构。这些资金可用于划船安全教育奖学金、购买用于划船课程的船只和安全设备,以及提供个人水上交通工具课程的教育材料。部门负责制定规则以有效实施此项工作。

Section § 66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部门批准并提供划船安全课程。这些课程旨在教育参与者如何操作休闲船只以及避免在加州水域造成污染。

此外,部门必须设立一个自愿的个人水上摩托艇教育课程,该课程可在网上及可能以其他形式提供,并需听取加州州警协会的意见。该课程侧重于个人水上摩托艇的安全操作和污染预防。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3(a) 为第668.1节之目的,部门应批准其认定能有效教育课程参与者了解加州水域基本规则、操作休闲船只的正确和安全方式以及为避免与划船相关的环境污染可采取的行动的划船安全课程。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68.3(b) 部门应开发一项个人水上摩托艇教育课程,该课程应有效教育课程参与者了解加州水域的基本规则、操作个人水上摩托艇的正确和安全方式以及为避免与个人水上摩托艇相关的环境污染可采取的行动。该课程应是自愿的,并应向团体、个人和俱乐部提供。该课程应在部门网站上提供,并可根据部门的决定以其他形式提供。部门在开发该课程并使其在互联网上可用时,应咨询加州州警协会。

Section § 668.5

Explanation
如果船主因违反某些航行法规并在过程中非法致人死亡而被定罪,他们的船只可能会被扣押1到30天。船主必须支付扣押期间的费用。法院在决定是否扣押前会考虑失业或经济困难等因素。 “船舶”一词适用于任何水上交通工具,但不包括从事州际或国际贸易的船只。码头在扣押船只期间,除非其行为构成极度疏忽或故意损害,否则不对船只损坏负责。

Section § 6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门根据本章制定的任何法规,都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关于法规采纳方式的某一部分所概述的特定程序。

Section § 673

Explanation
如果你经营船只租赁业务,那么每次有人从你这里租船时,你都必须保存一份详细的记录。这份记录应包括租船人的姓名和地址、船只的识别号,以及船只租出和预计归还的时间。你必须将这些记录保存至少六个月。

Section § 674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或经营船只租赁业务,或者你在其中工作,你不能让顾客租用船只,除非该船只已配备所有法律要求的安全设备。这些设备可以由你或租船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