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

Explanation
本节将该法律命名为《游艇和船舶经纪人法案》,该法案管理与游艇和船舶经纪业务相关的实践。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游艇经纪相关的关键术语。“经纪人”是指为报酬帮助他人买卖或租赁游艇,但自己不拥有这些游艇的人。他们也可以安排长期游艇租赁。“销售员”、“女销售员”或“销售人员”是持牌经纪人的雇员,他们为佣金执行类似的任务。“游艇”是指任何长度在16英尺或以上、重量低于300总吨、用于水上航行并由发动机或帆驱动的船只。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定义: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1(a) “经纪人”是指除第710条另有排除外,为报酬或预期报酬,为他人从事或协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的人: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1(a)(1) 出售或要约出售、购买或要约购买、招揽或获取游艇挂牌信息、或协商游艇的购买、出售或交换,且不拥有这些游艇的人。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1(a)(2) 出租或租赁、要约出租或租赁、提供出租、招揽游艇出租挂牌信息、或协商游艇租赁权的出售、购买或交换,租赁期在任何12个月内对任何一个人或企业连续超过90天,且不拥有该游艇的人。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1(b) “销售员”是指除第710条另有排除外,为报酬或预期报酬,受雇于持牌经纪人从事(a)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自然人。该术语包括“女销售员”和“销售人员”。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1(c) “游艇”或“船只”是指任何长度为16英尺或以上且总吨位低于300吨,用于水上航行并设计为由机械或帆推进的船只。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公众人士都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查阅部门关于游艇经纪人和游艇销售员的记录。

Section § 70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本条创建或发送的任何电子文件,例如声明或许可证,必须符合《民法典》特定条款中为“记录”设定的标准。

根据本条电子生成或传输的任何声明、许可证或其他记录,应当符合《民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2.5章(自第1633.1条起)项下“记录”的要求。

Section § 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负责执行特定条款的局长的职责和权力。局长可以根据州公务员指导方针雇佣员工并设定其薪酬,同时确保这些员工与持牌经纪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局长负责界定员工职责,管理执照颁发流程,并在必要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此外,局长可以制定并实施规章制度,以确保本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并可在需要时设立分支机构。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a) 局长可以依照《州公务员法》(始于《政府法典》第18500条),选拔、聘用并确定为妥善执行本条规定所必需的雇员的薪酬,但部门的任何雇员不得为财务或其他个人利益而作为董事、股东、高级职员、成员、代理人、销售员或雇员在持牌经纪人的业务中持有权益。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b) 局长可以规定所有雇员的职责。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c) 局长可以规范和控制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的临时和永久性颁发、拒绝、暂停和撤销。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d) 局长可以履行所有其他为妥善执行本条规定所必需的行为和职责。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e) 局长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禁令或其他方式强制执行本条规定。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f) 局长或部门的任何成员可以为执行本条规定之目的主持宣誓。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3(g) 局长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始于第11371条)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本条规定,并可以授权部门在为妥善执行本条规定所必需的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Section § 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就如何管理与某项特定法案相关的事务向一个部门提供建议。该部门在实施任何关于该法案的新法规或修改后的法规之前,必须将其提交给委员会征求意见。

Section § 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部门主管设立一个官方印章。这个印章可以用来核实部门处理的文件。它还规定,当记录的副本经此印章认证后,在任何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下,都与原始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5(a) 局长可以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印章和部门使用的其他装置,这些印章和装置可用于认证本条文要求且由部门控制的所有文书和文件。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05(b) 本条文要求且存放在部门办公室的所有记录和文件的副本,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认证后,在所有案件中均应被接受为证据,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70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司法部长代表该部门处理与本条相关的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此外,司法部长必须就根据本条规定或在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Section § 707

Explanation

每年7月1日前,本法律要求该部门创建并在线发布一份持牌经纪人和销售人员的名录。他们还可以分享额外信息,并定期发布关于本规定下相关活动的公告。

该部门应在每年7月1日或之前发布或促使发布持牌经纪人和销售人员名录,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名录。该部门可发布其认为适宜的补充信息,并可定期发布关于本条管理下产生的事宜的公告。

Section § 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经纪人或销售员的工作。只有获得许可的人才能从事或提供相关服务。经纪人不得使用虚构的商业名称,除非该名称已在其许可上注册。此外,如果某个虚构的商业名称与之前已颁发且仍在生效的许可上的名称相同或相似,管理部门将不会再颁发带有该名称的许可。

Section § 709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持牌经纪人和销售人员在其专业工作中从事欺诈、欺骗行为或作出严重误导性陈述。

Section § 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在处理游艇业务时,哪些人不会被视为“经纪人”或“销售人员”。如果您出售自己的游艇,或者公司通过未因此获得额外报酬的常设高级职员出售其游艇,您将不被归类为经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院指定的个人(如受托人)以及处理止赎销售的人员也被排除在外。该规定还豁免了涉及超过300总吨的大型游艇、新游艇或船舶的交易,以及通过受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监管的批发机动车拍卖进行的销售。

第701条中规定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员”的定义不包括以下各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0(a) 直接就其本人拥有的游艇执行本条规定之任何行为的人,或者,在公司通过其未因此获得特别报酬的常设高级职员就公司拥有的游艇执行本条规定之任何行为的情况下。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0(b) 律师在履行其律师职责时提供的服务。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0(c) 任何接管人、破产受托人或根据任何法院命令行事的其他人。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0(d) 任何涉及出售受游艇担保权益止赎约束的财产的交易,该交易仅由担保权益持有人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1章(第75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在根据担保权益持有人的书面请求清算收回的抵押品时进行。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0(e) 任何涉及出售、租赁或出租超过300总吨的游艇或同时出售的其附属船只的交易。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0(f) 任何涉及出售、租赁或出租新游艇或船舶的交易。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0(g) 任何由受机动车辆管理局监管的批发机动车拍卖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

Section § 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从事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的工作,除非你能证明你在提供服务时持有有效的执照,否则你不能通过起诉来要求获得报酬。简单来说,你需要持有执照才能通过法院要求付款。

Section § 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和销售员如何获得报酬。它明确指出,持牌经纪人不能向未持牌的人支付从事房地产任务的报酬,但可以向其他州或国家的经纪人支付佣金。销售员只能从其持牌的经纪人那里获得报酬,并且不能直接向其他经纪人付款,只能通过自己的经纪人进行。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2(a) 任何持牌经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雇佣或补偿任何从事本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的人,如果该人并非受雇或受补偿经纪人名下的持牌经纪人或销售员,但持牌经纪人可以向其他州或国家的经纪人支付佣金。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2(b) 任何销售员不得接受除该销售员当时所持牌的经纪人之外的任何人为从事本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而支付的补偿。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2(c) 任何持牌销售员不得向根据本条持牌的任何经纪人支付任何从事本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的补偿,除非通过该销售员当时所持牌的持牌经纪人。

Section § 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从事通常需要经纪人执照的活动,只要参与这些活动的每一位合伙人都持有有效的经纪人执照。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合伙企业从事需要经纪人执照的行为,前提是合伙企业通过其行事的每一位合伙人均须是持牌经纪人。

Section § 71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持牌经纪人收到用于交易的资金,他们必须尽快将这笔钱存入中立托管账户或他们自己管理的信托账户。这些资金必须保留在信托账户中,直到经纪人收到提供资金的人的书面指示,详细说明资金应如何使用。如果经纪人想将资金用于未明确说明的用途,他们需要获得该人的书面同意。经纪人必须保存所有交易的清晰记录。收到资金的销售人员应将其交给他们的经纪人。

“中立托管”指的是根据《加州金融法典》由特定持牌个人运营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托管服务。

持牌经纪人,如果接受他人与本条规定交易相关的资金,且未尽快将这些资金存入中立托管机构,则应将资金存入经纪人在银行或认可存款机构维护的信托基金账户中,并应将所有资金保留在该账户中,直至经纪人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支付资金。书面指示还应列明经纪人可以使用其所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如果经纪人希望将存款用于书面指示中未包含的用途,经纪人应首先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明确授权经纪人提议的资金用途。书面同意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形式提供给经纪人。应单独保存所有根据本节收到的资金记录,并应进一步说明其处置情况。持牌销售人员收到的任何资金应由该销售人员交付给其当时受其许可的经纪人。
在本节中,“中立托管”指由根据《金融法典》第 (6) 部分(自第 (170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或由《金融法典》第 (17006) 条第 (a) 款或第 (c) 款所述的任何人经营的托管业务。

Section § 715

Explanation
如果您通过持牌经纪人买卖游艇,经纪人必须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买卖双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该声明应详细说明售价,并列出所有费用和贷项。如果涉及游艇交换,声明应描述游艇并注明任何额外支付的现金。经纪人会签署这份声明以确认其准确性。如果托管公司处理交易并提供声明,经纪人则无需提供单独的声明。

Section § 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经纪人在从事任何需要执照的船只买卖交易之前必须做的事情。首先,经纪人需要获得其所代表的人签署的书面许可,其中应详细说明船只的描述以及任何销售条款,例如挂牌类型、价格、佣金和维修许可。

如果涉及购买要约,则必须包含相同的详细船只描述,以及定金详情和销售条件。如果准备了交易文件,经纪人必须向签署人提供一份副本,并在原始文件上注明签收。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6(a) 任何经纪人,未经其委托人签署书面授权,不得从事本条规定需要执照的任何交易。出售授权书应包含对船只的描述,包括未登记船只的注册号,或如果船只已在联邦机构登记,则应包含其名称、官方编号和母港。该书面授权书还应说明挂牌类型、总挂牌价格、经纪人约定的佣金或其他报酬,以及任何授权进行的维修。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6(b) 购买要约应包含对游艇的描述,包括未登记船只的注册号,或如果船只已在联邦机构登记,则应包含其名称、官方编号和母港。该书面购买授权书还应说明定金金额、销售条款,以及在交易未完成时定金不予退还的任何意外情况或条件。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6(c) 当经纪人准备或代表经纪人准备出售或购买的书面授权书时,经纪人应向签署该授权书的人交付一份副本。副本的签收应在原始书面授权书的正面注明。

Section § 71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申请经纪人执照,你需要填写并签署部门提供的特定表格。申请时,你还需要支付经纪人执照考试的费用。

申请经纪人执照,应当使用部门规定的表格提交,并由申请人签署。申请时应附带经纪人执照考试费。

Section § 718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销售员执照,你需要填写部门提供的一份特定表格。你和你的雇佣经纪人都必须在上面签字。申请时,你还需要支付销售员执照考试的费用。

Section § 719

Explanation

在加州申请游艇经纪人执照,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岁,在过去两年内没有违反本法律的记录,了解游艇经纪业务,并且要么有加州销售人员或经纪人经验,经营海洋业务三年,或在其他州担任经纪人三年。您需要提供税务申报表、担保公司声明、营业许可证,或其他州的执照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需要至少一名合格的合伙人,公司需要一名合格的高级职员。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a) 个人应被视为符合提交经纪人执照申请的资格,如果根据部门记录显示,该个人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a)(1) 年满18周岁。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a)(2) 在过去两年内未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传唤或处罚。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a)(3) 具备游艇经纪业务和行业原则的实际知识和理解。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a)(4) 在其申请前五年内,曾作为加州持牌销售人员受雇至少一年;或在其申请前五年内,曾持有加州经纪人执照;或拥有并经营销售新旧游艇的海洋业务至少连续三年;或在其他州受雇为经纪人或游艇销售人员,且该雇佣是其主要职业,并在申请加州经纪人执照前立即连续三年。在其他州担任经纪人或在加州销售新旧游艇的海洋业务雇员的就业证明应以下列所有形式提供: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a)(4)(A) 州(如适用)和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申请人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收入证明,适用于在加州提交申请前的三年期间。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a)(4)(B) 如果已投保,申请人担保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在保函签发期间,未因欺诈或重大虚假陈述而对保函采取任何行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a)(4)(C) 由任何州、县或市机构颁发的所有营业许可证副本,如适用,包括申请人在申请加州经纪人执照前的三年期间,在加州经营游艇或船舶经纪业务或销售新旧游艇的海洋业务所使用的虚构营业名称(“dba”或“doing business as”)。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a)(4)(D) 如果申请人在其他州经营游艇或船舶经纪业务且该州要求经纪人或销售人员执照,则需提供该州颁发的当前执照证明。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b) 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则申请人的一名合伙人应具备上述资格。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19(c) 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则根据本条规定指定获得执照的公司高级职员应具备上述资格。

Section § 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要求提供证据,以核实申请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执照的人,或申请经纪人执照的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诚信和良好信誉。如果需要,部门的局长可以举行听证会来审查这些证据,并且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则会安排听证会。

在颁发房地产经纪人执照之前,部门可以要求其认为适当的证明,以核实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员执照申请人,或任何提出申请的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诚实、真实性和良好声誉。为此目的,局长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召开听证会,并且应申请人的要求,必须召开听证会。

Section § 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想成为游艇经纪人的人必须通过笔试,以证明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他们需要了解英语、游艇经纪业务所需的数学知识、重要的商业原则以及买卖游艇所需的法律文件。他们还需要理解船舶所有权转让的联邦法律、海事留置权、代理合同、必要的游艇设备和商业道德。如果有人未能通过考试,可以在支付费用后再次尝试;但如果他们三次都未能通过考试,则必须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尝试。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a) 除了任何经纪人执照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诚实、真实和良好声誉证明外,部门应通过笔试确定申请人,如果是合伙企业或公司申请经纪人执照,则应确定其拟通过其担任游艇经纪人的高级职员或合伙人,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a)(1) 具备适当的英语知识,包括阅读、写作和拼写,以及游艇经纪业务中常见的算术计算能力。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a)(2) 了解游艇经纪业务和行业的原则,包括了解所有权证书、编号证书、担保协议、销售单以及根据《车辆法典》登记、编号和转让未登记船舶所有权所需的其他文件。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a)(3) 了解已登记船舶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由美国海岸警卫队执行的联邦法律进行。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a)(4) 了解与船舶相关的海事和海商留置权,以及交通部或其他联邦机构和美国海岸警卫队关于已登记船舶的文件编制、抵押和所有权转让的要求。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a)(5) 了解代理合同以及与船舶相关的挂牌类型和种类以及定金收据。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a)(6) 具备游艇上法定所需设备的一般知识。
(7)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a)(7) 普遍了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信托关系,以及与游艇经纪人和游艇销售人员业务和职业相关的商业道德。
(8)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a)(8) 具备游艇的一般知识。
(b)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b)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b)(1) 如果申请人未能通过所需考试,部门应通知申请人,可建议其进一步学习,并在支付所需费用后,安排补考。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1(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无论何时,如果申请人在第三次尝试时未能通过笔试,他或她将被禁止在第三次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参加考试。

Section § 7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首次获得经纪人执照,该执照有效期为一年。

之后,只要他们提交正确的申请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就可以每两年续期一次。

首次颁发给经纪人的执照有效期为一年。此类执照在提交所需申请并支付所需费用后,可以续期,每次续期两年。

Section § 723

Explanation
房地产销售员的首次执照有效期为一年。此后,执照可以每两年续期一次。续期时,销售员需要其经纪人出具推荐信,确认其诚实可靠。续期需要提交申请并支付续期费用。

Section § 724

Explanation

如果你要续期经纪人或销售员执照,你需要在当前执照到期前提交申请并支付续期费。如果你错过了这个时间,你的执照就会过期,必须退还,但之后可以通过支付额外罚款来恢复。恢复执照不需要重新考试。如果你的执照因未付款而失效,你可以在伪证罪处罚下申请恢复。如果你的执照过期后违反了规定或法律,部门可以拒绝恢复,但他们必须书面通知你拒绝的理由。如果销售员执照因不可控事件而过期,可以在没有罚款的情况下与新的经纪人恢复。所有收取的费用将用于相关业务,存入州财政部,并且部门可以在主管批准下设立一个周转基金。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4(a) 按照部门规定的表格提交的经纪人或销售员执照续期申请,应在先前执照签发期满的最后一天之前向部门提交,并附上适用的续期费。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4(b) 未按照 (a) 款规定续期的所有执照,应在其签发期满的最后一天午夜失效,并应立即退还给部门。此后,执照只能在提交申请后方可恢复,并附上本条规定的续期费以及相当于续期费 50 percent 的罚款。对于仅因未按本款规定支付续期费而失效的执照,其恢复无需进行考试,但须遵守第 726 节的规定。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4(c) 依照 (b) 款规定失效的执照的恢复申请,应当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如果申请人在执照失效后,从事了本条要求执照的任何行为或参与了任何交易,或者在此期间,实施了任何可能导致根据本条暂停或吊销执照的罪行或行为,部门可以拒绝批准恢复。但是,除非将拒绝理由的书面通知邮寄或送达给申请人,否则部门不得拒绝批准恢复。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4(d) 并非依照 (b) 款规定失效且在销售员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失效的销售员执照,可以在支付转让费和(如适用)续期费后,与另一名经纪人恢复,且无需支付罚款。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4(e) 根据本条收取的所有费用,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支付,并附上详细报表,存入州财政部,记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4(f) 根据本条收取并存入州财政部的所有费用,持续拨款用于执行本条的规定,并应依法支付。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4(g) 部门可以设立一个周转基金,金额由其决定,但须经主管批准。

Section § 725

Explanation

加州HNC第725条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销售人员可以获得临时执照。这些临时执照有效期最长为60天,每位申请人只能获得一份。要获得临时执照,申请人必须同时申请临时执照和永久执照,并支付所有费用。

申请必须符合部门的要求,与申请永久执照类似。在临时执照到期前,持照人必须参加永久执照的书面考试,否则他们将面临考试费被没收的风险。如果考试不及格,他们可以在支付费用后重新参加考试。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才能获得临时执照。

临时执照可根据以下条件颁发给销售人员: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5(a) 执照的颁发期限不得超过60天,且每位申请人只能获得一份执照。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5(b)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临时执照和永久执照的申请,并支付所有规定的费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5(c) 申请应符合本条规定中关于永久销售人员执照的部门所要求的形式和条件。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5(d) 在临时执照到期日或之前,持照人应参加永久执照的书面考试。如果持照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费将被没收。如果未能通过所需考试,部门应通知申请人,可建议进一步学习,并在支付费用后安排补考。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5(e)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Section § 72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的执照过期了,并且在两年内没有续期,他们就不能按常规方式续期。相反,他们需要申请一个新的执照,并且所有首次申请者的规定都将适用。

如果销售员或经纪人因为转为另一种执照而让他们的执照过期,那么如果他们的新执照过期了,他们可以在两年内恢复他们原来的执照。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a) 一个人在执照过期两年内未能续期,不得根据第724条续期。该人可以申请并获得新执照,在此情况下,本法所有规定将适用,如同该人首次申请执照一样。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6(b) 如果销售员的执照过期仅仅是因为该销售员获得了经纪人执照,或者经纪人的执照过期仅仅是因为该经纪人获得了销售员执照,则任何一个原执照均可在后一个执照过期两年内,根据第724条的规定予以恢复。

Section § 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部门颁发一种叫做“临时便利证书”的临时许可,用于管理已故经纪人的业务。如果遗产有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他们可以获得此证书。如果没有,已故者的遗孀或其他继承人可以获得该证书,自经纪人去世之日起经营业务90天。此后,唯一能继续经营的方式是参加考试并获得永久经纪人执照。如果有正当理由,管理部门可以延长这个90天的证书。

Section § 7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司如何在加州作为游艇经纪人运营。具体来说,当公司获得经纪人执照时,它允许一名高级职员在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担任经纪人。如果公司希望有更多高级职员担任经纪人,则需要为每位高级职员办理额外的执照并支付相关费用。这些高级职员只能代表公司行事。

如果一名高级职员还想独立从事经纪业务,他们需要单独的执照。法律还允许加州船艇和水道部更改、暂停或吊销高级职员的经纪人执照,而不会影响公司的整体执照。公司在申请执照时必须提供授权高级职员的姓名。最后,如果公司决议进行更改并支付必要费用,则允许更换指定的高级职员。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8(a) 颁发给公司的每一份执照,授权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代表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且该高级职员应在公司的执照申请中指定。当经纪人执照颁发给公司后,如果公司希望其申请中指定的高级职员以外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根据本条规定以其执照从事经纪业务,公司应为每一位此类额外高级职员办理一份额外的经纪人执照。对于公司通过其从事经纪业务的每一位非指定高级职员,除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原始或续期费用。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8(b) 公司通过其获得经纪人执照的每一位高级职员,在该执照下受雇期间,均为持照游艇经纪人,但仅限于作为公司的高级职员,为公司并代表公司从事该业务。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8(c) 获准代表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公司高级职员,如果希望根据本条规定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人或销售员业务,应根据本条规定办理单独的执照。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8(d) 主管部门可以拒绝、暂停或吊销公司执照下任何高级职员的经纪人执照,而无需吊销公司的执照。凡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执照的公司,均应向主管部门提供其董事会决议,其中载明将代表公司行事的高级职员的姓名。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8(e)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执照的每一家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用另一名高级职员替换公司执照中指定的高级职员,前提是该被替换人符合本条规定的经纪人执照资格,且公司支付本条规定的相应原始、续期或转让费用。

Section § 7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合伙企业如何在加州获得游艇经纪人执照。合伙企业执照允许一名指定合伙人无需额外费用即可作为经纪人行事。如果其他合伙人也想作为经纪人工作,他们需要办理自己的执照并支付额外费用。每位合伙人仅被许可代表合伙企业行事。如果合伙人想独立工作,他们必须办理一份单独的执照。州政府部门可以吊销或暂停某个合伙人的执照,而不会影响整个合伙企业的执照。合伙企业必须指定一名合伙人作为执照下的代表,并且可以替换此人,前提是替换人符合资格并支付了所有适用费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9(a) 颁发给合伙企业的每一份执照授权其一名合伙人代表该合伙企业从事游艇经纪业务,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且该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的执照申请中予以指定。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9(b) 当经纪人执照颁发给合伙企业时,如果合伙企业希望除本节规定指定的合伙人之外的任何其他合伙人或多名合伙人以经纪人身份在其执照下行事,该合伙企业应为每一位此类额外合伙人或多名合伙人办理一份额外的经纪人执照。对于除合伙企业通过其从事游艇经纪业务的指定合伙人之外的每一位合伙人,除合伙企业支付的费用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初始或续期费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9(c) 合伙企业的每一位合伙人均被许可作为经纪人行事,只要该合伙人在该执照下是一名持证经纪人,但仅被许可代表合伙企业行事。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9(d) 获许可代表合伙企业作为经纪人行事的合伙人,如果也希望根据本条规定以其自身名义作为经纪人或销售员行事,应根据本条规定办理一份单独的执照。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9(e) 部门可以拒绝、暂停或吊销合伙企业的经纪人执照,针对在其执照下行事的任何合伙人,而不吊销合伙企业的执照。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9(f) 根据本条申请执照的每一家合伙企业,应在申请中列明将代表合伙企业在该执照下行事的合伙人的姓名。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9(g)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执照的每一家合伙企业,可以用另一名合伙人替换合伙企业执照中指定的人,前提是该被替换人符合本条规定的经纪人执照资格,且合伙企业支付本条规定的相应初始、续期或转让费用。

Section § 729.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在2001年7月1日当天在加州获得游艇经纪人执照,它必须在其现有执照到期前,以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形式重新申请执照,以便合法地继续运营。

州政府被要求在2001年2月1日之前通知这些公司这项要求。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9.5(a) 任何在2001年7月1日经部门许可为游艇经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在该日期之后继续获得许可,应当在其现有执照到期日或之前,以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形式向部门申请经纪人执照。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9.5(b) 在2001年2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当向任何经部门许可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关于(a)款所规定的要求的通知。

Section § 730

Explanation

想要获得或续签经纪人执照,申请人必须在加州拥有一份由持牌担保人提供的15,000美元保证金。这份保证金是为了确保经纪人不会从事欺诈或疏忽行为,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有人因此类行为受到损害,他们可以起诉经纪人、其员工,或向这份保证金提出索赔。

如果针对经纪人的保证金提起诉讼,经纪人必须向部门报告,并可能被要求提供另一份保证金。如果保证金在索赔后15天内未能补足,经纪人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最后,如果保证金因非索赔原因被取消,经纪人有30天时间提交一份新的保证金,否则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0(a) 在部门向任何申请人颁发或续签任何经纪人执照之前,申请人应向部门取得、提交并维持一份良好且充足的保证金,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由一家在加利福尼亚州合法经营的企业担保人提供,且条件是申请人不得从事任何欺诈或欺骗行为,或做出任何欺诈性或严重疏忽的陈述,导致经纪人根据本条规定为其服务的任何人遭受金钱损失。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0(b) 如果任何人因持证经纪人或经纪人的销售人员(代表经纪人或在其雇佣范围内行事)对其施行的任何欺诈或欺骗,或对其做出的任何欺诈性或严重疏忽的陈述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且该欺诈、欺骗或欺诈性或严重疏忽的陈述是针对经纪人或销售人员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执照的任何行为而实施或做出的,则该人有权对经纪人、销售人员、经纪人保证金的担保人或部门根据第731条持有的存款提起诉讼。如果就该保证金提起任何诉讼,该保证金的担保人以及已为其签发保证金的持证游艇经纪人应立即将该诉讼通知部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0(c) 如果就持证经纪人的保证金提起诉讼,部门可以要求提交一份额外保证金,且在任何就该保证金提起的诉讼中获得赔偿后,其中所述的经纪人应立即提交一份新的保证金。未能在收到通知(因针对保证金的诉讼或保证金获得赔偿而需要额外保证金)后15天内提交额外保证金,即构成未遵守本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其保证金已被取消或已获得赔偿的持证经纪人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0(d) 如果经纪人的保证金因非因对其提起诉讼而被取消,经纪人应提交一份新的保证金。未能在收到通知(因之前的保证金已被取消而需要新的保证金)后30天内提交新的保证金,即构成未遵守本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其保证金已被取消的持证经纪人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经纪人使用现金保证金而非保函来获得执照时,该保证金必须由相关部门在执照有效期内以及执照到期后四年内持有。如果有人对该保证金提出索赔,部门可以要求经纪人提供额外的保证金。如果经纪人的保证金被用于支付索赔,经纪人必须在30天内补足。否则,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1(a) 代替第730条所要求的保证金而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由部门在执照有效期内以及执照到期后四年内持有。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1(b) 如果根据 (a) 款对持牌经纪人的现金保证金提起诉讼,部门可以要求提交额外的现金保证金;并且,在对该保证金的任何诉讼中获得赔偿后,其中所述的经纪人应立即提交一份新的现金保证金,其金额应等于诉讼或赔偿中规定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第730条 (a) 款中规定的金额,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未能在收到通知要求因针对现金保证金提起的诉讼而需要额外现金保证金,或在现金保证金获得赔偿后30天内提交额外现金保证金,应构成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在此情况下,部门可以暂停其现金保证金已被采取行动或已获得现金保证金赔偿的持牌经纪人的执照。

Section § 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经纪人或销售人员实施某些行为时,拒绝、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些行为包括:作出他人依赖的虚假陈述或广告、滥用客户资金、未经同意未披露同时为买卖双方服务、使用胁迫手段获取业务、未经卖方同意报价与挂牌价不同、以及从事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此外,未能充分监督其销售人员,或未能以客户最佳利益行事,也可能导致纪律处分。违反特定的相关条款或部门规定也是采取执照行动的理由。

如果持照人在作为经纪人或销售人员期间,在执行或试图执行本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部门可以随时拒绝申请,或暂时吊销或永久撤销经纪人或销售人员的执照: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a) 作出任何重大虚假陈述,包括虚假广告或遗漏任何人士所依赖的相关事实。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b) 作出虚假保证,其性质可能影响、说服或诱使根据本条与其进行业务往来的任何人士。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c) 持续且公然地进行虚假陈述,或作出虚假保证,无论是否被他人依赖。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d) 在交易中同时为买方和卖方行事,而未向买方和卖方充分披露该事实并获得其书面同意,除非卖方经纪人并非挂牌经纪人。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e) 将其委托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与其自身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混同,或将其用于委托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且交易中涉及的游艇并非其自有。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f) 支付或使用委托资金,用于第714条未明确授权的用途。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g) 使用胁迫或压迫性手段以获取业务、促成挂牌或参与交易。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h) 未经卖方同意,报价与总挂牌价格不同。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i) 从事任何其他构成欺诈或不诚实交易的行为,无论是对其委托人还是对其他人。
(j)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j) 允许其姓名被用于协助任何非持照经纪人或销售人员规避本条。
(k)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k) 在执行任何需要持有执照的行为时,表现出疏忽或不称职。
(l)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l) 作为经纪人持照人,未能对其销售人员的活动进行合理监督;或作为公司或合伙企业持照人指定的人员,未能对其需要游艇和船舶经纪人执照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活动进行合理监督和控制。
(m)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m) 未能按照其对委托人的信义义务行事,或无视该义务。
(n)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2(n) 违反第708、712、714、715、716、730或731条的任何规定,或部门实施本条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游艇经纪人或游艇销售员在过去四年内做了以下任何一件事,部门可以拒绝、暂停或吊销他们的执照: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执照;被判犯有严重罪行;未能披露重罪判决;散布关于其业务的虚假信息;或者其行为方式足以拒绝其执照申请。

部门可以拒绝游艇经纪人或游艇销售员的申请,或暂停或吊销其执照,如果该经纪人或销售员在紧接的四年内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3(a) 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为其本人或他人根据本条规定获得了执照。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3(b) 已被判犯有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3(c) 向部门隐瞒了其在任何时候曾被判犯有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的信息。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3(d) 明知而授权、指示、默许或协助发布、广告、分发或传播任何关于其业务或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交易的重大虚假陈述或不实陈述。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3(e) 其行为方式足以根据第720节拒绝其经纪人或销售员执照的申请。

Section § 73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成为加州的游艇和船舶经纪人或销售员,您需要接受基于指纹的背景调查。这项调查会查看州和全国的犯罪记录。 负责此事的加州机构会将您的指纹和相关详细信息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随后会提供一份关于州和全国犯罪记录的报告。

Section § 73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拒绝、暂停或吊销经纪人执照的程序。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未能维持保证金或提供所需记录,可以未经听证立即暂停执照。经纪人可以通过快速听证会上诉暂停执照的决定,如果存在充分理由,其执照可能会被恢复。即使经纪人不再持有执照,本部门也有权调查其潜在的不当行为。如果经纪人被认定有过错,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调查和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证人费用和行政费用。如果这些费用未支付,本部门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付款。本部门还可以减少或取消判给的费用,或者如果费用未被处理,可以要求行政法法官重新考虑其决定。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a) 除非经过听证,否则本部门不得拒绝、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条授予的执照,但如果经纪人未能按照第730条 (d) 款的规定维持保证金,或者经纪人未能按照第735.1条的规定向本部门提供任何记录以供检查,本部门可以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暂停执照。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b) 本部门可以主动,并且在收到任何人的经核实书面投诉,其中载明可能构成根据本条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的事实后,应当调查任何经纪人或销售人员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持有执照。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c) 本部门颁发的执照因法律规定而暂停、期满或吊销,或其自愿或非自愿的交回,不剥夺本部门在执照可能被续期、恢复或重新签发期间的权力,以任何法律规定的理由对持照人提起或继续纪律处分程序,作出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命令,或以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理由对持照人采取任何行动。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d) 经纪人因未能按照 (a) 款的规定向本部门提供记录以供检查而被暂停执照的,可以请求在暂停执照后30天内由行政法法官举行快速听证会,以对暂停执照提出上诉。如果能证明有充分理由恢复执照,该经纪人的执照应予恢复。如果未发现充分理由,该经纪人的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e)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e)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e)(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根据本条解决纪律处分程序所发布的任何命令中,本部门可以请求行政法法官指示被认定违反本条一项或多项规定的持照人支付一笔不超过案件调查、起诉和执行合理费用的款项。
就本款而言,“合理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A) 律师、律师助理和调查员的费用和成本,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本部门员工在案件上花费的时间所产生的工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B) 支付给证人或与证人相关的证人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以便利他们出席纪律处分程序并作证,或以便利他们通过视频或其他方式出席宣誓作证。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C) 专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析、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查,无论是独立专家还是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D) 案件准备和呈报所产生的行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准备和文件复印、邮资、电话费、文字处理,无论是独立承包商还是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以及获取经认证的公共文件的费用。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2) 如果受纪律处分的持照人是公司或合伙企业,该命令可以针对持有执照的公司实体或持有执照的合伙企业作出。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3) 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声明的实际费用声明,如果实际费用不可得,则为一份善意费用估算,由主任签署,并包含足够的信息,使行政法法官能够确定与该事项相关的费用以及费用的合理性,应作为案件调查、起诉和执行合理费用的初步证据。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4) 行政法法官在根据 (1) 款请求时,应就案件调查和起诉的合理费用金额作出拟议裁定。本部门可以减少或取消行政法法官判给的任何费用,如果拟议决定未按照 (1) 款的请求就费用作出裁定,本部门可以请求行政法法官重新考虑其决定。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5) 如果作出了追回费用的命令,但未按指示及时支付,本部门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法院强制执行该还款命令。此强制执行权应是本部门对任何持照人要求支付费用的其他任何权利的补充。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4(6) 在任何追回费用的诉讼中,本部门决定的证据应作为付款命令有效性和付款条款的决定性证据。

Section § 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经纪人必须有一个主要办事处,并可以设立额外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都需要自己的执照。经纪人必须将所有办事处的位置和任何变更告知部门。所有执照都必须在各自的办事处显著位置展示。

当经纪人或销售员的执照不再有效,或者信息发生变化时,这些执照需要退还给部门。如果销售员离开其经纪人,他们的执照将被退回注销,并且必须将终止日期通知部门。

此外,经纪人和销售员会获得一张袖珍卡,作为其执照的凭证。如果他们停止工作或不再持有执照,这张卡也必须退回注销。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5(a) 每位经纪人应在本州维持一个固定的营业地点作为其主要办事处,并可在全州设立其他分支机构。任何在本州维持一个以上营业地点的经纪人,应为其维持的每个分支机构办理额外的执照。每位经纪人应随时向部门告知其主要办事处和分支机构的地址以及任何地址变更。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5(b) 每位经纪人的执照应在其主要办事处显著位置展示。该经纪人每个分支机构(如有)的执照应在该分支机构显著位置展示。每位销售员的执照应在其业务所在经纪人的主要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显著位置展示。当经纪人或任何已获发执照的分支机构因任何原因不再持有执照,或当姓名或地址发生变更时,该执照应立即退还给部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5(c) 每位销售员的执照应由雇佣该销售员的经纪人控制,直至执照被注销或销售员离职。销售员从经纪人处离职后,该经纪人应立即将该销售员的执照退还给部门以供注销,并应将确切的终止日期通知部门。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5(d) 执照签发后,部门可向该持照人免费发放一张由部门确定尺寸、设计和内容的袖珍卡,该卡应作为持照人根据本条规定正式获得执照的凭证。当任何已获发卡的经纪人因任何原因不再作为经纪人持有执照时,该经纪人应将发给其的卡邮寄或交付给部门以供注销。当任何已获发卡的销售员因任何原因不再作为销售员时,发给其的卡应邮寄或交付给部门以供注销。

Section § 735.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持牌经纪人,你必须保留所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副本,例如挂牌信息和信托记录,为期四年。如果部门要求查看,你必须出示这些文件。如果你在30天内没有提供,部门可以发出法律传票(传唤)要求提供这些记录。如果你在传票规定的日期后14天内仍未提供记录,如果部门认为公众面临风险,他们可以暂停你的执照。

持牌经纪人应保留所有挂牌信息、定金收据、已注销支票、信托记录以及经纪人就需经纪人执照的交易签署或获取的其他文件的副本,为期四年。这些记录应在部门要求时提供给部门进行检查。如果记录在部门提出要求后30天内未能提供,部门可以传唤要求提供这些记录。如果记录在传唤要求提供之日起14天内仍未能提供,且主管认定如果该经纪人继续持有执照可能对公众构成风险,部门可以根据第734条暂停该经纪人的执照。

Section § 7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接受从2000年1月1日起以电子方式创建的任何电子记录或数字签名。数字签名需要遵守州务卿制定的规定。

部门应接受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通过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通信、接收或存储的任何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指符合州务卿采纳的关于数字签名的法规的签名。

Section § 7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设定与销售员和经纪人执照相关费用的流程。首先,该部门将制定有关费用的规定,确保这些费用足以覆盖实施这些条款的开支。此外,在办理销售员或经纪人执照时,还需要支付一项犯罪记录调查费,该费用由司法部或相关机构指导确定。目前,费用是固定金额,例如新经纪人执照为200美元,其他执照和服务的费用从10美元到200美元不等,包括续期、补办和考试的各项费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a) 该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这些费用应足以补偿该部门实施本条的合理成本。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b) 应针对销售员和经纪人执照收取犯罪记录调查费,其金额由司法部或该部门已向其请求有关申请人犯罪记录信息的任何其他州或联邦犯罪记录保管机构确定,但不得超过补偿该部门进行犯罪记录调查所需金额。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 在该部门根据 (a) 款制定法规之前,以下费用适用: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1) 每份原始经纪人执照两百美元 ($200)。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2) 原始经纪人执照续期每年七十五美元 ($75)。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3) 每份原始销售员执照一百美元 ($100)。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4) 原始销售员执照续期每年五十美元 ($50)。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5) 销售员临时执照二十五美元 ($25)。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6) 经纪人为分支机构获得的每份执照及其每次续期二十五美元 ($25)。
(7)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7) 销售员执照每次转让(针对每次就业变更)十美元 ($10)。
(8)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8) 每份执照副本十美元 ($10)。
(9)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9) 公司或合伙企业执照中每次名称替换十美元 ($10)。
(10)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10) 根据第 727 条授予每份便利证书十美元 ($10)。
(1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6(c)(11) 每次考试二十五美元 ($25)。

Section § 73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文提及的任何法律程序和听证会应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包括司法审查的可能性。此外,在纪律听证会期间,该部门可以作为听证程序的一部分处以民事罚款,而不是采取单独的法院诉讼。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7(a) 本条文项下的诉讼程序和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包括《政府法典》第11523条所规定的司法审查权。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7(b) 除任何其他纪律处分外,并代替在民事法院的单独诉讼,该部门作为由行政法法官主持的纪律听证会的一部分,可以处以第739条所规定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73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中的规定(第709节除外),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他们是明知故犯,则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或两者兼施。具体违反第709节的行为,也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年,或两者兼施。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8(a) 违反本条中某节或某节的某分节(第709节除外)的每次行为均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但故意且明知所违反的节或分节的规定而实施的违反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38(b) 每次违反第709节的行为均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73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规定的规则或任何相关法规,他们每次违规都必须支付 100 美元到 1,500 美元不等的罚款。这笔罚款是加州法律规定的其他潜在罚款之外的额外处罚。

法律诉讼通常由州总检察长代表公众提起,但在小额索赔法院,局长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罚款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对本条目标的影响。

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存入州财政部的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人,对每次单独的违规行为,应承担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的罚款。本节规定的罚款是本州所有其他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或罚款之外的额外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应局长请求提起的每项民事或行政诉讼,应由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或根据第 737 节通过行政听证办公室提起,但当民事诉讼将在小额索赔法院提起时,局长可提起该诉讼。
根据本节对每次违规行为评估的罚款金额,应基于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违规行为对本条宗旨和规定实施的影响的严重程度。根据本节收回的任何款项应存入州财政,记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

Section § 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为了执行本条而采取任何行动,该行动必须在部门发现构成该行动理由的事实之日起三年内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