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加州包租船行业在提供就业、食物、教育和娱乐方面的重要性。它强调了从加州港口出发的观鲸和离岸旅行日益增长的人气。然而,它也指出太平洋海况可能迅速变得危险,尤其是在冬季。因此,为了公众安全和包租船行业的长期成功,适当的安全法规是必要的。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包租船行业通过为加州居民及其游客提供就业、营养食品、教育、娱乐和乐趣,符合公共利益。近年来,人们对鲸鱼在其自然栖息地的欣赏程度大幅提高,伴随着从加州港口出发的离岸游览次数的增加,载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近距离观赏沿岸经过的鲸鱼。由于太平洋海况,尤其是在冬季,可能突然变得恶劣甚至危险,因此,为了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包租船行业的持续活力,最好通过适当的安全法规来保障。

Section § 773.1

Explanation

这段法律条文只是说明了这项立法的名称,它被称为1983年包租船安全法案。这是你引用这项法律的方式。

本条可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3年包租船安全法案。

Section § 7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定义了加州租赁船只运营和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租赁船只”是指可以出租的船,无论载客多少。“包租船”是指在州沿海水域运营的租赁船只,但不包括仅在港口内移动的船只或持有特定点对点服务许可证的船只。“运营者”是负责船只的人,而“承租人”是指通过与运营者签订合同运输至少三名乘客而获得报酬的人。“海岸警卫队”指的是美国海岸警卫队,负责认证救生衣。最后,“人”可以指个人,也可以指任何与这些船只相关的商业实体或团体。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应适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2(a) “租赁船只”指《公用事业法典》第4661条所定义的租赁船只,不论载客人数多少。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2(b) “包租船”指在《公共资源法典》第30103条所定义的沿海区域内,在州的可航水域上运营的租赁船只,无论该船只是否获得州许可。但是,“包租船”不包括任何仅在第34条所定义的港口内运营的船只,或任何在许可范围内运营的点对点服务船只。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2(c) “运营者”指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租赁船只的人。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2(d) “承租人”指通过与运营者签订合同运输三名或以上乘客而获得报酬的人。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2(e) “海岸警卫队”指美国海岸警卫队。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2(f) “救生衣”指经海岸警卫队批准和认证,且能够提供至少90%工厂额定浮力容量的救生衣。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2(g) “人”指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营利性公司、非营利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协会、股份联合会、受托人、接管人、受让人或其他类似实体或代表。

Section § 773.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包租船上搭载七名或以上乘客,该船只必须持有美国海岸警卫队颁发的许可证。没有例外。

Section § 773.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船舶的运营人或承租人不得阻止任何人遵守安全规定,也不得强迫他们违反这些规定。重要的是,如果船长认为船舶状况或恶劣天气导致航行不安全,他们不能强迫船长启航。

如果有人被指控违反此法律,他们可以辩护称,即使受到压力,他们的行为也是安全的,并符合海岸警卫队的指导方针。

“指示”是指通过威胁(例如失去工作)来胁迫某人,以使船长或船员服从不合理的命令。这里的“船长”是指船舶航行期间的负责人。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4(a) 任何运营人或承租人均不得阻止任何人遵守本条的任何规定,或指示任何人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不顾船长关于船舶状况、天气或两者结合使航行不适宜的反对,指示船长启航。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4(b) 对于违反本条的指控,如果鉴于当时船舶和天气的现有状况,船长或其他人员的遵守(无论如何获得)未违反且不会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海岸警卫队的任何规定,并且符合且将符合海岸警卫队推荐的所有安全预防措施和程序,则应构成充分且完全的抗辩。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4(c) 在本条中: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4(c)(1) “指示”指通过威胁失去工作或包租收入来胁迫或试图胁迫,或者,如果是由运营人而非承租人,则指在船长或其他人有理由相信不遵守可能导致其失去工作或包租收入的情况下,提出违反本条的要求。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4(c)(2) “船长”指船舶航行期间负责船舶操作的个人。

Section § 773.5

Explanation

如果您乘坐包租船,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必须确保您穿上救生衣。如果天气或海况恶劣且可能危险,如果船只在靠近陆地时出现漏水或发动机故障等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火灾或船只被拖曳时,您都必须穿上救生衣。此外,在恶劣条件或能见度差的情况下进出港口时,您也必须穿上救生衣,因为紧急情况可能迅速发生。法律规定这些情况是为了确保经营者在事故风险增加时采取预防措施。

包租船的经营者,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均应要求每位乘客穿上救生衣: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a) 当恶劣天气或巨浪对船只或其乘客构成威胁时。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b) 当船只发生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况时: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b)(1) 丧失水密完整性。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b)(2) 在靠近浅滩或岸边时丧失推进力或操舵能力。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b)(3) 海上火灾。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b)(4) 被拖曳时。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c) 当穿越或航行于任何加利福尼亚港口入口处或附近的沙洲或浅滩时,如果天气状况、表层水流、破浪或能见度严重降低,导致发生突发紧急情况的可能性增加,从而可能使乘客在落水前无法穿上救生衣。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d) 在本节中: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d)(1) “可能性增加”是指合理谨慎的经营者对包租船正常运营将避免任何突发事故的确定性降低。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3.5(d)(2) “正常运营”是指无需诉诸紧急程序或其他非常规措施以保持航向的运营。

Section § 773.6

Explanation

如果船只经营者或其雇员、代理人告知乘客为安全起见需穿戴救生衣,并确保救生衣已准备好且易于取用,他们就符合了法律规定。如果有乘客不遵守,经营者需要再次指示他们穿戴救生衣。

经营者,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如果指示乘客使用救生衣,同时宣布乘客为自身安全需要穿戴救生衣,并且经营者,或其雇员或代理人,或经营者的雇员至少一次指示未能穿戴救生衣的乘客穿戴救生衣,且救生衣已拆封、可随时穿戴,并存放在方便取用的地方,则应被视为已遵守第 (773.5) 条规定。

Section § 773.7

Explanation

如果您经营或在包租船上工作,您必须在出发前向乘客进行安全简报。这包括告知他们救生衣的存放位置,演示如何正确穿戴,并解释所有安全设备的位置。您还需要指出应急清单的存放位置。根据州法律,此简报必须明确标明为安全公告,以区别于其他一般信息。

包租船的经营者,或其雇员或代理人,在启航前,应向每位乘客讲解应急程序。在每次航程开始时,应进行公开广播,让所有乘客了解救生衣的存放位置,演示正确穿戴和调整救生衣的方法,了解船上所有救生设备的类型和位置,以及按照《美国联邦法规》第46卷第185.25-1节规定,了解应急核对清单的位置和内容。此公开广播应明确为符合州法律规定的安全简报,以区别于一般信息公告。

Section § 7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包租船经营者告知成年乘客可以根据要求提供救生衣,并规定成年和未成年乘客在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指示时必须穿着救生衣。此外,在船只离港或返港时,经营者必须仔细固定可能伤害乘客的物品。

Section § 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包租船经营者和包租人在其广告中声明,船上为公众安全配备的救生衣已获得美国海岸警卫队的检查和批准。此规定适用于沿海区域的航程。如果他们未能遵守,每次违规可能面临50至100美元的罚款,罚款处理方式将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执行。

Section § 7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港务长认为天气、海况或船只本身不安全,莫罗湾的营运船只经营者就不能驶离或驶入海湾。

Section § 774.2

Explanation
如果海岸警卫队或其他联邦机构制定并执行一项与某些加州船只安全法律非常相似但又相矛盾的规定,那么这些加州法律将不适用。

Section § 774.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节规定,他们可能被指控犯有轻罪,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需要在县监狱服刑长达六个月,或支付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如果经营者(可能是指企业)违反这些规定,他们每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50,000美元的单独民事罚款。此罚款将按照特定商业法律中规定的法院程序处理。

此外,如果有人继续违反规定,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阻止他们,如果他们不服从该禁令,他们可能面临进一步的处罚。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4.3(a) 除第774条另有规定外,违反本条任何规定者,属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4.3(b)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经营者,每次违规应承担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民事罚款。该诉讼应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206条规定的方式提起。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4.3(c) 本条的任何违规行为可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203条规定的方式予以禁止,违反禁令的行为可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207条规定的范围予以处罚。

Section § 77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共实体(例如政府机构)没有义务监测海洋或天气状况。此外,当情况危险时,它们也没有义务警告或阻止船只进出港口。

此外,如果公共实体选择不干预这些情况,它们不应对因此决定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4.4(a) 本条不施加任何强制性义务予任何公共实体,要求其监测海洋或天气状况,或在不安全状况下警告或阻止船只离开或进入港口入口。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74.4(b) 任何公共实体或其雇员均不对因禁止营运船只的经营者离开或进入港口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