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总则船舶交通服务
Section § 445
Section § 445.5
本节定义了特定法规中的“受管辖船舶”。它包括长度为40米或以上的机动船只、长度为8米或以上的拖船,以及在运营时经认证可载运50名或以上付费乘客的船只。
Section § 446
Section § 447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船只在通过指定的船舶交通服务(VTS)区域时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它适用于长度至少20米的机动船、载运付费乘客且总吨位100吨或以上的船只,以及所有挖泥船和浮动设施。
Section § 447.5
这项法律要求特定区域内的某些船舶与当地的海上交通服务部门保持联系。它们必须持续监听专用无线电频道,并随时准备在被联系时作出回应。与海上服务部门的通信应使用英语。此外,船舶需要遵守海上交通服务部门的指导方针,只要这些指导方针不与洛杉矶和长滩港口的其他法律或当地安全计划相冲突。
Section § 448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船舶交通服务提供指导,但不会接管船舶的控制权。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仍需承担其在船舶安全航行和操作方面的常规责任。船舶在船舶交通服务区域内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Section § 448.5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特定区域船舶交通服务的海事交易所,是其所服务所有船舶的代理人。这意味着,船舶不能因海事交易所的服务(即使涉及疏忽)而追究其或其人员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责任。然而,船舶必须保护海事交易所,并对其服务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赔偿。尽管有这些保护,海事交易所仍不能免除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Section § 449
本节解释说,如果海事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符合某些标准,他们将受特定的公司准则约束。本节还明确指出,根据某些加州法律,海事交易所及其人员不被视为溢油预防和响应的“责任方”。
Section § 449.3
本法律条款要求海事交易所与州政府任命的行政官密切合作,共同建立一个用于监控船舶动向的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一旦海岸警卫队开始在洛杉矶/长滩地区运营一个完全由联邦政府资助的VTS系统,海事交易所将不再被允许运营自己的服务。
Section § 449.5
本法律旨在管理洛杉矶和长滩港的船舶交通服务。应管理员要求,海事交易所必须提交船舶交通系统报告。在公开听证会后,管理员会检查该系统是否符合安全计划。如果不符合,管理员将命令进行修改以解决问题。如果海事交易所在六个月内未能执行命令,管理员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撤销其运营授权。如果授权被撤销,管理员将迅速建立新的船舶交通服务,并可能向船舶或港口收取费用以弥补相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