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

Explanation

各县治安官必须帮助在海岸搁浅的船只和人员。他们的职责是营救人员、船只、货物以及冲上岸的物品。为此,他们可以雇用所需数量的人员。如果治安官请求协助,社区中的每个人都必须提供帮助。

各县治安官应向在其海岸搁浅的船只及船上人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和协助。他应尽力营救和保护此类人员、船只及其货物,以及所有可能被海水冲上岸的物品和商品,为此,他可雇用其认为适当的任意数量的人员。所有公民在被要求时应协助治安官。

Section § 511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遇难,所有人或有权占有该财产的人可以在遇难时保留或取回它。但是,如果有人为打捞或营救该财产正当地产生了费用,那么在所有人认领该财产之前,必须先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512

Explanation
如果治安官发现失事财产且无人认领,治安官必须控制该财产,让公正的人对其进行评估,并妥善保管,直到所有权人出现。

Section § 513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受损且迅速变质,治安官可以请求法官批准出售该财产。如果法官认为这有助于相关人员,他们就会下令进行公开拍卖。出售后,打捞、储存和出售的费用将被扣除,剩余款项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514

Explanation
如果在发现遇难财产后90天内,有人主张该财产并能向法官证明是其所有,法官将命令把该财产或其收益交还给主张人。但主张人必须先支付合理的打捞和保管费用。

Section § 515

Explanation

在作出裁决之前,法官会要求声称拥有财产的人提供一份担保金。这份担保金就像一种财务保证,其价值必须是相关财产价值的两倍。它确保如果在三年内有其他人证明他们拥有该财产,该担保金将用于支付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的任何损害赔偿。

在作出命令之前,法官应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提供一份担保金,该担保金须经法官批准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金额为财产或收益价值的两倍。该担保金应以支付所有损害赔偿为条件,即在担保金日期起三年内,任何确立对该财产或收益所有权的人,可能向申请人或其代表追偿的所有损害赔偿。

Section § 516

Explanation
如果保证金被没收,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有权受益人的请求,下令执行该保证金。请求执行的人必须提供证据,并且要承担相关的风险和费用。

Section § 517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驳回一项索赔,你仍然可以起诉该官员,以追回你的财产或其价值。如果你胜诉,官员的费用将从你获得的任何赔偿中扣除,以及其他开支。

Section § 518

Explanation
如果遇难财产在被救助后60天内无人认领,或者在提出索赔后60天内,索赔人未能支付相关费用或提起法律诉讼,该财产可以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某些费用后,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这些费用必须经过县高等法院的批准,并且法官必须将相关详情发送给审计长。

Section § 519

Explanation

如果有受损财产要出售,负责的官员必须至少提前两周进行公开通知。通知可以通过县内的报纸发布;如果县内没有报纸,则需要在出售前至少15天,在县内三个众所周知的地方张贴书面通知。通知中必须包含出售的时间、地点以及待售财产的详细描述。

根据本条规定,每次失事财产出售的公告应由进行出售的官员连续至少两周在县内出版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上发布;如果县内没有报纸出版,则应在出售前至少十五天,通过在县内三个最公共的场所张贴书面或印刷通知的方式发布。每份通知应说明出售的时间和地点,并包含待售财产的详细描述。

Section § 520

Explanation

如果治安官发现失事财产,他们必须立即在加州报纸上刊登至少两周的通知。该通知应详细描述财产,包括任何识别标记或标签。

它还必须说明财产的当前位置和状况,提供其来源船只的名称(如已知),以及船长和商务长的姓名。此外,通知还应说明船只目前所在位置及其状况。

任何治安官,凡其占有任何失事财产者,应立即安排在本州一份或多份报纸上连续刊登至少两周一份致所有利害关系人的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对该财产以及每一捆、箱、盒、件或包裹的详细描述,以及其上所有的标记、品牌、字母和数字。应说明: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0(a) 该财产当时所在位置及其实际状况。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0(b) 该财产来源船只的名称(如已知)。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0(c) 其船长和商务长的姓名。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0(d) 该船只当时所在位置及其实际状况。

Section § 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发布所需通知的费用,将从与这些通知相关的财产或款项中支付。

Section § 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法团接管那些未经同意、在公共土地上停留超过30天且状况不佳的废弃船只或水上交通工具。市政府可以决定出售、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船只,并且必须在出售所得款项中,于30天内支付任何财产税留置权。如果船主明确标明其船只并附上联系信息,市政府必须在移除前15天通知他们。对于有注册号的水上交通工具,其处理规则遵循留置权出售的规定。

此外,市政府可以向遗弃这些船只的个人收取费用,以弥补与移除相关的成本。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2(a) 任何船体、废弃船只、沉船,或任何船舶、船只或其他水上交通工具的部件,如果沉没、搁浅,或被允许以不适航或破旧状态停留于任何市法团或其他对这些土地拥有管辖权或控制权的公共法团或实体的法人界限内的公共所有的水下土地、盐沼或潮汐地上,未经其立法机构决议明示同意,且超过30天未有看守人或其他人员在财产上或附近看管该财产,均属废弃财产。
此后,该市法团或其他公共法团或实体,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为清除目的取得该废弃财产的所有权,而无需清偿该财产上的任何财产税留置权,并且可以使其财产以其认为方便或适宜的任何方式出售、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废弃财产上的财产税留置权应在市法团或公共实体出售该废弃财产后30天内清偿。依照本条进行的任何出售应赋予购买者完整的所有权,购买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该财产。任何出售所得收益应转交财政部长存入普通基金。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2(b) 然而,如果财产所有者在财产上显眼处牢固张贴一份通知,载明所有者的姓名、地址和所有权主张,以及所有者可能指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行事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所有者不住在该州),并在移除前至少10天向对这些土地拥有管辖权或控制权的市法团或其他公共法团或实体的秘书提交该通知的副本,则该市法团或其他公共法团或实体不得出售、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除非该法团或实体已首先向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人(按所有权主张中指定的地址)发出15天通知,要求其移除或促使该财产被移除,并且仅当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人未在该期限内或该法团或实体可能通过决议批准的合理延长期限内移除该财产时。如果水上交通工具上显示有注册号,市法团或其他公共法团或实体应将通知发送给最后注册的所有者,并且处置应按照第504条作为留置权出售处理。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2(c) 任何市法团或其他公共法团可以向任何被该市法团或其他公共法团认定在其法人界限内造成(a)款所述类型的财产成为该款所述的废弃财产的人收取费用,金额不得超过该市法团或其他公共法团根据本条就该废弃财产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

Section § 523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允许执法人员、救生员或海上安全员在特定条件下,将船只从公共水域或公共财产中移走并保管。这些条件包括船只阻碍交通或造成安全隐患、涉嫌被盗,或者船主因伤病无法管理。执法人员还可以移走涉及犯罪或构成环境风险的船只。公共实体可以通过法院追回此类移走船只的费用。此外,如果船只与犯罪活动有关,责任方可能会被责令支付相关费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a) 第663条所述的执法人员,或由县、市或区雇佣的救生员或海上安全员在履行公务时,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可以将船只从公共水域移走,并在必要时对移走的船只进行保管: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a)(1) 当船只无人看管,并停泊、靠岸、搁浅或系泊在陆地上,其位置阻碍交通正常通行,或其状况对使用该水域的其他船只、公共安全或他人财产造成危险时。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a)(2) 当在水域中发现船只,且先前已报案称该船只被盗,或已提出控告并签发逮捕令,指控该船只被侵占时。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a)(3) 当负责该船只的人员因身体受伤或疾病而丧失能力,无法保管或移走该船只时。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a)(4) 当执法人员因涉嫌犯罪逮捕了操作或控制该船只的人员,且执法人员根据本法典或其他法规的任何规定,被要求或允许将,并且确实将,被捕人员不无故拖延地带到治安法官面前时。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a)(5) 当船只妨碍航行或对航行,或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福祉造成危险时。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a)(6) 当船只对邻近湿地、堤坝、敏感栖息地、任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或水质构成威胁时。
(7)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a)(7) 当在水域中发现或操作的船只,其注册有效期在发现或操作该船只之日前已超过一年时。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b) 公共实体根据 (a) 款移走船只所产生的费用,可通过本州法院的适当诉讼予以追回。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c)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c)(1) 第663条所述的执法人员,或由市、县或区雇佣的海上安全员在履行公务时,在执法人员可采取行动的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财产上,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可以将船只移走,并在必要时对移走的船只进行保管: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c)(1)(A) 当在公共财产上发现任何船只,且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船只曾用于实施犯罪时。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c)(1)(B) 当在公共财产上发现船只,且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船只本身提供了犯罪证据,或船只包含可能已发生的犯罪证据且该证据无法轻易从船只中移除时。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c)(2) 尽管有《民法典》第3068条或《车辆法典》第22851条的规定,根据本款移走的船只不得附带留置权,除非确定该船只是在船主明示或默示同意下用于实施犯罪的。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c)(3) 在根据本款移走并扣押船只的任何犯罪起诉中,法院可以命令被判犯有涉及使用船只的罪行的人支付船只的拖曳和保管费用,以及与船只的移走、扣押、保管或放行相关的任何行政费用。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3(d) 就本条而言,“船只”包括船只本身以及操作员用于运输船只的任何拖车。

Section § 524

Explanation
如果船只在私人财产上被发现,且已被报失窃,或者已签发了侵占罪的逮捕令,执法人员可以存放该船只(比如小船)。如果一艘船涉及划船事故并被遗留在私人财产上,而船主不在场批准移走,执法人员可以在等待合理时间后将其移走。但是,如果船主已被联系并拒绝授权,执法人员则不能移走它。本法律不允许执法人员超越其通常的管辖范围行事。

Section § 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未经同意在公共水域、公共或私人财产上遗弃船只。如果你遗弃船只,作为最后注册的船主,你很可能要承担移除船只的费用。违反此规定将面临 1,000 至 3,000 美元的罚款,并且你可能还需要支付移除费用。大部分罚款将进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帮助地方机构处理废弃船只。地方机构可以申请该基金的补助,但必须自筹 10% 的费用,并有地方项目来管理水上危险。州政府对处置已交出船只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害不承担责任。负责部门可以制定规则来管理这些程序。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a) 除紧急且直接关乎船上人员安全的考量外,任何人在未经该财产所有者或合法占有或控制该财产的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下,不得在公共水域或公共或私人财产上遗弃船只。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b) 依照 (a) 款规定方式遗弃船只的行为是初步证据,表明记录在案的最后注册船主,若未曾将其中所有权或权益的任何放弃通知相关注册或备案机构,则应对该遗弃行为负责,并因此承担船只移除和处置的费用。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c) 违反本条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并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但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罚款。此外,法院可命令被告向负责移除和处置船只的机构支付该机构因此项移除和处置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d) 依照本条规定征收和收取的罚款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d)(1)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d)(1)(A) 百分之八十的款项应存入特此设立的“废弃船只清除基金”专项基金。该基金中的款项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专门用于部门向地方机构发放的补助金,以用于清除、移除、储存和处置第 522 条所述的任何废弃财产作为公共滋扰,或用于处置第 526.1 条定义的已交出船只、失事或拆解船只或其部件,或任何其他对航行构成重大危险的部分淹没物体,这些物体来自通航水域或邻近的公共财产,或经土地所有者同意的私人财产。这些补助金不得用于清除、移除、储存或处置商用船只。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d)(1)(A)(B) 在评估地方机构根据 (A) 项提交的补助金申请时,部门应高度重视以下两个因素: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d)(1)(A)(B)(i) 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存在一项积极的地方执法计划,以控制和防止船只遗弃行为。
(i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d)(1)(A)(B)(ii) 地方层面存在一项水下航行危险清除计划,该计划规定了对水上危险的控制或清除,包括但不限于废弃船只、失事船只、危险漂浮物、水下船只和物体,以及废弃码头和桩柱。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d)(1)(A)(C) 部门根据 (A) 项授予的补助金,应由获得补助金的地方机构提供百分之十的配套资金。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d)(1)(A)(D) 作为根据本款获得补助金的条件,地方机构应向部门报告部门认为适当的关于根据本条移除或预计移除的废弃和已交出船只的数据。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d)(2) 百分之二十应按照《刑法典》第 1463.001 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e) 国家不承担因处理或处置已交出船只(如第 526.1 条所定义)而对任何个人或实体(公共或私人)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害的责任。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f) 部门可制定规章制度以执行本条规定。

Section § 525.5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相关部门提出策略,以阻止休闲船只被遗弃,并让船主更容易将船只交给公共机构处理,而不是直接丢弃。这些建议需要考虑划船爱好者的需求,以及环境或安全等任何障碍。它们还应估算有多少船只可能被移交而非遗弃。

一个废弃船只咨询委员会将协助制定这些建议,其成员包括来自各个与划船相关的领域的人士。委员会成员将无偿服务,且不报销费用,但部门将协助他们履行职责。该报告需在2005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a) 2005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关于防止休闲船只被遗弃的策略建议,并促进船主将其休闲船只移交给公共机构进行处置,以代替遗弃的能力。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b) 这些建议应基于部门在管理现有废弃船只减量计划方面可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数据。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c) 这些建议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c)(1) 休闲划船社区在能够妥善且经济地处置休闲船只以代替遗弃方面的需求和愿望。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c)(2) 在启动允许休闲船只移交给公共机构以代替遗弃的计划之前需要解决的任何环境、经济、安全或实际问题,以及该计划或任何可以防止休闲船只被遗弃的计划所带来的相关益处。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c)(3) 估计可能移交给地方机构以代替遗弃的船只数量。
(d)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1) 主任应任命一个废弃船只咨询委员会,以协助部门准备建议。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2) 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的代表: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2)(A) 划船执法机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2)(B) 从事休闲船只打捞或处置的实体。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2)(C) 船只经销商。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2)(D) 划船、帆船和游艇组织。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2)(E) 公共及私人码头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3) 委员会成员应无偿服务,且不得由州报销费用。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5.5(d)(4) 部门应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5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共机构如何处理不适航和废弃的船只。如果这些船只没有登记、找不到船主,并且满足通知要求,机构可以对其进行估价、出售或处置。在移走之前,必须在船只上张贴通知;移走后48小时内,应通知船主。如果找不到船主,通知将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船主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后15天内认领其财产,或者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对移走提出异议。15天后,公共机构可以出售或处置该财产,所得款项将存入废弃船只清除基金。本法旨在不授权出售或销毁任何适航的、合法登记的船只。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不适航的废弃船只或船体、第522条所述的废弃财产,或根据第523条或第524条从通航水域移走的不适航的废弃船只或船体,均可由根据本条移走或导致移走该财产的公共机构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须符合以下条件,根据第526.1条定义的已交出船只除外,该船只在公共机构接受后可立即处置,且不受以下条件的约束: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a)(1) 该财产已由无利害关系人估价,估计价值低于两千美元 ($2,000)。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a)(2) 该财产上没有可辨别的登记、执照、船体识别号或其他识别标志,或者车辆管理局无法提供注册所有人、合法所有人或留置权人的任何记录。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a)(3) 在财产被移走前不少于72小时,治安官或经授权的公共雇员在财产上牢固地张贴了一份醒目通知,说明该财产将被公共机构移走。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a)(4) 移走后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移走或导致移走该财产的公共机构向注册所有人及合法所有人(如果已知或在移走后发现)发送了移走通知,寄至他们在车辆管理局备案的地址,以及任何其他已知对该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共机构发送的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一等邮件寄送。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a)(5) 如果公共机构无法找到财产的注册所有人、合法所有人或如第 (4) 款所述的已知对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共机构在该县发行的一份或多份日报上连续刊登移走通知至少两周,或导致刊登。
(b)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b)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b)(a) 款第 (3) 至 (5) 项(含)所要求的移走通知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b)(1) 提供通知的公共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b)(2) 被移走财产的描述。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b)(3) 财产将要或已经移走的地点。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b)(4) 预定或实际存放地点。
(5)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b)(5) 移走财产的依据和目的。
(6)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b)(6) 一份声明,说明财产可在根据 (a) 款第 (4) 或 (5) 项发出移走通知之日(以后者为准)起15天内认领和取回,但须支付公共机构因打捞和保管该财产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并且在15天期限届满后,该财产将由公共机构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7)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b)(7) 一份声明,说明注册所有人、合法所有人或任何其他已知对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机会在移走或导致移走该财产的公共机构面前举行一次保管后听证会,以确定移走和保管的有效性,前提是在通知日期起10天内向该公共机构亲自或书面提出听证会请求;如果注册所有人、合法所有人或任何其他已知对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同意公共机构的决定,该决定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3条进行复审;并且在初次听证会期间,或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3条复审决定期间,涉事船只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c)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c)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c)(1) 任何请求的听证会应在公共机构收到听证会请求后48小时内举行,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移走该车辆的公共机构可以授权其自己的官员或雇员主持听证会,但听证官不得是指导移走和保管该财产的同一个人。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c)(2) 注册所有人、合法所有人或任何其他已知对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未能请求或出席预定的听证会,不影响听证会的有效性。

Section § 52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被交出船只”的含义。它指的是船主自愿交给公共机构的休闲船只。公共机构接受该船只的条件是,该船只必须面临被遗弃的风险,并可能造成环境损害或对航行构成危险。机构会自行做出此决定。

就本条而言,“被交出船只”指经核实的所有权人自愿交给愿意接受的公共机构的休闲船只,但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1(a) 公共机构已自行决定,该船只面临被遗弃的危险,因此可能造成环境退化或成为航行危险。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26.1(b) 接受船只的决定仅基于该船只可能被遗弃并造成环境退化或成为航行危险的潜力。

Section § 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可以从一个专门基金中拨出最多100万美元,用于支持地方机构处理废弃船只。这些地方机构必须至少出资10%的自有资金,才有资格获得这些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