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官以及受其雇佣或协助打捞和保管失事财产的所有人员,有权从所救助的财产中获得作为其服务报酬的合理打捞费,以及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保管该财产的官员应当扣留该财产,直至该报酬被支付或提出支付。但所主张的全部打捞费不得超过其所针对的财产或其收益价值的一半,任何允许更高打捞费的协议、命令或调整均属无效,除非经该县高级法院命令并允许。
沉船与救助救助
Section § 530
这项法律规定,治安官及其协助人员在打捞和保护失事财产时,可以获得一笔公平的报酬,称为打捞费。他们在执行这项工作时产生的任何费用也将获得报销。负责官员将保管该财产,直到支付了这笔费用。然而,总打捞费不得超过所救助财产或其收益价值的一半。任何约定支付更高费用的协议均无效,除非获得该县高级法院的批准。
治安官 失事财产打捞 打捞费津贴
Section § 531
如果一名官员接到命令,要求归还失物或支付其款项,他们必须向索赔人提供一份书面清单,列明所有回收和处理该财产的费用。如果索赔人不同意这些费用,则会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收到指令交付失事财产或支付其收益的官员,应当向该财产或收益的索赔人提交一份关于打捞费和相关费用的书面声明。如果索赔人拒绝接受该金额,则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失事财产 打捞索赔 打捞费用
Section § 532
如果沉船后对打捞费和费用金额有争议,法院将确定该金额。财产所有人或索赔人等相关方均可提出此请求。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指定三名中立的当地人士来决定,这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仲裁员。他们的决定将成为正式判决。
打捞争议 沉船 打捞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