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治安官及其协助人员在打捞和保护失事财产时,可以获得一笔公平的报酬,称为打捞费。他们在执行这项工作时产生的任何费用也将获得报销。负责官员将保管该财产,直到支付了这笔费用。然而,总打捞费不得超过所救助财产或其收益价值的一半。任何约定支付更高费用的协议均无效,除非获得该县高级法院的批准。

治安官以及受其雇佣或协助打捞和保管失事财产的所有人员,有权从所救助的财产中获得作为其服务报酬的合理打捞费,以及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保管该财产的官员应当扣留该财产,直至该报酬被支付或提出支付。但所主张的全部打捞费不得超过其所针对的财产或其收益价值的一半,任何允许更高打捞费的协议、命令或调整均属无效,除非经该县高级法院命令并允许。

Section § 531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官员接到命令,要求归还失物或支付其款项,他们必须向索赔人提供一份书面清单,列明所有回收和处理该财产的费用。如果索赔人不同意这些费用,则会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收到指令交付失事财产或支付其收益的官员,应当向该财产或收益的索赔人提交一份关于打捞费和相关费用的书面声明。如果索赔人拒绝接受该金额,则应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Section § 532

Explanation
如果沉船后对打捞费和费用金额有争议,法院将确定该金额。财产所有人或索赔人等相关方均可提出此请求。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指定三名中立的当地人士来决定,这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仲裁员。他们的决定将成为正式判决。

Section § 5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申请进行打捞争议,他们需要承担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可以从打捞到的财产中扣除。此外,参与争议的仲裁员将获得每日报酬并报销开支,具体金额由法院决定。

Section § 53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危险中救助了一艘船或其货物,他们可以从被救助的财产中获得一笔公平的报酬,这被称为“救助费”。在获得报酬之前,此人对该船或货物还拥有合法的权利,即留置权。但是,如果被救助的船和实施救助的船属于同一个船主,救助者就不能要求救助费。相反,当一艘船帮助另一艘遇险的船时,救助者将通过一个共同分摊费用的过程获得实际成本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