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键术语。“船舶”指任何可用于水上运输的水上航行器或结构。“海洋垃圾”特指船舶的部件,例如沉船或破旧船只,因其不适航而无法用于水上运输。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0(a) “船舶”包括正在使用或能够被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种水上航行器或其他人工装置。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0(b) “海洋垃圾”是指船舶或船舶的一部分,包括废弃船只、沉船、船体残骸,或任何船舶或其他水上航行器的一部分,或破旧船只,其不适航且不合理地适合或不能被合理地使其适合用作水上运输工具。

Section § 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清除和处置在公共水域、海滩或州属土地上发现的海洋垃圾(例如垃圾或废弃物品)的程序。如果这些垃圾没有价值或其价值不超过清除成本,政府机构可以合法清除它们。

如果垃圾无法识别,当局必须附上10天通知,以便在清除前有时间认领。可识别的垃圾所有者将通过邮件收到通知。但是,如果垃圾构成危险,对航行、安全或环境造成威胁,则允许立即清除。

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从物品所有者或负责放置物品的人那里收回清除垃圾的费用。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a)
(1)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漂浮、沉没、部分沉没或搁浅在公共水域、公共海滩或州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上的海洋垃圾,可由对其所在位置拥有管辖权或有权清除海洋垃圾或固体废物的任何州、县、市或其他公共机构移除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a)(1)(A) 该物体符合第550条(b)款中海洋垃圾的定义,且没有价值或其价值不超过清除和处置的成本。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a)(1)(B) 如果没有可辨别的登记号、船体识别号或其他识别标志,治安官或经授权的公共雇员应将一份通知牢固地附着在海洋垃圾上,说明如果10天内无人认领或移除,该海洋垃圾将由公共机构移除。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a)(1)(C) 如果有可辨别的登记号、船体识别号或其他识别标志,一份通知应按照(B)项的描述附着在海洋垃圾上,并通过挂号信或平信发送给海洋垃圾的所有者(如果已知),发送至所有者在机动车辆管理局备案的地址。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a)(1)(D) 海洋垃圾应自通知附着在海洋垃圾之日或通知函寄出之日(以后者为准)起保留在原地10天,然后方可移除。
(2)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a)(2)
(A)Copy 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a)(2)(A) 附着在海洋垃圾上的通知应说明提供通知的公共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a)(2)(A)(B) 发送给所有者的通知应包含(A)项中指定的信息,并进一步说明,如果无人认领,海洋垃圾将在10天内被移除和处置,并且支付公共机构的费用后,海洋垃圾可以被认领和取回。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b) 尽管有(a)款规定,构成公共滋扰或对航行、健康、安全或环境造成危险的海洋垃圾可以立即移除和处置,除非海洋垃圾是完整的或在移除过程中未被拆毁,在这种情况下,应保留或储存10天,以便通知所有者。如果海洋垃圾的所有者无法识别,该海洋垃圾可以立即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1(c) 公共机构因移除和处置海洋垃圾而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本州法院的任何适当法律诉讼或行政行动,向所有者或任何将海洋垃圾放置在公共水域、公共海滩、州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上或导致其存在于这些地方的个人或实体追回。

Section § 552

Explanation

截至2017年1月1日,州土地委员会必须制定清理海洋垃圾的指导方针。他们通过召开公开会议并与州和地方机构合作完成了这项工作。这些被称为“最佳管理实践”的指导方针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随时更新这些实践。

州土地委员会应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在一次公开会议上并经与相关州和地方机构协商后,采纳海洋废弃物打捞的最佳管理实践。这些最佳管理实践应由州土地委员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州土地委员会可以根据其认为的需要,通过相同的程序不时修订这些最佳管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