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0(a) “船舶”包括正在使用或能够被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种水上航行器或其他人工装置。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50(b) “海洋垃圾”是指船舶或船舶的一部分,包括废弃船只、沉船、船体残骸,或任何船舶或其他水上航行器的一部分,或破旧船只,其不适航且不合理地适合或不能被合理地使其适合用作水上运输工具。
本节定义了关键术语。“船舶”指任何可用于水上运输的水上航行器或结构。“海洋垃圾”特指船舶的部件,例如沉船或破旧船只,因其不适航而无法用于水上运输。
这项法律规定了清除和处置在公共水域、海滩或州属土地上发现的海洋垃圾(例如垃圾或废弃物品)的程序。如果这些垃圾没有价值或其价值不超过清除成本,政府机构可以合法清除它们。
如果垃圾无法识别,当局必须附上10天通知,以便在清除前有时间认领。可识别的垃圾所有者将通过邮件收到通知。但是,如果垃圾构成危险,对航行、安全或环境造成威胁,则允许立即清除。
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从物品所有者或负责放置物品的人那里收回清除垃圾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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