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法
Section § 501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与船舶、拖车及相关服务的登记和处理有关的关键术语。“部门”指的是负责车辆登记的机动车辆管理局。“邮件”通常指平信,除非另有规定包括挂号信或认证邮件。
“服务”涵盖了对船舶或与船舶配套使用的拖车的维修、劳务以及材料供应。“停泊”包括船舶的保管和系泊,以及为相关拖车提供停车位。“船舶”是指用于水上运输的任何水上交通工具,水上飞机或浮动房屋除外,并且必须进行登记,除非它持有有效的美国海事文件。它还可以包括留置权人占有的、与该船舶相关的拖车。
Section § 501.3
Section § 501.5
Section § 502
本节阐述了为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的船只提供服务或存放船只的人,对船只拥有留置权(即对某人财产的合法债权)的权利。它详细说明了通知船主的要求,并限制了在费用超过 $1,500 时,未经合法船主同意,留置权对合法船主生效的金额,但服务费用增加不超过10%的情况除外。船主通常有15天时间回应存放费用的同意请求。如果他们不回应,或者在紧接的30天内,则推定已同意。合法船主必须在取回其船只之前清偿任何未结的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产生后60天内未获授权出售或未提起法院诉讼,留置权将失效。本法律不影响留置权人可能对注册船主享有的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Section § 503
本法律规定了留置权人通过留置权出售方式出售价值超过 $1,500 船舶的程序。留置权人必须向部门申请授权,并提供船舶和留置权的详细信息。部门会向相关方(包括船主和声称对船舶拥有权益的人)发送通知,告知他们留置权出售事宜以及如果他们反对出售,有权获得法庭听证。
如果有人声明反对,留置权人只有在获得法院判决或反对被撤回后才能继续出售。出售前必须遵循特定的通知和广告步骤,包括通知船主并在当地新闻或公共场所发布广告。部门还会暂停注册或产权转让,直到留置权问题解决。
Section § 504
如果您拥有的船舶价值为1,500美元或以下,并且有人声称对该船舶拥有留置权,则适用特定规则。当局会将登记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的联系方式提供给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必须向这些所有人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方发送一份待定留置权出售通知。他们还应附上一份反对留置权的表格,并通过邮件通知所有人。
通知中必须描述船舶,并提供出售的详细信息,包括日期和地点,出售日期必须设定在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5至60天之间。通知必须说明留置权金额、产生留置权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庭听证。如果您反对留置权,您需要在15天内退回异议表格。如果没有法院判决,留置权人未经您的同意不能出售该船舶。
如果部门及时收到您的异议表格,它会通知留置权人,留置权人需要在2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继续。如果他们提起诉讼,法律文书将邮寄给您,不回应可能意味着留置权人可以出售该船舶。如果您没有领取邮件,他们可能仍然会继续出售。
Section § 505
如果您拥有一艘船,并且有人对它有索赔或留置权,您可以放弃您在该船上的权益。这需要签署一份放弃声明,该声明必须至少为12磅字体,并清楚列出船只详情、留置权金额,并解释您正在放弃对该索赔提出异议或保留船只的权利。通过这样做,您就允许留置权人出售该船。如果在留置权出售后船只所有权发生转移,该放弃声明必须提交给相关部门。
Section § 505.5
Section § 506
Section § 506.5
Section § 507
Section § 507.5
当船只被出售以偿还留置权时,销售所得款项会以特定方式处理。首先,留置权人会得到他们应得的款项,加上最高100美元或125美元的销售费用,具体取决于船只是否有拖车。接下来,任何剩余款项会在15天内送交相关部门。
如果剩余金额超过10美元,部门会在30天内联系船只的登记所有人和法定所有人。如果其他人认为他们对剩余款项有权利,他们可以在三年内提出索赔。如果索赔有效,将从剩余资金中支付。
三年后无人认领的任何资金将被存入港口和水上交通周转基金。
Section § 508
这项法律允许对船只拥有留置权(因维修工作或存放)的个人或企业将该留置权转让给他人。为此,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移交船只的占有。新的留置权人随后可以像原留置权人一样行使权利。在转让留置权时,当前的留置权人必须通过亲自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船只的登记所有人及法定所有人,并注明新留置权人的姓名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