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

Explanation
船舶抵押借款是一种特殊的贷款协议,借款人将船舶或其运费作为抵押。只有当船舶安全完成特定航程或时间段且未发生损失时,借款人才需要偿还这笔贷款。

Section § 451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艘船,你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一种叫做“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的方式,将船作为贷款的抵押品或担保,只要贷款的目的是合法的。

Section § 452

Explanation
船长可以以船为抵押品申请贷款,这种贷款被称为船底借款,但只能用于获取航程所需的维修或补给,或用于确保船舶安全。

Section § 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船长只有在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船舶的紧急需求、无法获取船主资金,并且由于情况紧急无法联系到船主的情况下,才能将船舶作为贷款(即“船底借款”)的担保。

Section § 454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船长将运费收入用作贷款抵押品,就像他可以将船舶本身用作抵押品一样。只有在特定情况允许他这样做时才能进行。

船长可以以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抵押运费,其条件与授权他抵押船舶的条件相同。

Section § 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即以船舶为担保的贷款)的当事人约定高于一般水平的利率。但是,如果该利率被认为过高或不公平,法院可以采取行动将其降至合理水平。

在船舶抵押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合法约定高于法律允许的其他合同利率的利率。但是,当约定的利率显得不合理和过高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降低该利率。

Section § 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出借人强制执行一种叫做“船舶抵押借款”的贷款协议,这种贷款是提供给船长的。即使船长抵押船舶作为担保的特定条件实际上并不存在,但如果出借人真诚地相信这些条件已经满足,并且也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确认,他们仍然可以强制执行这份合同。

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即向船长提供此类合同的出借人,即使授权船长抵押船舶的必要情况实际上并不存在,但如果出借人在经过尽职调查和询问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善意相信此类情况的存在,则仍可强制执行该合同。

Section § 45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船舶抵押借款合同中包含使借款人不论海事风险如何都需对贷款负责的条款,则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是指以船舶为担保的借款,只有在船舶成功完成航程后才需偿还。

Section § 458

Explanation
如果作为贷款抵押品的物品因承保风险而完全丢失,贷款人将无法收回资金。如果物品仅部分丢失,贷款人只能要求剩余部分的价值。

Section § 459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船舶抵押借款必须在风险(比如海上航行)结束后立即偿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便贷款合同中写明了具体的还款期限。

Section § 460

Explanation

船舶抵押权是一种以船舶为担保的贷款债权,它不要求你实际占有该船舶。但是,如果你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强制执行该抵押权,你就会丧失该权利。

船舶抵押权不依赖于占有,且因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执行而丧失。

Section § 461

Explanation
如果船舶抵押权(即以船舶作抵押来担保贷款的债权)是出于必要性并善意设立的,它将优先于对该船舶的其他债权。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海员薪资留置权、物料供应商为必需的供应品或修理而产生的特定留置权,以及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产生的救助留置权。

Section § 462

Explanation
如果同一艘船上有多项船舶抵押权,那么后来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但前提是它必须是出于必要性而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