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9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一个区发行债券时,这些债券被视为该区的财政责任。为确保债券能够偿还,县监事会必须在常规的税率设定过程中设立一项税。这项税将每年征收,直到债券全部付清,或者县财政库中已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债券所有即将到期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5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个区域内的税款如何处理。这些税款将适用于该区域内所有也需缴纳县税的财产。这些税款是除了其他县税之外的额外税款,并将与县税同时征收。这些税款的唯一目的是用于偿还债券及其产生的任何利息。

这些税款应: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91(a) 对区内所有应纳县税的财产征收。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91(b) 附加于为县级目的征收的所有其他税款。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91(c) 与其他县税同时并以相同方式征收。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91(d) 除用于支付债券及其应计利息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Section § 5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对一个区域内的所有财产征税,以支付该区域的日常维护费用。此外,如果港口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或开发,只要监事会认为这些是必要和可取的,他们还可以征收额外的税款。

监事会可以同时并以相同方式对区内所有财产征收足以支付该区日常年度维护费用的税款,并且还可以征收足以支付监事会认为必要和可取的港口任何进一步改进和开发支出的税款。

Section § 5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不能对其区域内每100美元的评估财产价值征收超过20美分的税款。

该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征收超过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二十美分 ($0.20) 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