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县或其一部分,一个市或其一部分,或多个市,无论是否包含一个县的非建制区域的一部分,只要其外部边界包含一个港口,均可根据本部分的规定,通过采取相关程序,组建为港口区,以用于港口的改善或开发。
设立请愿
Section § 6010
如果一个区域包含港口,就可以被组织成一个港口区。这个区域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县、市,或它们的某些部分,甚至包括县的非建制区域。成立港口区是为了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来开发或改善港口。
港口区 县域 市域
Section § 6012
本节概述了成立港口区域的请愿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请愿书必须说明拟议区域的名称和港口的常用名称。它还应描述该区域的边界,这些边界可以涵盖一个县、一个市的部分或全部,或者多个市和非法人区域的组合。
请愿书还必须提供港口拟议改善和开发工作的概况,例如疏浚航道、建造防波堤和防浪堤,以及修建道路和仓库等必要基础设施。最后,请愿书应请求为这些开发目的成立一个区域。
请愿书应包含: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12(a) 拟议区域的名称。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12(b) 该港口通常所知的官方名称。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12(c) 拟议区域的外部边界,该边界应包括拟议进行改善或开发的港口的全部或一部分,并可包括以下任何替代方案: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12(c)(1) 县的全部或一部分。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12(c)(2) 市的全部或一部分。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12(c)(3) 一个或多个市的全部。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12(c)(4) 一个或多个市的全部以及位于任何县的非法人区域。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12(d) 拟议在港口进行的改善和开发工作的概况,该工作可包括航道、船坞、泊位、锚地和回转水域的疏浚,防波堤、防浪堤、隔水墙、海堤、码头、渡轮泊位、仓库、道路和支线轨道或环线铁路的建设,以及为港口开发和改善所需的任何其他工作。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012(e) 请求将这些边界内的区域组建成一个用于港口改善和开发的区域。
港口区域 请愿要求 区域边界
Section § 6014
本法律条文规定,请愿书必须在预定听证会之前,在当地报纸上公布至少两周。如果没有当地报纸,该公告应刊登在县报上。
此外,该公告应包含一份通知,详细说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听证会应安排在首次公告发布后的二十到四十天之间。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听证会,并向县监事会陈述意见。
该请愿书应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在拟议区域内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至少两周,如果存在这样出版的报纸。如果没有,则应在该县出版的报纸上刊登。
随同请愿书,应刊登一份由不超过三名请愿人签署的通知,载明请愿书将提交给县监事会进行听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该日期应不早于首次刊登之日起二十天,也不晚于四十天。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在该时间和地点出席监事会并陈述意见。
请愿书刊登 听证通知 当地报纸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