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名称是《1958年港口开发债券法》,它主要规定了与港口建设和发展相关的债券事宜。

本部分可引述为1958年港口开发债券法。

Section § 39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相关章节中使用的某些术语。“委员会”指的是港口改善债券委员会。“管理局”是《港口和航运法典》其他部分中详细说明的旧金山港务管理局。“委员会”是指《法典》不同部分中也提及的港口和水上交通委员会。最后,“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是州财政部内一个现有基金,由法典的特定条款设立。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1(a) “委员会”指港口改善债券委员会。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1(b) “管理局”指根据《港口和航运法典》第6部第1部分(自第1690条起)设立的旧金山港务管理局,或其任何继承机构。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1(c) “委员会”指根据本法典第1部(自第30条起)设立的港口和水上交通委员会,或其任何继承机构。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1(d) “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指目前存在于州财政部并由第1706条设立的基金。

Section § 3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在州财政部设立了四项与港口和海堤项目相关的专项基金。这些基金包括港口债券偿债基金、第五旧金山海堤基金、小型船只港口债券基金和小型船只港口改善基金。每项基金都指定用于与港口和海事基础设施相关的特定财务目的。

为本部分之目的,在州财政部设立以下基金: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2(a) 港口债券偿债基金。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2(b) 第五旧金山海堤基金。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2(c) 小型船只港口债券基金。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2(d) 小型船只港口改善基金。

Section § 39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政府设立港口改善债券委员会,由州主计长、州财政部长和财政局长组成。财政局长担任主席。委员会经多数成员在场即可采取行动。会议由主席安排,或应委员会任何两名成员的请求召开。

Section § 3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因其与本部分相关的工作而获得额外报酬。

Section § 3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港口改善债券委员会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借款。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本州内的港口建设、提升和发展。但是,委员会只能以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方式和限度借款。

为在本州内依照本部分规定提供港口建设、改善和发展资金之目的,港口改善债券委员会被授权并有权以本部分后续规定的方式和限度,为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一项或多项债务、一项或多项负债,不得以其他方式,也不得超出该限度。

Section § 3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委员会通过与债券相关的决议后的程序。州司库必须按照决议中规定的数量准备适当的债券。这些债券的总价值不能超过 6000 万美元。这种发行债券的授权将持续有效,直到所有债券都已发行和售出。但是,自 1999 年 7 月 1 日之后,不得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券。

Section § 39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特定权力机构或委员会根据需要或意愿决定发行债券的流程。这些债券用于经授权的开支。首先,相关权力机构或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发行债券,然后将此决定提交给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批准或不批准。如果获得批准,委员会将指示州司库安排和管理债券的发行。

法律规定了债券的具体细节,例如待售债券的总数量、面值、面额(一千美元起)、发行和到期日期、利率(每年最高6%)以及其他技术细节。债券可在州司库确定的时间出售,并且可以包括可稍后兑换为最终债券的临时凭证。此外,法律还涵盖了债券提前赎回、登记选项以及债券兑换的条件。

凡根据第3940条的权力机构或根据第3950条的委员会经决议确定,为支付本部分授权的任何开支,本部分项下的债券发行是必要或可取的,并如此向委员会证明,则该委员会应批准或不批准该决议;如果其批准该决议,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决议,授权并指示州司库安排准备所需数量的适当债券,并应就当时待售的此类债券规定: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7(a) 当时待售债券的总数量、总面值、面额和日期。债券可以总授权发行额的系列或分期形式发行。此类面额应为一千美元($1,000)或其倍数。债券或系列或分期上显示的日期应被视为该系列或分期的发行日期,适用于本部分的所有目的,无论该系列或分期的此类债券的实际交付日期及其购买价格的支付日期如何。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7(b) 到期日,以及在每个到期日到期的债券金额和编号顺序,这些金额不必相等,但这些日期应为每年或每半年间隔,且第一个到期日不得超过债券或其任何系列或分期发行日期后的五年,最后一个到期日不得超过债券或其任何系列或分期发行日期后的五十年。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7(c) 债券是否应根据权力机构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的选择在到期前赎回,如果是,则此类赎回的规定、赎回的方式以及债券应被赎回的价格。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7(d) 待发行债券应承担的年利率,该利率可由委员会酌情决定,由该债券出售时的投标人确定,但不得超过每年6%。此类利息可在委员会确定的期间支付。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7(e) 债券和息票的技术形式和语言。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7(f) 是否保留以临时或过渡债券、凭证或收据形式交付的权利,在签署并可交付时可兑换为最终债券,如果保留此权利,则此类临时证券的面额和形式。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7(g) 债券是否应进行登记,已登记债券的面额,以及(如有)不同面额债券相互兑换的规定,以相同总本金金额但不同面额的债券代替或兑换发行不同面额的新债券,以及此类登记和兑换的形式以及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规定了此类登记,则本部分所有关于支付债券和息票的规定,应受此类登记关于支付已登记债券及其利息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h)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7(h) 债券以及其签署、发行和出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且应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规定。
(i)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07(i) 委员会可授权州司库在州司库确定的时间出售此处授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债券。

Section § 3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此特定法规发行的债券,如果由管理局发行,其总面值上限为五千万美元;如果由委员会发行,其总面值上限为一千万美元。

Section § 3909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所有发行的债券都将带有州长、审计长和州司库的传真签名。债券必须显示加利福尼亚州州大印,息票需要州司库的传真签名。即使签署债券的官员在债券出售或交付前离职,这些债券对州政府来说仍然是有效的义务。此外,每份债券必须声明利息在债券到期后停止累积,并且必须提及导致其发行的委员会决议。

本部分项下发行的所有债券应带有州长的传真签名和审计长的传真副署,并应由州司库以传真签名背书,且债券应由在委员会决议通过之日任职的官员签署、副署和背书,且每份债券应带有加利福尼亚州州大印的传真件。附于每份债券的息票应带有在委员会决议通过之日任职的州司库的传真签名。如此签署、副署、背书和盖章的债券和息票,在出售和交付时,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尽管其出售或交付可能在签署、副署和背书债券的官员,或任何或其中一名此类官员,已不再担任其在签署、副署或背书此类债券时所任职务的日期或日期之后进行。本部分项下发行的每份债券应包含一项或多项条款,声明自其到期日起,利息将停止累积,并提及委员会据以发行该债券的决议。

Section § 39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发行的一些债券由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提供担保。支付这些债券本金和利息的资金将首先来自一个名为“港口债券偿债基金”的专项基金。如果该基金资金不足,将动用加利福尼亚州的普通基金。如果动用了普通基金,一旦港口债券偿债基金有可用资金,普通基金必须获得偿还,并支付与短期投资相同的利息。此外,州政府将通过税收系统额外征收资金,以确保这些款项按时支付。州政府官员依法有义务协助这一征收过程。

Section § 3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如何决定债券的到期时间表以及届时应支付的金额。他们会尽量使这些日期和金额与预计进入港口债券偿债基金的收入相符。其目的是让债券的到期和利息支付与预计可用的资金尽可能地匹配。

Section § 3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同一批次或组中的所有债券的利率不必相同。利率由委员会在债券出售前确定,或者可以根据州司库接受的投标来设定。如果债券是让投标人自行报价利率的方式出售的,州司库将根据中标人的提议来设定利率。

Section § 39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债券的本金(主要金额)和利息都必须以美元支付。这些款项可以在州司库办公室或通过州的官方财政代理机构支付。

Section § 3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发行的债券都必须提及法律的这一部分;如果债券可以在到期前被赎回或召回,债券中也应明确说明这一点。

Section § 3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出售债券。州司库将债券出售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以确保最低的净利息成本。投标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或密封投标的方式进行。如果投标不令人满意,所有投标都可能被拒绝。 采用密封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交支票保证金,如果未中标,保证金将退还。如果中标,保证金将用于支付其购买款项。但是,如果中标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购买价格,他们将失去保证金和对债券的任何权利,债券将被重新出售。 在等待正式债券期间,可以发行临时债券或收据,这些临时形式可以由州司库通过传真或印章签署。

Section § 3916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每当出售债券时,州司库必须在出售前两周,通过在旧金山、萨克拉门托和洛杉矶的报纸上刊登通知,公布出售的时间和地点。司库还可以选择提供额外的通知。

这些债券销售所得的款项将存入特定的州基金:如果由管理局发行,则存入第五旧金山海堤基金;如果由委员会发行,则存入小型船只港口债券基金。这些债券的溢价或利息产生的任何额外款项,将分配给特定的港口债券偿债基金账户。

所有债券出售的时间和地点应由州司库通过在旧金山市县出版的一份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及在萨克拉门托市出版的一份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及在洛杉矶市出版的一份报纸上刊登公告,在该出售前两周内每周一次,以发出适当通知。除了上述最后规定的通知外,州司库可以发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通知。
从管理局发行的债券销售中获得的所有款项,扣除可能已作为溢价或应计利息支付的金额,并排除根据第 3916.5 条支付的任何金额,应存入州财政,记入第五旧金山海堤基金名下。从委员会发行的债券销售中获得的所有款项,扣除可能已作为溢价或应计利息支付的金额,并排除根据第 3916.5 条支付的任何金额,应存入州财政,记入小型船只港口债券基金名下。从管理局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销售中获得的任何溢价或应计利息,应存入根据第 3918.5 条 (a) 款在港口债券偿债基金中设立的账户;从委员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销售中获得的任何溢价或应计利息,应存入根据第 3918.5 条 (b) 款在港口债券偿债基金中设立的账户。

Section § 39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拨出七万五千美元,设立一个周转基金。该基金旨在支付与准备和出售州债券相关的费用,例如债券的准备、广告宣传、委员会开支以及法律服务费用。当债券售出后,出售所得的首笔款项必须返还到该基金中,以偿还已支出的费用,这样这笔钱就可以再次用于其他债券销售的相同目的。一旦所有授权债券售罄,基金中剩余的资金将归还到普通基金的未分配盈余中。

Section § 391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在原始债券条款允许的情况下,发行新债券以替换或偿还现有债券。该过程涉及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偿还或赎回旧债券。

Section § 3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港口债券偿债基金如何用于支付管理局和委员会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该基金由两部分资金组成: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和小型船只港口改善基金。

这两项基金都会提供支付债券所需的资金,包括因这些来源资金不足而由普通基金垫付的任何款项。基金的计算还会考虑返还给普通基金的利息,并扣除基金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简而言之,它确保了这些改善基金在债券支付方面出现的任何资金短缺都能得到弥补。

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港口债券偿债基金应由以下各项组成: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a) 经管理局不时命令,从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的任何可用资金中支付的款项,总计等于: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a)(1) 根据本部分规定应从港口债券偿债基金和普通基金中支出,以支付应管理局要求发行的所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款项;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a)(2) 加上根据第3910条规定应向普通基金支付的利息,该利息针对因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支付不足而由普通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在到期时支付应管理局要求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a)(3) 减去因港口债券偿债基金中已从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支付到该基金的资金投资而产生的任何利息金额。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b) 经委员会不时命令,从小型船只港口改善基金的任何可用资金中支付的款项,总计等于: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b)(1) 根据本部分规定应从港口债券偿债基金和普通基金中支出,以支付应委员会要求发行的所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款项;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b)(2) 加上根据第3910条规定应向普通基金支付的利息,该利息针对因小型船只港口改善基金支付不足而由普通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在到期时支付应委员会要求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b)(3) 减去因港口债券偿债基金中已从小型船只港口改善基金支付到该基金的资金投资而产生的任何利息金额。

Section § 39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港口债券偿债基金内必须设立独立账户。其中一个账户用于接收来自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的资金,另一个账户用于接收来自小型船只港口改善基金的资金。这些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第3918条中另行规定的特定目的。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5(a) 在港口债券偿债基金中应设立一个独立账户,其中应存入所有从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转入该基金的款项。存入该账户的款项仅可用于第3918条 (a) 款 (1) 和 (2) 项所述的目的。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3918.5(b) 在港口债券偿债基金中应设立一个独立账户,其中应存入所有从小型船只港口改善基金转入该基金的款项。存入该账户的款项仅可用于第3918条 (b) 款 (1) 和 (2) 项所述的目的。

Section § 3919

Explanation

州司库负责使用港口债券偿债基金购买特定债券,例如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的债券,这些债券必须安全存放并贴上标签。司库还必须在基金中保留足够的现金,以支付州债券到期时的款项。该基金只能用于购买此前已售出的债券。

这些投资所赚取的利息通常会存回基金的原始账户,除非债券决议要求将其存入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

州司库应根据为此目的正式签发的审计长令状,将港口债券偿债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购买美国债券或加利福尼亚州债券,包括根据本部分授权或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市、学区或其他公共机构的授权而发行、且此前已售出的任何债券,这些债券应妥善保管在适当的容器中,并贴上适当的标签;但他应在偿债基金中保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的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州司库只能用偿债基金中的资金购买根据本部分授权发行且此前已售出的债券。
港口债券偿债基金中的资金投资所产生的应计利息,应存入其各自的账户,即投资资金的来源账户,除非任何规定发行收益债券以贷记至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的决议另有要求。

Section § 39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将第五旧金山海堤基金的额外资金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券,或加州各种公共机构的债券。他们也可以在获得批准后,按当前市场利率出售这些债券。另外,他们还可以投资于加州银行的定期存单,这些银行的资本至少为五十万美元,但存入任何一家银行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的50%。该法律不限制根据某些政府法典条款进行资金存放。这些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应存入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

经财政部批准,该机构有权将第五旧金山海堤基金中的任何盈余资金投资于美国债券或其他债务,或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市、学区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债券或债务,并在财政部批准后,按现行市场利率出售此类债券或债务,或其中任何一种;或者,该机构可在财政总监批准后,将该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实缴资本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以上的州银行的计息存单;但存入任何一家银行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实缴资本的50%;但本条规定不应妨碍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自第 (16500) 条起)的规定,将受该机构控制或为其使用而拨款的任何基金的资金存入银行。
基金资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应存入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并计入其名下。

Section § 3920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认为,从总检察长以外的来源获取法律意见有助于销售债券或提高其价值,他们可以授权州司库或财政部获取此类意见。这些法律服务的费用可以从债券销售所得或与这些特定债券相关的其他可用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3921

Explanation

州司库,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指定的财政代理人,都有责任在债券到期日偿还债券及其利息(通过息票)。这包括在债券到期时全额偿还,或在债券被提前赎回时偿还,前提是债券或息票已妥善提交。

州司库应直接或通过州财政代理人或其代理人,在所有债券各自的到期日,或在为任何可能被正式召回赎回的债券确定的提前赎回日期,以及在与任何上述债券相关的所有息票各自的到期日(因任何上述债券提前赎回而取消的息票除外),或在上述债券或息票分别提交给他或该州财政代理人或其代理人后尽快支付。

Section § 3922

Explanation

债券或息票支付后,州司库或财政代表必须对其进行标记以表明已支付,并保留支付记录。如果债券已发行但到期时仍未售出,则必须以特定方式将其注销。同样,任何附在未售出债券上的到期息票也应被分离并注销。在遵循特定程序后,可以创建并出售新债券以替代已注销的债券。

任何此类债券或息票支付后,州司库或此类州财政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应使用适当的装置将其打孔,以表明该支付,并应就此制作支付记录。州司库或此类州财政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还应在任何已发行但仍未售出的此类债券的各自到期日,使用适当的装置将其打孔注销,以表明该注销及其日期;并在任何此类未售出债券所附所有息票的各自到期日,应分离所有已到期的此类息票,并以与未售出债券注销相同的方式将其注销。在完成第 3907 节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根据委员会的指示准备和发行新债券,以替代任何如此注销的债券,并可以按照本部分中为其他债券规定的相同方式出售和发行。

Section § 3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司库或经授权的州财政代理人销毁或焚烧已支付或注销的债券和息票,但必须遵循另一项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3924

Explanation
州司库负责在特定债券的利息到期时支付这笔钱。这笔钱会从专门为此目的预留的资金中支出。支付时需要依据主计长专门为此签发的拨款令。

Section § 3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项下发行的所有债券,都必须被视为已在其到期日被正式收回或赎回。州司库负责在这些到期债券被交回时支付款项,使用为此目的准备的特定支付指令。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与这些债券相关的任何息票。

本部分项下发行并出售的所有债券,应被视为已在其各自到期日被赎回,且州司库应在该等债券的各自到期日,或在该等已到期债券向其交存后尽快,凭为此目的正式签发的审计长令状支付该等款项。本条规定亦适用于本部分授权发行的债券所附的息票。

Section § 39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债券到期前赎回债券的流程。如果一个委员会决定是时候赎回某些未偿付的债券,并确认将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他们可以指示州司库进行赎回。州司库随后必须发出赎回通知,并遵循债券发行时早期决议中概述的步骤。

无论何时,如果委员会确定当时任何未偿付的、且根据其条款可在到期前赎回的债券应当被赎回,并且在提议的赎回时间将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该赎回,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指示州司库在决议中指定的时间召回并赎回任何此类债券。州司库随即应发出该提议赎回的通知,并根据委员会根据第 (3907) 条通过的、据此发行债券的决议中规定的赎回条款赎回债券。

Section § 3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主计长和州司库详细记录他们与某项法律特定部分相关的工作。他们必须向州长提供其活动的摘要。此外,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包括政府官员、委员会或任何加州公民,都可以随时查阅这些记录和文件。

州主计长和州司库应详细记录和备案其在本部分项下的所有程序,并应向州长提交所有此类程序的摘要。与本部分规定事项相关的所有账簿和文件应随时向任何利害关系方、州长、州总检察长、州立法机关任一议院的委员会、两院联合委员会或本州任何公民开放查阅。

Section § 3928

Explanation
当与港口债券偿债基金相关的所有债券本金和利息都已全额偿清并注销后,该账户中剩余的任何资金都将被转入特定的改善基金。如果资金来源于管理局发行的债券,它将进入旧金山港口改善基金。如果资金来源于委员会发行的债券,它将进入小型船只港口改善基金。这些基金将按照法律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