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负责决定涉及填埋潮下带或水域内栖息地的港口项目,它必须接受港务局提出的任何缓解项目。前提是所提议的项目能够充分解决和补偿环境影响,并符合现有法律。

Section § 17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海洋和多式联运系统咨询理事会的职责,该理事会是一个就加州海洋运输提供咨询的团体。理事会的任务是举行听证会,收集有关港口增长、安全、拥堵以及港口活动(如空气污染)对环境影响等各种问题的数据。他们还负责评估协调一致的州级计划以获取联邦资金的益处,并制定全州范围的港口运营应急响应计划。此外,理事会必须识别参与港口开发的州机构,并评估其他州的国家港口战略。他们必须在2006年1月1日前向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重要的是,理事会的活动不得由普通基金的资金资助。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a) 就本节而言,“理事会”指加利福尼亚州海洋和多式联运系统咨询理事会,该理事会是海洋运输系统国家咨询理事会的一个区域性下属机构,由联邦交通部长根据《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公法 92-463)特许设立。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 理事会被要求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1) 召开会议、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就以下问题收集数据,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1)(A) 州内每个海运港口的预计增长。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1)(B) 制定协调一致的州级计划以获取联邦资金用于海运港口增长、安全和拥堵缓解的成本和效益。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1)(C) 海运港口增长对州交通系统的影响。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1)(D) 货物通过州海运港口运输造成的空气污染,以及缓解或减轻该污染的拟议方法。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1)(E) 海运港口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备战、港口人员认证、演习规划和实施,以及关键海洋运输系统基础设施保护。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1)(F) 在州内一个或多个海运港口发生重大事件或港口运营中断时,与美国海岸警卫队、联邦国土安全部、加利福尼亚州应急管理局和加利福尼亚州国民警卫队合作,符合州的应急管理系统和国家应急管理系统的一项全州范围的海运港口持续运营计划。
(G)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1)(G) 州海洋运输政策、立法和规划;区域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竞争力;环境影响;港口安全和保障;以及影响美国境内或影响加州的海洋运输系统的任何其他事项。
(2)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2) 识别所有参与州内海运港口开发、规划或协调的州机构。
(3)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3) 识别其他拥有全州港口总体规划的州,并确定该计划是否帮助这些州改善了其海运港口。
(4)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b)(4) 汇编根据第 (1) 至 (3) 款(含)获得的所有信息,并最迟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调查结果。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如何更好地管理海运港口增长以及解决货物通过这些港口运输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建议。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1730(c) 理事会根据本节开展的活动不得由普通基金拨款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