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八部第2部分(自第5800条起)组建并存在的任何港口改善区,可依照本章和《公共合同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其边界内改善、开发、保护和维护任何或所有港口,但本章或《公共合同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州属潮汐地和水下土地,或州土地委员会对潮汐地和水下土地的管辖权。
港口改善区区内其他港口或港湾的改善
Section § 5910
这项法律允许港口改善区在其区域内提升和维护港口。它们遵循本章和《公共合同法》中概述的程序。然而,它不适用于州属水下土地,也不影响州土地委员会对这些区域的控制。
港口改善区 港口维护 港口开发
Section § 5911
县监事会可以指示港口委员会对区域内港口的改善、开发或保护进行勘测,并制定相关计划和成本估算。委员会必须向监事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说明这些改变的重要性和益处。
港口委员会 县监事会 港口改善
Section § 5912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港口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某个项目的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必须确定一个听证日期来讨论其可行性。这次听证会必须在报告提交后的20到30天内举行。同时,董事会必须在当地报纸上至少刊登两次关于该报告和听证日期的通知。
收到港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后,董事会应确定一份关于该报告的听证日期,以审议并确定所提交项目或多个项目的可行性。听证会应在报告提交后不少于二十 (20) 天且不超过三十 (30) 天内举行,并且董事会应安排在区内出版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两次 (2) 公告,告知报告已提交以及听证会的确定日期。
港口委员会报告 项目可行性 董事会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