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港口改善区在其区域内提升和维护港口。它们遵循本章和《公共合同法》中概述的程序。然而,它不适用于州属水下土地,也不影响州土地委员会对这些区域的控制。

依照第八部第2部分(自第5800条起)组建并存在的任何港口改善区,可依照本章和《公共合同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在其边界内改善、开发、保护和维护任何或所有港口,但本章或《公共合同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州属潮汐地和水下土地,或州土地委员会对潮汐地和水下土地的管辖权。

Section § 5911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可以指示港口委员会对区域内港口的改善、开发或保护进行勘测,并制定相关计划和成本估算。委员会必须向监事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说明这些改变的重要性和益处。

Section § 5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港口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某个项目的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必须确定一个听证日期来讨论其可行性。这次听证会必须在报告提交后的20到30天内举行。同时,董事会必须在当地报纸上至少刊登两次关于该报告和听证日期的通知。

收到港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后,董事会应确定一份关于该报告的听证日期,以审议并确定所提交项目或多个项目的可行性。听证会应在报告提交后不少于二十 (20) 天且不超过三十 (30) 天内举行,并且董事会应安排在区内出版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两次 (2) 公告,告知报告已提交以及听证会的确定日期。

Section § 5913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监事会的任何程序,包括听证和调查,都必须遵循第5835条至第5841条中列出的规则。但是,这些条款只有在与本章的规则不冲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监事会的听证、调查、裁定和结论应依照本部分的第5835条至第5841条(含)的规定进行和作出,只要这些条款与本章的规定不冲突,即在此并入。

Section § 59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最终审查后,如果董事会确定港口的增强和保护是可行的,并且成本与效益相比是合理的,他们可以根据其评估命令项目的执行。

Section § 5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董事会筹集资金,例如发行债券或借款,以资助新港口的开发和维护,就像它为现有港口所做的那样。然而,在董事会能够发行债券资助这些项目之前,必须通过遵循特定法律程序的选举获得公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