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中使用的“区”一词。它特指依照本法典本部分的规定设立的任何港口区。

“区”,在本部分中使用,指依照本部分成立的任何港口区。

Section § 6201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第2章(从第6240条开始)中提及的港务委员会。

在本部分中,“委员会”指第2章(从第6240条开始)中描述的港务委员会。

Section § 6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它不改变或干涉任何关于港口区或港湾区的现有法律。同样地,其他关于设立港口区或港湾区的法律也不改变或干涉本条款或其具体内容。

本部分不废除、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任何其他有关港口区或港湾区的法律规定,且没有其他规定设立港口区或港湾区的法律废除、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部分或其任何规定。

Section § 62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城市财产用于航运、商业或渔业,城市可将其转让给一个区。如果州土地已划拨给城市,这些土地也可转让给该区,但必须遵守州设定的原始条件。拥有自由持有者章程的城市,只有在其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此类转让。

任何城市拥有的、用于或持有以协助或发展航运、商业或渔业的财产,可转让给该区,用于相同目的。任何可能已由州转让给此类城市的土地,可转让给该区,但须遵守州将土地转让给城市时的信托及其他规定。受自由持有者章程管辖的城市,只有在其章程规定或章程修正案授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或移交财产。

Section § 6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通航水域下的一块土地因政府项目不再需要用于航行和捕鱼,它将归还给当地的区,用于其最初的目的。但是,如果该区不将其用于此目的,该土地将归还给加州。

如果通航水域下的任何土地,因美国或加州的任何工程或改善而解除了航行和捕鱼的役权,则该土地归还给该区,用于该区成立时的目的。但如果任何土地未用于或未持有此类目的,则归还给加州。

Section § 62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解散了,任何一个城市或城镇曾给予该区的土地,都会回到那个城市或城镇。

如果该区解散,由市政法人授予该区的土地将归还给该市政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