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斯托克顿港区亦可设立额外的债券债务,最高不超过该区内所有应税不动产和动产评估价值的3%。
债券附加的斯托克顿港区债券
Section § 6350.1
本法律条款允许通过发行债券承担债务,专门用于资助港口改善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能够通过其产生的收入自行偿还成本。
此项债券债务仅可为以下目的设立:为购置或建设具有自偿性质的创收型港口改善工程提供资金。
债券债务 港口改善 创收型
Section § 6350.2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发行债券,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批准该法令,并获得斯托克顿市议会的同意。无需在该区域内举行选举或获得选民批准即可发行这些债券。
债券发行 斯托克顿市议会 董事会三分之二批准
Section § 6350.3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债券的偿付和到期时间表。它指出这些债券必须在30年内全部偿清,并且它们的到期日可以由董事会决定。但是,债券必须在发行后至少10年才开始到期。
债券应自其发行之日起30年内偿付,并应由董事会确定分期到期的时间,但债券本金的最早到期日不得晚于发行之日起10年。
债券到期 30年债券期限 债券发行
Section § 6350.4
本节规定债券的面值可在 100 美元至 1,000 美元之间发行。债券按规定每年或每半年支付利息,最高可达 7%。发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债券是否可以提前赎回并设定条款,但如果允许提前赎回,则必须在债券本身上注明。
债券发行 面额限制 利率
Section § 635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官员的签名出现在债券或其息票上,并且他们在债券出售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债券可以由指定的董事会出售,价格至少是其票面价值加上利息,具体按照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债券销售所得的资金必须存入该区的金库,并且只能用于法令中提到的特定项目。
债券发行 公职人员签名效力 债券销售条件
Section § 6350.7
本条规定,通过债券资助的港口改善项目所产生的任何资金,必须存入一个专项基金,并与该区的其他收入分开。这笔资金必须首先用于设立一个“利息基金”,以确保在该区所在县决定下一次年度征税之前,支付这些债券在未来一年的利息。
港口改善 债券收益 专项基金
Section § 6350.9
如果在将所需款项存入利息基金和偿债基金后还有剩余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存入一个运营基金。这个运营基金用于支付通过债券销售资助的港口改善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费用。
运营基金 利息基金 偿债基金
Section § 6351
这项法律解释了运营基金的盈余收入如何使用。这些额外的资金可以存入利息基金或偿债基金。然而,一旦资金进入利息基金或偿债基金,只要债券尚未偿清,就不能将其转入其他基金,也不能用于支付债券及其利息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盈余收入 运营基金 利息基金
Section § 6351.5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券为港口改善项目提供资金时,它必须将这些改善项目的所有收入预留出来,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这种资金的专用是永久性的,直到所有欠款全部付清。
预留的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与这些改善项目特别相关的债券的偿付。然而,这并非偿还债券的唯一来源。这些债券是该区的普通债务,意味着偿付也可以来自任何可用的资金或收入,包括税收。
债券发行 港口改善 债券本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