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一个区可以设立收益债券债务,用于购置和建设,或购置或建设其权限范围内的任何改进、财产或设施。
债券收益债券
Section § 6343
本法律条文要求一项条例概述债券的重要细节,例如总金额、单个债券的面值、债券的到期方式,以及利率或最高可能利率。它还应概括性地描述将由这些债券资助的项目。此外,该条例可以包含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定。
债券条例 债券总金额 债券面额
Section § 634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内债券发行程序应如何进行。它与《政府法典》某些条款中已确立的程序、权力、职责、权利和救济措施相对应。在此,特定术语被重新定义:“决议”指“条例”,“地方机构”指“区”,“立法机构”则由“董事会”取代。
办理上述债券的发行事宜,董事会应拥有此类权力和职责,债券持有人应拥有此类权利和救济,所有这些均应基本符合《政府法典》第5卷第2部第1章第6节中第54344至54346条(含)、第54347条、第54348条、第54350条、第54351条、第54352条以及第4条(始于第54400条)至第11条(始于第54660条)(含)的规定,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其中,“决议”一词应指“条例”,“地方机构”一词应指“区”,而“立法机构”一词应指“董事会”。
债券发行 区权力 董事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