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委员会行政规定
Section § 6830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港区的港务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由港区内土地价值最高的县的监事会任命。另外两名成员由港区内拥有最大土地价值的市政府任命。最后一名成员则由港区内其他县的监事会共同努力任命。
Section § 6830.1
这项法律规定了萨克拉门托-约洛港口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它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四名由西萨克拉门托市议会任命。这些成员可以是市议会成员,并且必须居住在西萨克拉门托。第五名成员由约洛县监事会选出,也必须居住在西萨克拉门托。这些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但如果任命机构决定,他们可以在任期结束前被替换。
Section § 6830.2
这项法律规定了萨克拉门托-约洛港区(Sacramento-Yolo Port District)的边界。它的范围与约洛县(Yolo County)在2005年10月1日时的第一监事区(supervisorial district)一致。它还包括该港区在索拉诺县(Solano County)拥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在1992年5月29日由一个地方机构并入该港区。
Section § 6832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内大部分有价值土地所在城市的市长,或区域内任何县的监事会主席,可以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萨克拉门托-约洛港区。
Section § 6833
这项法律要求每位新任命的委员必须承诺拥护美国宪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并忠实履行其工作职责。这项承诺必须在其任命后十天内,以宣誓或确认的形式在一名授权官员面前作出。完成的宣誓或确认随后应提交至区办事处备案。
Section § 6835
这项法律规定,要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一个人在被任命时必须是纳税人,并且在该区内居住至少一年。
Section § 6835.1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即使是民选官员或为负责董事会任命的机构工作,也可以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他们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不被视为与他们现有的工作或民选职位存在冲突。这意味着他们仍然可以参与董事会决策,即使是那些影响任命机构的事项。任何规定他们不能这样做的规则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