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收益债券,以筹集资金用于购置或建设其管理或运营权限范围内的设施、改进或财产。

根据本条规定,一个区可以设立收益债券债务,用于购置和建设,或购置或建设其权限范围内的任何改进、财产或设施。

Section § 69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在董事会成员以五分之七多数通过一项法令后,才能发行债券。该法令一经公布即生效。

Section § 69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秘书在该区内的一份当地报纸上刊登一项条例。如果该区内没有合适的报纸,则必须在该区所在的一个县的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69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一项条例概述债券的重要细节,例如总金额、单个债券的面值、债券的到期方式,以及利率或最高可能利率。它还应概括性地描述将由这些债券资助的项目。此外,该条例可以包含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定。

Section § 69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特定债券获得的资金将存入区财政库中一个特别命名的账户。该账户将被称为港区收入建设基金,并且只能用于相关法令中列出的具体目标。

所述债券的收益应存入区财政库中的一个账户,该账户命名为________港区收入建设基金第________号,并专门用于该法令中提及的目标和目的。

Section § 693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内债券发行程序应如何进行。它与《政府法典》某些条款中已确立的程序、权力、职责、权利和救济措施相对应。在此,特定术语被重新定义:“决议”指“条例”,“地方机构”指“区”,“立法机构”则由“董事会”取代。

办理上述债券的发行事宜,董事会应拥有此类权力和职责,债券持有人应拥有此类权利和救济,所有这些均应基本符合《政府法典》第5卷第2部第1章第6节中第54344至54346条(含)、第54347条、第54348条、第54350条、第54351条、第54352条以及第4条(始于第54400条)至第11条(始于第54660条)(含)的规定,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其中,“决议”一词应指“条例”,“地方机构”一词应指“区”,而“立法机构”一词应指“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