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地方政府(例如市或县)已经为与新设立的行政区相关的项目授权或通过发行债券承担了债务,并且之后出售了这些债券,那么出售所得的资金可以移交给该行政区。该行政区必须将这笔资金仅用于市或县的理事机构最初决定用这些债券资助的项目。

凡在设立行政区时,区内任何市或区所在县,此前已为该区可能承担债券债务的任何工程或改进项目授权或承担了债券债务,且该市或县此后出售了该债券或其任何部分,则出售所得款项,经适当的监事会或市议会命令,可由保管人支付至该行政区的金库。这些款项应由该委员会专门用于发行债券的市政法人或县所授权的债券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