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在无需经过选举的情况下,通过发行可转让本票来借钱,只要借款用于该区被允许花钱的事务。

Section § 7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金融票据必须在签发之日起五年内偿还。它们的年利率最高可达6%,利息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在票据本身中详细说明。

上述票据应自其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五年内偿付,并应按年利率不超过百分之六计息,利息支付方式应按其中规定执行。

Section § 7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限制了区可以根据其应税财产价值借款的金额。通常,区借款不得超过其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 2%。如果评估价值不可得,则使用县审计员的估算。然而,成立不足 18 个月的区即使超出 2% 的限额,也可以借款高达 $35,000。任何区借款总额不得超过 $150,000。

任何时候未偿付的该等票据的总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区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 2%,或者,如果无法获得评估价值,则不得超过县审计员根据其证明对该区应税财产估算的 2%,但: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02(a) 成立不足 18 个月的区可以超过上述限额,并且在此情况下,可以借入总累计金额不超过三万五千美元 ($35,000)。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7202(b) 任何区借入的总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