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监事会必须在通知中提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他们将审查一份请愿书,并且如果需要,可以选择将听证会延期到以后的日期。

Section § 7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县监事会如何在听证会后调整拟议港口区的边界。他们可以排除那些不会从港口开发中受益的土地,或者纳入那些会受益的土地。但是,如果他们想向该区增补更多土地,就必须通知公众。这包括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描述拟纳入的新土地,并详细说明土地所有者何时何地可以提出异议。该公告必须在听证日期前至少15天刊登。

Section § 702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拟设区域完全在一个城市内,区域设立程序将通过向市书记员提交请愿书来启动。之后,市书记员和市政府会处理这些程序,方式与县监事会处理类似事务的方式相同。

如果拟设区域的范围完全位于一个城市内,请愿书应提交给市书记员,且该市的书记员和立法机构应负责所有设立程序,其方式与本条规定由监事会负责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7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想把一个城市内的区域划入根据特定法律成立的新区域,必须先得到该市的同意。这个同意必须由市的立法机构给出,并且要在监事会正式决定成立该区域之前提交。

Section § 7023.5

Explanation

如果在一个拟议区域中,根据房产价值计算的大多数业主在预定听证会之前书面反对成立该区域,那么该流程将立即停止,并且不会再有进一步行动。此外,如果这种多数抗议导致流程终止,则在两年内不能为同一区域提交新的申请。

如果在听证会预定时间之前,拟议区域内应税不动产的所有者(其评估价值超过拟议区域内所有应税不动产评估价值的一半)已向举行听证会的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了关于设立该区域的书面抗议或反对,则举行听证会的机构应如此认定,并且该程序应终止,不得根据该请愿书进行或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程序。如果程序因提交书面多数抗议或反对而终止,则在认定该抗议或反对已提交之日起两年期满之前,不得就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区域提交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7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监事会在就特定区域内的拟议港口开发项目举行听证会后必须遵循的程序。如果他们认定该开发项目将有利于该区域,他们会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必须包含区域的名称、港口的正式名称以及区域边界的描述。

Section § 70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一旦监事会认定某份请愿书真实且充分,并且已发出适当通知,则其决定是最终的,任何人不得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