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该法律的名称为《小型船只港区法》,该名称将作为其正式名称使用。

Section § 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被广泛解释,以便其目的能够充分实现。它不改变或影响任何关于相同主题的其他法律,也不适用于根据这些法律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更不干涉现有港口或根据其他法律对州内港口的管理。

Section § 7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港口”是什么。港口包括太平洋的一部分,或任何内陆水域,如河流、湖泊、海湾等,只要它们在加州管辖范围内。它是任何能为船只提供安全停泊的地方,并包括所有与这些水域相关的公共土地和结构。港口还包括用于停靠、维护船只以及为乘客和船员提供服务的设施。

“港口”指太平洋或内陆水域的一部分,包括在本州管辖范围内的河流、溪流、湖泊、海湾、河口、港汊、海峡及其他水域,其自然或人工受到保护,或能够进行人工保护,从而成为船舶的安全停泊地。这包括人工防护工程,位于上述任何水域下方、被其冲刷、在其岸边或毗邻的公共土地,以及在上述任何水域的任何封闭水体内部、下方、毗邻或岸边提供的结构和设施,用于第7149节中规定的任何用途或目的,包括船舶的移动和维护以及为其船员和乘客提供服务。

Section § 7003

Explanation

“港区”一词指的是根据本法此部分规定设立的小型船舶港区。

“港区”系指依照本部分设立的任何小型船舶港区。

Section § 7004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一词定义为某个区内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某个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7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港口语境下的“开发”和“开发”含义广泛。它包括获取土地、建造或维修设施、租赁场地,或这些活动的任何组合,以创建或改善港口。

“开发”和“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为创建或开发港口所必需的购置、建设、维修、租赁改良或其任何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