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在通航河流附近设立区域。区域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县的毗连区域。但是,在设立区域时,不能分割城市。如果一个县内已经有了一个正式设立的港口区域,那么该县内的区域就不能被纳入新的区域。同样,根据市章程规定设立的港口或港湾区域内的土地也不能被纳入。如果一个城市兼并了某个区域内的土地,那么这块土地将自动成为现有区域的一部分。

区域可根据本部分设立。区域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县内的任何毗连区域,毗连通航河流或与通航河流相连的任何航道,但在区域设立时,不得分割市政法人。此外,位于根据本分部第四部分设立的、正式组织并存在的港口区域所在县内的区域,不得被包括在内。位于根据任何市章程规定组织、指定并存在的任何港口或港湾区域边界内的区域,亦不得被包括在内。任何并入市政法人且位于某一区域内的区域,将自动成为该区域的一部分。

Section § 6811

Explanation

如果人们希望成立一个新的区域,他们可以首先收集签名,签名者须为该区域内在上一次州长选举中投票的选民,且人数至少达到选民总数的百分之五。这份请愿书可以提交给新区域所涵盖的每个县的县政委员会的例会。请愿书可以由不同的文件组成,但必须向每个相关县的县政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的、经认证的请愿书副本。

凡欲设立区域,可向拟设区域内土地所在各县的监事会例会提交请愿书。该请愿书可由多份文书组成,且须由居住在该区域内、并在上一次州长选举大选中投票的注册选民中不少于百分之五的人签署。原始请愿书无需提交至各县监事会,但须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原始副本。

Section § 68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设立一个区的过程应如何遵循某些现有指导方针。它指出,《区组织法》第一章和第二章的规定必须用于提交和听证设立区的请愿书,以及设立区的最后阶段。 在此背景下,“监督机构”指的是新区土地所在各县的监事会。每个相关县都必须遵循这些程序。此外,任何县的土地都不会被纳入该区,除非该县的大多数选民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