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部分而言,“区”指根据本部分设立的任何河港区。
内河港口区总则
Section § 6801
在本节中,“委员会”一词特指第2章中提及的、从第6830条开始的港口委员会。
本部分所称的“委员会”,指第2章(自第6830条起)所述的港口委员会。
委员会定义 港口委员会 第2章
Section § 6803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可以将其拥有的、用于帮助航运、商业或渔业的财产,转让给一个区,用于相同的目的。如果城市从州获得了土地,这些土地也可以转让给该区,但必须遵守当初州将土地转让给城市时所设定的具体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有自己的自治章程,那么它只有在章程允许或章程经过修改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转让此类财产。
城市财产转让 航运发展 商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