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区”指的是根据本法律该部分规定设立的河港区。

就本部分而言,“区”指根据本部分设立的任何河港区。

Section § 680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委员会”一词特指第2章中提及的、从第6830条开始的港口委员会。

本部分所称的“委员会”,指第2章(自第6830条起)所述的港口委员会。

Section § 6802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有关港口区或港湾区的法律不会改变或凌驾于现有法律之上,反之亦然。基本上,它们彼此独立运作,一方不会取消或调整另一方。

Section § 6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可以将其拥有的、用于帮助航运、商业或渔业的财产,转让给一个区,用于相同的目的。如果城市从州获得了土地,这些土地也可以转让给该区,但必须遵守当初州将土地转让给城市时所设定的具体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有自己的自治章程,那么它只有在章程允许或章程经过修改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转让此类财产。

Section § 6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通航河流下的土地因美国或州的项目而不再受公共航行和捕鱼权的限制,该土地将归还给当地的区,用于其预定目的。如果该区不将土地用于这些目的,那么它将归还给州。

如果通航河流下的任何土地,因美国或州进行的任何工程或改进而免除航行和捕鱼役权,则该土地归还给该区,用于该区成立时的宗旨和目的。如果这些土地未用于或未持有用于这些目的,则它们归还给州。

Section § 68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解散,任何一个城市或城镇给予该区域的土地,将自动归还给最初提供该土地的城市或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