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运动与航道部海滩侵蚀防治
Section § 65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研究并报告海滩侵蚀问题以及稳定海滩和海岸线的方法。如果有可用于这些活动的资金,他们可以单独工作,也可以与县、州或联邦机构等其他方合作。
Section § 65.1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足够的资金时,该部门将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合作,帮助控制和稳定海滩侵蚀。如果州或联邦层面的任何公共机构提出要求,他们还将就这些问题提供建议。
Section § 65.2
Section § 65.3
Section § 65.5
Section § 65.6
Section § 65.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参与未经国会特别批准但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负责实施的小型海滩侵蚀控制项目。如果这些项目符合1962年和1965年的某些联邦法案,州政府就可以参与。加州的参与不需要州立法机关的额外批准,但费用必须由立法机关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拨款。然而,这些项目不会优先于其他更高优先级的项目。
Section § 65.9
Section § 66
Section § 66.1
Section § 67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参与一个旨在控制圣地亚哥县帝国海滩海滩侵蚀的项目。该项目的参与遵循国会过去批准的一项具体计划。然而,州政府对该项目的任何参与都取决于可用资金,并且不会优先于更紧急的项目。
Section § 67.1
Section § 67.2
本节允许州政府根据一项现有的联邦计划参与奥兰治县海岸侵蚀控制项目。它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在联邦资金拨付之前就为该项目使用州政府资金,但前提是州政府有可用的适当资金。这笔资金不得干扰其他更紧急的项目。
Section § 67.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参与一个旨在控制洛杉矶县雷东多海滩至马拉加湾海滩侵蚀的项目。该项目必须遵循特定计划,并且是1954年国会批准的立法的一部分。加州的参与取决于是否有可用资金,并且不能将此项目优先于更紧急的项目。
Section § 67.4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奥申赛德的海滩和海岸线的修复和恢复工作由州政府部门负责,但前提是该市制定一项恢复计划,并获得该部门和州海岸保护局的批准。此外,奥申赛德还必须同意为该项目匹配任何州政府资金,提供等额的市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