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研究并报告海滩侵蚀问题以及稳定海滩和海岸线的方法。如果有可用于这些活动的资金,他们可以单独工作,也可以与县、州或联邦机构等其他方合作。

部门,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无论是独立进行,还是与任何个人或任何县、州、联邦或其他机构合作,均应研究并报告海滩侵蚀问题以及稳定海滩和海岸线区域的方法。

Section § 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足够的资金时,该部门将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合作,帮助控制和稳定海滩侵蚀。如果州或联邦层面的任何公共机构提出要求,他们还将就这些问题提供建议。

在资金可用的范围内,该部门应与所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合作,以实现海滩侵蚀控制以及海滩和海岸线区域稳定的目的,并应在应任何州公共机构或任何联邦政府机构的请求时,就海滩侵蚀控制以及海滩和海岸线区域的稳定提供咨询。

Section § 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在有资金的情况下,规划和建设控制和稳定海滩侵蚀的项目。他们可以与包括联邦、州或地方机构在内的其他机构合作,合作条款需有利于本州。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当州政府提供资金以匹配联邦政府用于控制海滩侵蚀或稳定海滩和海岸线区域的项目时,这些资金必须由相关的州政府部门负责管理。但是,这些资金的使用需要获得财政总监的批准。

Section § 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国会批准一项获得联邦资助的海滩侵蚀控制项目时,加州可能会承担所需地方成本的一半,包括建设和土地费用。但是,市或县必须向州政府保证,它们将履行所有其他地方责任,保护州政府免受与项目相关的潜在损害,并根据联邦指导方针确保项目在其整个使用寿命期间的维护和运营。

Section § 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拨款,以帮助支付海滩侵蚀控制项目的费用。但是,它只能覆盖国会和州政府最终批准的项目的费用。此外,在国会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之前,州政府不能动用这笔钱。

Section § 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参与未经国会特别批准但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负责实施的小型海滩侵蚀控制项目。如果这些项目符合1962年和1965年的某些联邦法案,州政府就可以参与。加州的参与不需要州立法机关的额外批准,但费用必须由立法机关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拨款。然而,这些项目不会优先于其他更高优先级的项目。

未经国会特别授权,但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根据1962年《河流与港口法》第103条(公法87-874第一章,76法规1173)以及1965年《河流与港口法》第310(b)条(公法89-298第三章,79法规1073)(33 U.S.C. 426(f) and 426(g))实施的小型海滩侵蚀控制项目,获准依据第65.5条进行州政府参与,无需立法机关进一步具体授权,其费用可由立法机关根据该部门的建议和意见拨款。此类州政府参与不得优先于其他更高优先级的待定项目。

Section § 6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小型船只港口开发项目包含海滩侵蚀控制工作时,相关部门的报告必须首先获得财政总监的批准,然后才能提交给立法机关。

Section § 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在获得财政总监批准后,为第 (65.5) 条规定的项目的联邦份额预支资金。这笔预付款有助于启动项目建设,联邦政府必须将这笔钱偿还给提供预付款的基金。

Section § 66.1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部门负责海滩侵蚀控制工程的建设,那么任何与该部门合作的地方政府或公共机构,必须在施工开始前,将他们承担的项目费用份额支付给该部门。这笔钱随后会存入州金库。

Section § 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参与一个旨在控制圣地亚哥县帝国海滩海滩侵蚀的项目。该项目的参与遵循国会过去批准的一项具体计划。然而,州政府对该项目的任何参与都取决于可用资金,并且不会优先于更紧急的项目。

圣地亚哥县海滩侵蚀控制项目(帝国海滩)获准州政府参与,根据第65.5节,基本符合第84届国会众议院文件399中阐述的计划,并经1958年《河流与港口法》、公法85-500第一章、第72卷第297页授权。此类州政府参与应受限于相关拨款或可用资金,且不得优先于其他更高优先级的待定项目。

Section § 67.1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加利福尼亚州参与圣地亚哥日落悬崖海滩侵蚀控制项目,该项目基于国会于1966年批准的一项计划。州的参与取决于是否有必要的可用资金,并且不会优先于更高优先级的项目。即使国会尚未提供联邦建设资金,州资金也可以用于此项目。

Section § 67.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政府根据一项现有的联邦计划参与奥兰治县海岸侵蚀控制项目。它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在联邦资金拨付之前就为该项目使用州政府资金,但前提是州政府有可用的适当资金。这笔资金不得干扰其他更紧急的项目。

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海岸侵蚀控制项目获准州政府参与,根据第 65.5 条,基本符合第 87 届国会众议院文件 602 中阐述的计划,并经 1962 年《河流与港口法》、第 87-874 号公法第一章、第 76 卷第 1173 页授权。尽管有第 65.6 条的规定,为本项目拨付的州政府资金可以在国会为该项目拨付建设资金之前支出。此类州政府参与应受适用于此的拨款或为此可用的资金的限制,且不得优先于其他更高优先级的待定项目。

Section § 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参与一个旨在控制洛杉矶县雷东多海滩至马拉加湾海滩侵蚀的项目。该项目必须遵循特定计划,并且是1954年国会批准的立法的一部分。加州的参与取决于是否有可用资金,并且不能将此项目优先于更紧急的项目。

洛杉矶县(雷东多海滩至马拉加湾)海滩侵蚀控制项目获准州政府参与,根据第65.5节,大体上符合第83届国会众议院文件277中阐述的计划,并经1954年《河流和港口法》、第83届国会第二会期第780号公法第一章(68 Stat. 1248)授权。此类州政府参与应以相关拨款或可用资金为前提,且不得优先于其他更高优先级的待定项目。

Section § 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奥申赛德的海滩和海岸线的修复和恢复工作由州政府部门负责,但前提是该市制定一项恢复计划,并获得该部门和州海岸保护局的批准。此外,奥申赛德还必须同意为该项目匹配任何州政府资金,提供等额的市级资金。

如果奥申赛德市完成以下所有事项,该部门应负责实施位于太平洋沿岸以及在奥申赛德市的海滩和海岸线的修复和恢复: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4(a) 制定一项用于修复和恢复的计划,并获得该部门和州海岸保护局的批准。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67.4(b) 同意承诺提供用于修复和恢复的资金,其金额与州政府为修复和恢复拨款的资金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