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规定私人码头和突堤
Section § 4000
Section § 4001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允许市、县或个人在其管辖的某些沿海土地上建造用于娱乐或划船的码头。这些授权包括收取码头使用费的权利,最长可达二十年。
Section § 4002
如果您想获得建造码头或滑道的许可,您需要发布公告,然后提交一份包含多项详细信息的书面申请。其中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公司,则需提供公司注册证明,以及显示水域和附近土地的地图。
请描述您的施工计划以及三百英尺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列出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并说明您是否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同时,指明该结构将延伸入水域的距离、估算成本以及您何时提交申请。
Section § 4003
如果您正在申请在加利福尼亚州建造或改造码头或滑道,您需要在结构将触及或所在的每个县的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如果该县没有报纸,则使用邻近县的报纸,并且还要在相关县的三个公共场所连续张贴公告四周。公告应包括码头或滑道将位于何处,以及何时何地提交申请。
Section § 4004
如果有人想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来建造码头或滑道,他们必须在申请中列出相关事实和土地描述。他们还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十天通知土地所有者。此通知必须由县治安官送达,治安官的报告可作为土地所有者已收到通知的证据。
Section § 400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不住在本县的土地所有人送达法律通知。如果土地上有居住者或代表所有人的代理人,警长可以将通知交给他们。如果无人,通知可以在听证会前30天邮寄给所有人。如果所有人是未成年人、有精神健康问题、缺乏心智能力或已故,则适用特殊规定;在这些情况下,通知会送达给所有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
Section § 4006
当有人申请建造码头或滑道时,委员会必须首先核实关于此申请的听证会通知是否已妥善发布和送达。如果通知处理得当,委员会会听取申请人以及任何反对者的论点。如果建造码头或滑道对公众有利,委员会可以批准施工。申请人随后可以收取使用费,最长可达二十年。
Section § 4007
这项法律允许某人使用州政府拥有的一块土地,用于建造或通往码头(船只停靠的结构)或滑道(运输货物的通道)。具体来说,它允许使用州政府所有的溢水地、水下地或潮汐地,以及一条最宽五十英尺、穿过沼泽或湿地的通道,为期二十年。这项许可必须清楚地描述所使用的区域。
Section § 4008
这项法律授予了保持码头或滑道旁边的土地和水域畅通无阻、没有任何障碍物或所有权主张的权利。这片延伸至通航水域150英尺的区域,仅用于船舶停靠、装载和卸载的目的。
Section § 4009
Section § 4010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通航水域建造的任何码头或滑道,宽度不得超过75英尺。这些结构可以延伸到通航水域,并沿岸延伸最长达1,000英尺,但前提是它们不阻碍水上交通。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城市或城镇范围内的滨水区。
Section § 4011
Section § 4012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每年设定使用码头或滑道的通行费或费用。这些费用应基于码头或滑道的公平价值及其维修和保养成本(不包括许可费),产生至少15%但不超过25%的年收入。委员会通过审查证据和县级评估记录来确定这些价值。一旦确定,费率必须提供给所有者,并醒目地张贴在现场。
Section § 4013
如果你建造了码头或滑道,并且已经设定了使用费用,你可以获得一个为期一年的许可证来收取这些费用。要获得这个许可证,你需要支付一笔由县董事会决定的税费。从第二年开始,这项税费不能超过你前一年从收费中所得总收入的10%。这笔税款将用于县的道路改善基金。
Section § 4014
如果您拥有或管理码头或滑道并收取使用费,您有责任确保其安全并保持良好状态。否则,您可能会被罚款25美元,并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这笔罚款将通过委员会的命令,用于县的道路基金。
Section § 4015
Section § 4016
本法规规定,位于旧金山或加州任何其他已建制城市和城镇的州属土地,不适用本章的规定。然而,这些地区(旧金山除外)的市政当局有权批准建造码头或滑道,其权限类似于其他地方授予县监事会的权限。
Section § 4017
县监事会可以允许铁路公司在其毗邻可通航水域(如海湾或小溪)的土地上建造码头(一种建在岸边的结构)。如果监事会认为这对于铁路公司的终点站业务至关重要,则此许可附带收取码头使用费的权利,期限为铁路公司运营期间,但最长不超过50年。
此外,监事会可以允许为终点站业务建造码头,而无需出售此权利,前提是码头长度不超过1,000英尺且不阻碍航行。然而,本法规不适用于由市、镇或州港口委员会管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