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根据本章目的出售的债券,必须以其票面价值或更高价格出售,包括任何已累积的利息。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县金库,并记入一个由委员会为此专门设立的港口专项基金。这笔钱只能用于发行债券时所指定的目的。

委员会也可以接受捐赠,这些捐赠必须加入专项基金,并且只能用于捐赠时指定的目的。资金只能凭县审计员的付款凭证从该基金中取出,该凭证需基于委员会的书面指令和董事会的批准。

为本章所设想的任何目的而出售的所有债券,其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其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所得款项应存入县金库,并记入一个由委员会为此目的设立的、指定为“____港口基金”的专项基金账户,且债券出售所得款项应专门且仅用于其发行目的。
委员会可以接受捐赠,并将其记入该基金账户。这些款项应仅用于其捐赠目的。资金不得从该基金中支付,除非凭县审计员根据委员会的书面指令签发并经董事会正式批准的付款凭证。

Section § 4101

Explanation
在对债券进行投票之前,董事会可以管理本章规定的任务,包括承担或允许产生针对整个县的债务或义务,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他们可以审计、批准并支付这些款项,作为其财务职责的一部分。

Section § 4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委员会证明有需求,董事会可以批准高达5,000美元的额外支出,但前提是五分之四的成员同意。然而,他们每次只能拨付1,000美元。

Section § 4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最初,任何必要的支付都将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出。一旦港口基金中有足够的资金,它就应该偿还普通基金。此后,所有未来的支付都应直接从港口基金中进行。

Section § 4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将港口基金的资金用于与州或联邦项目相关的港口改善、开发或保护。理事会也可以选择将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交给州或联邦政府用于这些目的。

Section § 4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六个月向董事会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包括上次报告时港口基金的金额、此后收到的所有捐款及其目的、支出的金额及原因,以及基金中的剩余余额。

委员会应当每六个月一次编制并经宣誓核实其详细的活动报告,并提交给董事会,报告应列明: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05(a) 上次报告时港口基金中的金额。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05(b) 此后收到的所有捐款金额以及捐款目的。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05(c) 此后支出的金额以及支出目的。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4105(d) 基金中剩余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