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委员会应尽职尽责地对旨在改善、开发或保护的港口进行勘测,为此准备计划并估算其成本,并应就此向监事会报告,附带其关于通过改善、开发或保护此类港口所获得的必要性、优势和益处的建议;所有这些均按照本章第2条的规定进行,只要这些规定与本条不冲突,即在此并入。
港口改善债券县级港口改善
Section § 4132
如果足够数量的既拥有财产又能投票的县居民提出请求,县监事会可以考虑任命一个港口委员会。该请求必须有签名支持,签名人数至少相当于上次州长选举中州长所获票数的 15%。该委员会将专注于特定港口的改善、开发、保护和维护,并且必须符合其他具体的法律指导方针,除非与本规定相冲突。
港口委员会 自由保有者请愿书 县监事会
Section § 4133
港口委员会需要迅速对任何他们希望改善、开发或保护的港口进行勘测。他们必须制定计划、估算成本,并将这些连同建议一并报告给监事会。报告应涵盖拟议变更的必要性和益处。这一过程遵循法律章节中另一部分的具体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与本节不冲突。
港口勘测 港口开发 港口改善
Section § 4134
当县监事会收到港口委员会关于潜在项目的报告时,他们需要弄清楚这些项目是否可行。他们可能会要求委员会提供更多信息。一旦他们掌握了足够的细节,他们将决定三件事:重点改善或保护哪些港口,是否有任何项目应通过县债券获得资金,以及是否应征收特别税来筹集资金,且该税收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收到港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后,监事会应审议并确定所提交项目或多个项目的可行性,可要求委员会提供进一步的调查和报告,并应确定 (1) 改善、开发或保护哪些港口,以及通过哪些具体项目或其部分,将符合县的利益,(2) 其中哪些(如果有的话)应通过发行县债券来提供资金,以及为此需要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以及 (3) 其中哪些(如果有的话)应通过在不超过20年的规定年限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特别税来筹集资金。
港口委员会报告 监事会 项目可行性
Section § 41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为特定目的通过发行债券承担债务。县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其中包括《政治法典》的各个条款和相关章节。这确保了债务根据既定的法律准则得到妥善管理。
为此目的,县可根据适用法律(包括《政治法典》第4088、4088a和4089条以及本章第2条)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承担附带债券的债务。
县债券债务 承担债务 债券发行
Section § 4136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在县级选举中,详细说明税收目的、税率和期限的提案获得多数选民批准后,才能为特定目的征收税款。如果征收的税款将超过该县的最高税率,则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提交和投票此税收提案的程序应尽可能地遵循债券议案和选举的法律程序。
征税提案 县级增税 选民批准
Section § 413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旨在改善、开发或保护港口的工作,都必须由港口委员会监督。无论资金是来自县债券还是税收,都适用此规定。整个过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包括《公共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指南,只要它们不与本规定相冲突。
港口改善 港口开发 港口保护
Section § 4138
本法律规定,一旦港口的改进、开发或保护完成,监事会就接管其管理。从那时起,该县负责支付港口的维护费用。
当特定港口的改进、开发或保护完成,且监事会如此认定并决定时,该港口的管理和控制权即归属于监事会。此后,维护该港口的费用由县承担。
港口管理 监事会 港口改进
Section § 4139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通过发放特许经营权、许可证和租赁来管理和控制港口,这些权利涉及县的土地和设施。他们还可以设定使用这些设施的费用。这些活动产生的收入主要用于港口维护,但任何盈余都可以用来偿还县债券。
在管理和控制港口方面,监事会有权根据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授予使用县属土地和设施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证和租赁权,并规定使用县拥有或提供服务的任何设施的适当码头费率和其他费用。从这些特许经营权、许可证、租赁和费用中获得的所有收入,仅可用于支付监事会控制和管理下的港口的维护费用,但监事会可不时地从这些收入的任何盈余中,将其认为可用于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县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款项,转入县的相应基金。
港口管理 县监事会 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