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驯养繁殖
Section § 3200
如果您在加州饲养或圈养通常在野外生活的驯养野味鸟类或哺乳动物,并且饲养时间超过30天,您就必须办理特殊许可证。但是,某些群体,例如持牌雉鸡俱乐部、持牌候鸟狩猎区,以及酒店或餐馆等提供这些动物肉类作为食物的场所,则不需要此许可证。此外,零售肉类经销商和将这些动物用于展览或交换的公共动物园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3201
如果你想出售驯养的猎禽或猎兽的尸体,你需要先从相关部门获得一个特殊许可证。该许可证可能有特定的条款和条件,并且如果有充分理由,该许可证可能会被撤销。
Section § 32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驯养野味繁殖者的两种许可证。1级许可证允许繁殖者从事野味繁殖活动,并出售最多175只雉鸡,特指中国环颈雉或蒙古环颈雉及其杂交品种。如果繁殖者希望出售超过175只此类雉鸡,则需要2级许可证,该许可证还包含1级许可证的所有特权。
Section § 3203
如果您想在加州饲养驯养的野味动物,您将需要一个特殊执照。执照有两种类型:1级执照费用为8美元,2级执照费用为40美元。这些费用可能会根据另一条款(第713条)中提到的调整而变化。
Section § 3204
Section § 3206
Section § 3208
如果您在加州持有驯养野味饲养者许可证,您需要每年1月31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包括:过去一年中您猎杀、出售或运输的每种野禽和野兽的数量;您将它们出售或运输给了谁;动物被加标签时在场的人;以及您目前仍持有的所有野禽和野兽的清单。您必须通过宣誓书核实这些信息。
Section § 3209
这项法律为加州获得许可加工驯养野禽的家禽加工厂提供了指导。他们无需单独给每只禽类贴标签,而是可以使用一次性容器,容器上需清晰标明禽类种类,并注明是加州持证养殖者的产品。这些加工厂必须详细记录所接收的禽类,包括日期、数量、种类和销售方信息。他们还必须记录加工后的禽类是如何销售的。这些记录需要保存一年,并应在营业时间供检查。这项法律不改变非持证加工商运输这些禽类的标签规定。
Section § 3212
酒店、餐馆、寄宿公寓和俱乐部的经营者可以出售某些野味动物或鸟类的部分,供顾客在店内食用,无需特殊许可证。但是,他们必须允许部门检查其场所,并展示他们储存的任何野味。此外,所有出售的野味都必须根据第3206条加贴标签。
Section § 3213
零售肉类销售商可以出售某些野生动物或鸟类的部分,而无需特殊执照,只要这些动物是国内饲养或合法进口的。这些销售是为了供人们食用肉类。
零售店必须允许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并在这些检查期间展示其储存的任何动物胴体。肉类还必须根据具体规定正确加标签。
Section § 3214
如果你饲养驯养的猎物哺乳动物,你必须确保它们被关在无法逃脱的笼子或围栏里。如果有任何哺乳动物逃脱,你需要立即尽力把它们抓回来。如果你没有抓回它们,如果它们可能伤害当地野生动物或财产,当局可以介入捕捉或移除这些动物,而且你将不得不支付这些费用。你还要对这些动物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负责。
为了帮助识别这些动物,大型猎物哺乳动物可以佩戴耳标或其他标记,以显示其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