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a) 在本节中,“鹿”包括鹿科的任何动物。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本州出售、购买或为出售目的运输任何鹿肉,无论是新鲜的、熏制的、罐装的,还是通过任何方式保存的,均属违法。
(c)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c)
(b)Copy 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c)(b)款中的禁令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c)(1) 本法典中允许出售国内饲养的野生哺乳动物的规定所授权的行为。
(2)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c)(2) 由屠宰者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4章(自第18650条起)和第4.1章(自第18940条起)加工的黇鹿肉。
(3)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c)(3) 从外国进口到本州,用于制备和销售供人类食用的产品,该产品通常被称为并正确标记为鹿肉干、鹿肉干、鹿肉萨拉米或鹿肉萨拉米。
(d)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d) 所有进口到本州的鹿肉应符合所有卫生和检验要求,以确保其完整性,但活体检查除外,包括死后检查,如同其他供人类食用的进口肉类所要求的那样。
(e)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e) 鹿肉应处于可识别状态,并附有提货单,提货单上应注明发货人、收货人的姓名以及所运鹿肉的重量。提货单副本应在收到鹿肉之前或不迟于收到鹿肉之日起两天内送交部门最近的办事处。
(f)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4301(f) 任何进口到本州的鹿肉,未经部门书面许可,不得离开原始收货人的场所,除非其被加工成通常称为肉干或萨拉米的产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