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皮动物诱捕规定
Section § 4000
本法律列出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被视为毛皮动物的某些动物。这些动物包括松貂、渔貂、水貂、河獭、灰狐、赤狐、小狐、浣熊、河狸、獾和麝鼠。
Section § 4001
在加利福尼亚州,出于娱乐或销售目的诱捕毛皮动物是违法的。即使您合法捕获了这些动物,也不能出售其生毛皮。
Section § 4002
这项法律规定,毛皮动物只能通过陷阱、枪支、弓箭、持有适当许可证使用毒药或使用犬只的方式进行捕猎。
Section § 4004
这项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某些类型的动物陷阱是违法的。钢颚夹腿陷阱以及带锯齿或尖刺颚的陷阱被禁止使用。陷阱必须有识别标记,并且必须每天检查并移走被困动物,通常由设置陷阱的人或土地所有者完成。尺寸超过 6x6 英寸的康尼贝尔陷阱必须部分浸没在水中;更大的陷阱可以在特定规定下使用。在公共土地上的陷阱周围必须设置警告标志。禁止通过溺水、未经授权的化学品或压胸来杀死被困动物,但水下陷阱中的海狸和麝鼠除外。
Section § 4005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想诱捕毛皮动物或指定的非狩猎哺乳动物,你需要一张诱捕许可证,但有一些例外情况。你不能出售生皮,生皮指的是未经鞣制或熟制的毛皮,但盐腌或日晒的毛皮除外。要获得诱捕许可证,你必须通过一项测试,证明你的知识和技能。有些人,比如政府雇员、害虫防治操作员以及获得农药管理部许可的人,在诱捕大鼠和囊鼠等某些小型动物时不需要许可证。这项法律还允许你在不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诱捕某些常见的动物,如小鼠和大鼠,除非它们是受保护物种。
Section § 4006
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诱捕动物,你需要一张许可证。16岁以上的居民支付45美元,16岁以下的支付15美元,非居民支付225美元,这些费用可能会有调整。但是,非居民只有在其所在州也向加州居民提供类似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证。非居民只能诱捕加州居民在其所在州被允许诱捕的相同物种和数量。这些费用会进行调整,以覆盖管理许可证的成本。
Section § 4007
这项法律授予个人诱捕许可证,允许他们捕获毛皮动物和非狩猎哺乳动物。该许可证有效期为自7月1日起的一年,或者如果之后签发,则有效期为该年度的剩余时间。
Section § 4008
Section § 4009
Section § 401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政府官员在危险疾病爆发期间捕获或移除毛皮动物、猎物哺乳动物和非猎物哺乳动物。授权官员包括来自美国农业部、内政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食品和农业部、公共卫生部以及加州某个特定部门的官员。
此外,县级官员在获得主任或其指定代表的事先批准后,方可捕获这些哺乳动物,并且必须遵循批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