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380(a) 除有效的加州休闲捕鱼许可证和根据本法典签发的任何适用休闲捕鱼许可证印花外,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内陆水域捕捞虹鳟鱼的人员必须持有部门签发的有效的不可转让虹鳟鱼捕捞报告-恢复卡。持卡人应按照部门的指定,在卡上记录某些捕鱼信息。捕鱼的月份、日期和地点应在持卡人当天开始捕鱼前以及持卡人移动到报告-恢复卡背面列出的另一个地点时记录。持卡人应在保留虹鳟鱼后立即记录捕获信息,并在当天捕鱼结束或移动到报告-恢复卡背面列出的另一个地点时,立即记录有关放生虹鳟鱼的捕获信息。持卡人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时间表或日期将卡片返还给部门。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380(b) 该卡在2004许可年度的基本费用为五美元 ($5),此后可根据第713条每年进行调整。部门从售卡中收到的资金应存入渔猎保护基金,并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支出。部门应保持必要的内部问责制,以确保所有与这些资金支出相关的限制和要求得到满足。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380(c) 委员会应制定实施本节所必需的法规。这些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获取适当虹鳟鱼资源管理信息的必要程序,要求卡片包含一份说明,解释根据第7381条授权的所收资金的潜在用途,以及要求将卡片返还给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