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渔业管理计划的内容
Section § 7080
本节规定,加州每项渔业管理计划都必须包含关于该渔业的关键信息摘要。
这包括鱼类物种的详细信息、它们的位置,以及涉及的船只和参与者数量。它还涵盖了休闲捕捞和商业捕捞的历史渔获数据,以及之前实施的任何养护措施。此外,计划应描述鱼类的自然史和种群趋势,以及海洋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它还必须提及栖息地、对栖息地的任何已知威胁、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以及渔业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Section § 7081
Section § 708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渔业管理计划必须包含有效养护和管理渔业所需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根据区域、时间、捕获量等多种因素设定限制。它们还可能涉及创建限制性准入渔业,以促进可持续性。这些计划应有建立和更新捕捞配额的程序,并且可以要求参与捕捞的个人、渔具或船舶办理许可证并支付合理费用。
Section § 7083
Section § 7084
如果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为对海洋栖息地造成损害的渔业制定或更新管理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尽可能减少这种损害的方法。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受另一套特定法规管辖的某些活动。
Section § 7085
这项法律要求,凡是发生兼捕的渔业管理计划或修正案,都必须提供关于兼捕的详细信息,包括其数量和类型。计划还必须根据四个标准分析兼捕:合法性、对可持续性的威胁、对以这些物种为目标的渔业的影响以及生态系统影响。
如果任何兼捕被认为不可接受,计划应提出减少兼捕的措施,优先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兼捕和无法避免的丢弃物的死亡率。
Section § 7086
这项法律为在渔业过度捕捞或面临过度捕捞风险时,制定和修订渔业管理计划提供了重要指导。它要求这些计划包含具体标准,以识别渔业何时需要帮助。如果一个渔业过度捕捞,计划必须包含措施来阻止或管理过度捕捞,并帮助鱼类种群恢复。
任何恢复计划都必须设定解决问题的时间表,理想情况下应在10年内完成,除非环境因素或鱼类生物学特性需要更长的时间。此外,捕捞限制和恢复利益都必须在不同的捕捞群体之间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