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鱼类近岸渔业管理法
Section § 8585.5
Section § 8586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加州海岸附近捕鱼活动相关的关键术语。“近岸鱼类种群”是指特定种类的鱼,例如石斑鱼和加州羊头鱼,它们主要生活在岩礁或海带区域。“近岸渔业”包括对这些鱼类的商业捕捞和休闲捕捞。“近岸水域”是指从海岸线向外延伸一海里范围内的海水,包括离岸岩石和岛屿周围的区域。
Section § 8586.1
这项法律指出,某个特定计划所需的资金将从“渔猎保护基金”中支出,具体依据法律中的特定条款,或者从为此目的专门拨出的其他资金中支出。
Section § 8587
如果你在加州商业捕捞近岸鱼类,你需要一个有效的近岸渔业许可证。渔船上至少要有一个人持有这个许可证。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费用是125美元。
Section § 8587.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管理近岸鱼类种群和相关捕鱼活动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包括要求渔民报告渔获量、设立特殊准入计划、收取许可证费用,以及限制捕鱼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此外,委员会还可以决定某些现行的渔业管理法律不适用,但必须明确说明哪些法律受到影响。第219节的具体规定不影响这些新法规。委员会在正式颁布这些新规则之前,还必须与渔民和任何其他相关方进行讨论。
Section § 8589
本法律条款规定,依照第7072条(d)款制定和组织计划所需的资金,将从第8587条规定的渔猎保护基金以及任何其他指定资金中拨付。
Section § 8589.5
Section § 8589.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渔猎部门如何使用根据第8587条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存入渔猎保护基金,主要用于制定和实施近岸渔业管理计划。这些资金专门用于近岸鱼类种群和栖息地的研究和管理,包括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包括购买设备、制作教育材料、与志愿者合作以及在会议上分享信息。部门必须详细记录费用的支出情况,并向州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任何剩余资金和利息都将保留在基金中,用于这些相同的目的。